刘仁林+李海琴+陈步飞

摘 要:随着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与发展,微信几乎成为智能手机的必备功能,由微信平台推出的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微信支付以其高效、快捷、便利的结算优势受到各方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这种支付方式带来极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文章对微信支付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微信支付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微信支付 洗钱 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204-02

一、微信支付的概念和特点

1.微信支付的概念。微信支付,是由腾讯公司开发的移动社交通讯软件微信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联合推出的移动支付平台,为微信用户及商户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微信支付及其安全由腾讯财付通提供支持。用户只需在微信软件中关联一张银行卡,并经过身份确认认证,在装有微信软件的智能手机上即可完成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微信用户间互相转账的收付业务。用户在支付时无需任何刷卡步骤,只需在自己的安装有微信的手机上输入预设的支付密码即可完成支付,整个过程方便快捷。

2.微信支付的特点。一是节约了买卖双方的成本。微信支付平台本身不需要发行任何信用卡(或储蓄卡),它通过提供接口应用程序,将各家银行的银行卡支付功能整合到一个界面上,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为消费者购物节约了大量的支付时间成本,也帮助商家减少安装POS机的投入成本及POS机刷卡的手续费支出成本。二是收付款项变得更加简便。微信支付程序设计易于操作,手续简便且速度快捷。在微信支付平台上,买卖双方之间的收付及微信用户间的转账收付事宜由第三方来完成,使收付款项变得更加简单明了。三是具有良好的信用保障。微信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能有效地保障收付款项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当前我国微信支付的基本情况

1.微信注册用户数量庞大。从腾讯2011年月21日推出微信开始,截至2015年底,微信已经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微信月活跃账户达6.97亿,同比增长39%。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移动应用对接数量超过85000个,公众账号成为连接用户与内容提供商、商户及广告主的领先平台{1}。

2.微信支付交易规模激增。近年来,微信支付业务迅猛发展,交易资金规模呈激速增大趋势。2015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9.31万亿,其中微信支付和易宝支付增长最快,见图1{2}。2016年初春节假期期间,通过微信支付收发的红包数量仅在6天内就超过320亿,同比增长9倍{3}。

3.微信支付支持交易种类日益广泛。微信支付之所以能够迅速地被大众所接受,与其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密切相关。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例如手机充值、购买汽车票、电影票、缴纳水电费、信用卡还款等,都可以通过微信支付来完成,并且交易不收取手续费,降低了交易、经营成本。消费者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APP以及扫描二维码来完成支付,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微信支付的潜在商机,纷纷开通了微信支付服务功能。微信支付平台吸收了支付宝、银行卡支付动态记录的优点,将每笔消费都记录在案,解决了传统现金支付方式记账麻烦、账目不清的问题,给买卖双方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微信支付反洗钱监管预期模式探讨

微信支付在侧重支付的方便快捷的同时,对资金流向监控、交易真实性核实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土壤。

近年来,为了更快地拓展市场份额,微信为很多一级代理商开放了支付接口。但当该代理商向所发展的二三级代理或商户收付资金时,会先集中到代理商自有账户,再接入微信支付账户,在代理商层面构成“二级清算”。据此前微信官方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5000家服务商入驻微信。今年4月下旬,微信方面发布了“星火计划”,计划在为期一年的时间内累计投入1亿元,扶持微信支付的相关服务商。但央行公开发布的信息显示,目前市场上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资格的机构只有267家。显然,正在使用微信支付接口的数千家服务商中大多数并无相关支付资质,加上一级代理商开展的二级清算,这种大量的灰色地带很可能为洗钱和非法交易留下可乘之机。为此,采取对微信支付接口管理和“二清”机构的管理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堵住洗钱的通道。

四、微信支付在反洗钱监管中存在的难点

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对微信支付方式缺乏风险监管内容。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监管尚处在机构监管层面,监管对象仅针对金融机构和已准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对微信支付在反洗钱领域监管的模式、可疑认定、操作等层面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微信支付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造成反洗钱监管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微信支付交易中特定客户在资金运作的综合信息,对微信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乏力。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也没有要求微信用户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反洗钱法没有要求微信平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的要求,反洗钱监管人员缺乏对用户身份核查的相关管理规定。

2.微信支付本身存在三大漏洞使洗钱风险陡增。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微信支付存在未落实实名认证、未执行限额规定、未按照相关交易验证要素等规定,微信支付的这三大漏洞存洗钱风险{4}。微信支付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支付服务,由于微信未真正落实实名认证,对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不完善,加上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微信支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洗钱者很容易利用身份审查薄弱这一环节,只要在微信支付平台上注册了虚拟账户,再到邮箱确认后就可以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洗钱者可以注册多个不同用户,将资金分散到多个不同的微信账户,再通过购买大宗商品进行洗钱犯罪,很容易就掩盖了资金的真实来源,监管部门很难查到收付款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微信支付本身没有限额规定,其支付限额由其捆绑的银行卡决定的,见图2{5}。

由此可见,每人每日最高单笔交易金额5万元人民币,另据腾讯公司规定,微信为本人还款:单笔50000元,单日50000元,单月50万元;为他人还款:单笔2000元,单日2000元,单月10000元。单个微信号或使用多少微信支付可以达到具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等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

3.收付交易流程信息不透明,使反洗钱监测难度增加。在微信支付平台中,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对资金的流向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而银行又是按照微信支付平台的指令进行资金的划转,无法追溯资金的流向,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隐蔽的资金转移渠道、便利的套现渠道、潜在的资金跨境支付渠道和隐蔽的资金源头。不法分子可以通过注册虚拟账户,将不记名的充值卡内的非法资金转入虚拟账户,便捷隐蔽的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甚至可以通过境外合作伙伴,实现跨境非法资金转移。

4.反洗钱人员对新兴微信支付业务了解不够,使反洗钱监管手段消弱。由于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支付等新支付方式的产生,使金融服务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要求专业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传统金融业务,同时也要熟悉新兴金融业务,目前反洗钱监管人员在传统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领域具备较强的甄别能力,但对微信支付等新业务还缺乏相应的了解,对微信支付的运行模式、业务结构、风险隐患等内容还认识不够,对微信支付交易中特定的客户在会计、结算等部门资金运作的综合信息和对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途径等缺乏监管手段。这就要求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微信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具备较高的认知程度和较强的分析能力。

五、加强对微信支付反洗钱监管的几点建议

1.完善微信支付的反洗钱监管立法。应尽早实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监管模式向经营形态监管的转变,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能满足于对金融机构或已审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应根据业务经营形态将微信支付平台等移动支付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指定微信支付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向反洗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义务,妥善保存交易资料。此外,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前提下,建立秘钥托管机制,政府、公安、司法等权力机构有权利在特定情形下从托管机构获得私人秘钥,解密相关信息,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便利,要尽快将微信支付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2.加强对交易主体身份的审核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19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核实和记录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微信支付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应该执行实名制规定,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审核工作,建立真实的客户信息档案,确保“个人身份联网核查”制度的落实。微信平台必须对有重大可疑的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分析、追踪和综合监测,对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信息及时上报。另外,微信支付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捆绑严格遵守同名户绑定原则。

3.完善微信支付业务的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在微信支付平台中开发自动监测功能,加强对交易金额巨大、交易动机、习惯、时间无法做常理理解等微信收付业务的重点监测,及时做好交易信息整理、采集和监测分析工作;同时及时上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对以不记名的充值卡等定向支付工具向微信账户充值这钟隐匿交易进行重点监测,并报送专门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4.创新反洗钱监管手段。在完善监管制度的同时,还应做到适度开放,具体建议:一是逐步对微信支付平台开放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将微信支付平台纳入征信信息的开放、采集和合作对象。一方面。可以满足微信支付平台对商户和用户信息真实性核实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诈骗,对潜在违约商户形成威慑。二是在解决好资金沉淀风险前提下,逐步准入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机构成为新型金融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与当下混业监管趋势接轨;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微信支付平台的客户网络、渠道以及动态价值链,有效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5.提高对反洗钱监管人员对新兴业务的培训力度。建议举办针对微信支付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专题培训,促进反洗钱监管人员对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新型移动支付服务的认识,尽快熟悉类似创新业务的运行模式、操作流程,培养一支专业人才队伍,以确保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同步跟进。

注释:

{1}{3}数据来源:搜狐网,http://mt.sohu.com/20160322/n441

{2}数据来源: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6/0126/15/ BE91VRVD00253B0H.html。

{4}数据来源:北京商报.2016年07月14日.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5}数据来源:北京商报.2016年07月14日.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6}数据来源:希财资讯,http://www.csai.cn/creditcard/993233.html

参考文献:

[1] 范如倩,石玉洲,叶青.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2008

[2] 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课题组.我国新型支付组织发展现状及管理政策思考[J].上海金融,2008(12)

[3] 杨彪.我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刘仁林、李海琴,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江苏南通 226008;陈步飞,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 江苏如皋 226500)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