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琦 刘镇江

李彦宏在《智能革命》一书中提到:“智能化数据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二肉身”。[1]的确,在社会信息化趋势下,我们除了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还生活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数据就是我们的化身;我们的第二肉身在信息社会中面对的隐私安全问题,就像身处在现实社会中的我们会担心身体健康等安全问题一样。针对这种情况,人们如何去进行自我隐私保护成为当今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个人隐私泄露的表现

1.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实名制推行之后,电子设备里都存有我们大量的较为私密的身份信息,电子身份证也在逐渐推行中,不久之后户口本、护照等这些证件信息也会逐渐电子化,这些都将使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以及教育等私密信息处于暴露中。如果被他人获取以及利用,则会对自己人身安全带来风险,对于承受能力较弱的人群而言,甚至会有造成身体或者心理疾病,危害其生命健康的可能。

2.个人生物信息泄露。近年来,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采集与处理技术不断创新,生活中的手机指纹解锁、声音解锁、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等技术增强了生物信息的泄露风险。然而我们的指纹、DNA、还有人脸等生物信息从出生就仅有一个,无法更换。若生物信息泄露,他人则很容易用其获取到你的其他隐私信息,相当于将你所有的隐私都敞开了,这样大规模的隐私泄露不仅会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同时对于社会具有极大危害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2]因此,若想构建一个良好的和谐社会环境,必须解决个人隐私泄露这一不稳定因素。

3.个人健康信息泄露。全国医院正在大力推行线上挂号与电子病历就医系统,一方面是出于缓解医护人员的工作量,但另一方面则会直接增加个人健康信息泄露的风险。若个人的医疗信息在未允许的情况被他人知晓和利用,这不仅是违背了医学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同时严重损害了个人的人格尊严。

4.个人财产信息泄露。金融行业也在逐步向数字化转型,无论是从金融行业自身的管理和工作方法上,还是从推出的产品与顾客使用上,大部分的金融业务现在都可以进行线上操作。银行也推出了各自的电子软件与网上银行,让我们的财产等信息也都储存于网络上,导致信息泄露也给我们的财产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5.个人爱好和社交信息泄露。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网页会主动记录我们平时的爱好倾向,以便于我们在浏览时,页面主动推送我们感兴趣的产品,我们就会跟随网页的推荐去购买,从而产生诱导消费的现象,这是我们自主权丧失的表现;还有在下载资料和软件的时候,通常会收到以获取我们的手机信息资料为下载软件的前提条件,因此用户经常是在一种无意识或者被迫的情况下泄露了个人隐私,这同样是一种个人自主权丧失的表现。

二、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个人隐私泄露的伦理成因

1.公民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中似乎对于隐私安全教育这一块很少涉及,严重缺乏这方面耳濡目染的教育,导致大多数人对于隐私保护这方面没有形成本能的意识,只能等到自己亲身经历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然而这个时候大家往往是已经遭受到了隐私泄露的伤害。在当今社会中,隐私保护意识最薄弱的是学生群体。对于年轻人来说,学校相关的教育体制并不完善,他们不仅缺乏社会生活经验,还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但他们偏偏又是互联网使用率和智能产品拥有率最高的人群,这会直接导致他们在很多无意识的情况下泄露隐私,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和信息安全问题。

2.信息使用者或管理者道德责任感缺失。在信息社会中,每个人既是信息提供者也是信息使用者,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则会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例如,我们经常会接到各种推销电话,就是因为拥有我们信息的相关单位工作者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道德责任感,将我们的信息擅自卖给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许很多机构或者组织泄露信息的行为是无意和非恶意的,但这一现象仍可以反映出大量的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缺乏保护他人隐私安全的道德责任感,这也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的重大原因之一。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关于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早在18世纪就已有国家建立,全球也有很多个国家陆续颁布相关法律。但是信息时代发展迅速,针对互联网中信息隐私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在短时间内富有系统性和完善性。各个环节针对性的法律颁布往往是在信息安全事件发生之后,相关部门进行总结和研究从而颁布新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会有不法分子钻着法律的空子去牟取财富,这样的社会情况会使得互联网犯罪成本低,进而加剧隐私泄露问题的恶化。

三、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以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变革催生新的发展动能。”[3]说明我国当代以及未来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应着力于科技的创新和发展,科技的发展与创新会进一步推进社会信息化的进程,这就意味着个人隐私泄露对于信息社会的影响只会日渐增大,因此在信息社会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建立和个人隐私保护相关的伦理原则来增强整个社会的隐私保护能力,同时也是推进社会前进的动力。

1.无害有益原则。契约论的验证方式体现为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种行为如果你自己难以承受就不要以之对待他人。[4]这一方式同样适用于信息社会的发展中,那么无害必然是隐私保护中首要的伦理原则。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来自于人类,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生活的便利和社会的进步,是服务于人们和社会的,因此有益也应是信息社会中重要的一项伦理原则。在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的选择上,要把无害有益原则发挥到底,就是要把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社会发展的速度作为技术创新发展的标准和目标,人民的利益将永远高于技术发展,这样技术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和社会,调动人民对于信息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是社会和人民双赢的完美结局。

2.权责统一原则。信息技术就是通过对大量的信息进行处理来发挥作用的,因此信息技术的背后将会有信息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存在。那么在两种身份关系中,我们应该要确立权责统一的原则,作为信息使用者这一身份的时候就拥有了对于信息的使用权力,在使用权的背后应肩负着保护信息安全的责任,也就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将权力与责任统一作为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这样信息拥有者的背后就并不是简单的使用权,还有与之同等的保护责任,在权责统一的原则下即可提高信息技术系统中的犯罪成本,减少信息泄露问题的发生。

3.尊重自主原则。由于信息的使用会对于数据提供者产生双向的影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遵循医学伦理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也就是尊重自主原则。知情是尊重的前提,充分让信息提供者知晓数据被使用的情况,这是尊重信息提供者的知情权,也就是说任何的信息使用行为都应该经过信息提供者的同意,同时让信息提供者拥有信息被使用的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信息是否被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并且拥有终止使用的权利,而不是让信息提供者处于被动的局面,这样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个人的隐私。

4.安全保密原则。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我们可以看到与人相关的行业许多含有保密性原则,由此可见隐私对于人的重要性以及保密的必要性。坚持保密性原则可以帮助人们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是增强从业者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增加各个行业的隐私道德自律。相对于其他行业,信息技术行业中应该带头建立起保密性的原则,让信息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有对信息进行保密的责任与义务,增强信息使用者与管理者的信念感与责任感,赋予信息行业绝对前提与操守,这样可以带动数字化转型的各行各业保护个人隐私,从极大程度上减少隐私泄露的可能,让人民过上更安心的生活。

四、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路径

1.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教育。道德教育是一定社会的阶级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复杂过程。[5]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与法律法规不同,伦理则更为人们内心深处的责任与意识,但是无论是信息提供者还是信息使用者,都是人的多重身份,那么伦理道德教育就可以发挥它独有的作用去影响着人类。在学校教育中,我们可以将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像计算机技术和英语一样,建立从娃娃抓起的观念,从小在自己的心理建立起防火墙,让隐私保护扎根于每个人的潜意识中;在家庭教育中也要重视隐私保护教育,父母的隐私保护意识提高了,自然会加强对孩子自我隐私保护的教育,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最为深刻。对于信息使用者、信息管理者来说,可以由政府建立起与信息使用和管理相关的行业道德规范,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从源头上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正是道德伦理教育的独特作用。

2.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规范。刚性的技术保障和法律保障固然十分重要,但柔性的伦理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6]一方面,除了通过教育加强公民个人的道德素养外,还需要制定一系列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规范和伦理标准,才能为信息社会建立一个良好的隐私保护环境。如针对信息管理者或使用者,积极与国际社会合作,综合全球各国的特点和结合中国信息社会的实际,在尊重信息技术发展和实践的前提下,系统地建立信息社会中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规范,推动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个人隐私保护伦理规范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这些伦理规范还可以增强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引导。隐私保护意识的大范围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不能单方面只靠伦理教育,还需要建立伦理规范作为社会舆论引导,从而帮助人们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深刻的隐私保护理念。

3.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评价与奖惩机制。政府应将个人隐私方面的行为纳入全网的评价系统,即个人隐私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把没有做到保护他人的隐私安全或者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列入失信行为,按照情节进行相应道德谴责和处罚。被列入此黑名单的公民,可以采取限制其与信息相关的日常活动为惩罚,增加隐私泄露的代价,提高隐私保护的意识。对于保护他人隐私安全有突出贡献者应该给予表彰奖励。这样可以把隐私保护与公民生活更密切地联系起来,从而根深蒂固地产生于公民的意识里。

4.完善以伦理精神为引领的相关法律规范。在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这一方面,许多国家有了丰富的经验并且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数据,较早的有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欧盟的《数据保护令》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国的《信息自由法》等等。法律是对于信息犯罪最有力的武器,可以提高信息犯罪的成本,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我们国家可以适当的借鉴他们的立法经验以及综合本国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去更好地完善法律。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现状而言,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隐私泄露行为空间,从而导致目前隐私泄露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可以从隐私保护的伦理规范中去寻找法律的尺度,完善以伦理精神为引领的法律规范,即以更为严苛的法律标准来规范信息时代的行为准则,对于信息的使用进行规定和划出界限。另一方面,在法律完善方面还应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应做到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无害有益这一伦理原则,引导信息技术的良性发展,同样是在根源上扼杀隐私泄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