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帆 谭 杰

赫哲族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三江流域,开阔的水域环境、丰富的鱼类资源、一望无际的林海使勤劳智慧的赫哲族在渔猎生产活动中创造了民族色彩浓厚、内容丰富多彩、文明成果琳琅满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事物和场所。”有着悠久历史的赫哲族在漫长历史发展进程中,在物质文化、民俗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创造出文化底蕴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赫哲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赫哲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桦树皮制作技艺、赫哲族伊玛堪和赫哲族婚俗等四项。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在2006年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是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传承人是尤文凤;桦树皮制作技艺在2006年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是饶河县文化馆,传承人是付占祥;赫哲族伊玛堪在2006年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是黑龙江艺术研究所,传承人是吴明新和吴宝臣。古老的英雄史诗伊玛堪作为赫哲族的文化瑰宝,在2011年11 月23 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赫哲族婚俗在2014年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是同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传承人是吴玉梅。

2.赫哲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数据统计,2007—2019年赫哲族被批准为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有20 余项,包括赫哲族“乌日贡”大会、萨满舞、鱼皮镂刻粘贴画、特仑固、说胡力、嫁令阔、剪纸、天鹅舞、鱼骨工艺、食鱼习俗、传统渔具制作技艺、路神舞、空康吉(口弦琴)等项目;保护单位分别涉及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同江市群众艺术馆、饶河县文化馆、佳木斯市群众艺术馆、佳木斯市郊区非遗中心、抚远县文化馆等11 家博物馆、文化馆和非遗中;传承人分别为葛玉霞、何玉林、刘升、尤忠美、解永亮、尤文兰、崔长城等26 位。

赫哲族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涵盖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饮食、礼仪、传统音乐美术、体育竞技等,包罗万象,内容丰富,展示了赫哲族深厚的文化积淀。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面临的困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解读赫哲族鲜活历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与发展中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

1.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失去生态环境基础。生态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每个民族都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创造着自己的民族文化。”三江平原广阔的水域、茂密的森林为赫哲族提供了丰富的水产资源和动物资源。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使赫哲族形成了“夏捕鱼做粮,冬捕貂易货”的渔猎经济生产生活方式,并创造出富有“渔猎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渔猎产业的商品化,过量捕捞

和环境污染对赫哲族渔猎环境带来了极大影响,使赫哲族生活区域的渔猎资源遭到了破坏。大规模进行林业生产,致使猎产品资源大幅度减少”;而随着“赫哲族地区人口增多,捕鱼人和渔船大量增加、江河的水质污染和损害幼鱼苗现象极端严重、单一粗放式的捕捞方式都加速了鱼产品资源的萎缩,严重阻碍了捕捞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赫哲族生态环境的变化,使赫哲族的传统渔猎产业已失去了原有的生机和活力,使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也失去了可依托的文化空间。

2.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传承人“是民族文化技艺的载体,他们可以将书面以及头脑中的文化进行实体化、物品化,并通过想象和历史的结合向人们展现现代人的思维。”对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传承人开展的传承、展演、传播等活动都有助于保护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但是,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却面临传承人缺失的困境,尤其对于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赫哲族来说,新、老传承人之间传、帮、带不及时,必然导致传承人老龄化,并导致一些靠口授、肢体传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目前,掌握赫哲族“伊玛堪”传统说唱艺术的吴明新、鱼皮制作技艺传承人尤文凤、桦树皮制作技艺传承人付占祥等已经高龄,尽管老艺人通过传习所传习非遗项目,但因年轻人学习非遗技艺没有出路而不愿学习传统技艺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能够达到技艺精通、熟练、高超程度的传承人依然寥寥不多,严重影响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

3.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商业化严重。商业化指的是以生产某种产品为手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诚然,商业化可借助市场运作、营销的优势,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销售量和影响层面,缓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不足等问题。

但是,在现代商业社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许多商人不遗余力地开拓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甚至对文化遗产断章取义或任加演绎,从而打破了传统文化遗产的真实内涵,损害了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传统价值,使人很难在享受原汁原味的文化遗产。同时,随着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错位开发和超载开发日益严重化,使赫哲族失去了对经济资本规模和类型的控制,极大影响了传承的热情。

4.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成效不显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涉及的范围和环节较多,由于个别区域的有关部门认识偏颇、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没有把文化遗产的保护、研发、运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职责分工不明确,立项、引资、开发、建设和保护等实施层面缺乏配套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和必要的技术规范,没有创建有利于文化遗产发展的整体环境,使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工作陷入困境,传承事业发展缓慢。

三、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1.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申报赫哲族非遗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将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的立法原则、明确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将“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抢救性的保存措施”的立法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将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非遗项目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及通过“宣传、展示、研究、学术交流等有效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的立法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先河,赫哲族及各级政府、文化保护部门应积极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各项立法原则,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依托《环境保护法》立法,改善赫哲族聚居区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维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建立、健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制度及检测规范”的立法原则;明确了将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防治的协调机制”的立法原则;明确了“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的立法原则;明确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做出罚款、拘留、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与实施,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协调。赫哲族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依托《环境保护法》的各项立法原则,坚持公众参与、预防保护、全面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扩大环境保护和宣传工作,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使赫哲族聚居区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创造有利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空间。

3.依托《着作权法》立法,维护赫哲族的主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文艺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而制定的。”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法律条文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在《着作权法》中,明确了“着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着作或者与着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及使用费收取、分配”的立法原则;明确了“使用他人的着作品,应当订立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内容的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未经着作权人同意转让,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的立法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原则。

《着作权法》授予了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这种独占权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效益、收回投资。赫哲族及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依托《着作权法》的各项立法原则,将各项创造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通过追究未经许可使用者的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权益者的经济利益,从而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创者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提高其传承的积极性。

4.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政府主导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各地方政府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各省市实际而制定的。”承担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责任的黑龙江省结合保护、保存和开发利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实际,出台了《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在《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应承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法规条文;明确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资金、人才培养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植”“制定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抢救性、生产性、区域整体性的保护,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法规条文;明确了应“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追究相关责任”法规条文。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将对保护工作的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里程碑意义。佳木斯市据《条例》的规定,出台了《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按照《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法规条文,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导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建数据库等工作;承担统筹全市赫哲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组织相关学术交流和展示、展览、展演等活动,促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深层、最根本的文化基因之一,依托立法实施保护的意义重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综合多种法律保护的问题,应积极建立多元化的立法机制,多维度地解读法律条文,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实现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方位的、富有实效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