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莹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是普惠金融的主要目标。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普惠性”“创新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政策工具,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对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发债一视同仁,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力度”,对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给出了指导,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落实。

近年来,信托行业将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作为行业转型发展目标之一,将金融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作为落实普惠金融要求的重要途径,但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存在着一些客观困难与困惑,如何兼顾“普惠于众”与“金融服务的商业可持续性”还存在着难点。概括来说,就是“普惠”的政策性与“金融”的商业性如何取得良性平衡,投资人与融资人的利益如何统筹兼顾的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信托行业开动脑筋,充分探索实践。

一、准确定位信托行业在普惠金融工作中的角色

当前,银行业仍是开展普惠金融的主力军。一是银行资金成本低,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上存在很大空间。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费用上给予减免,是最立竿见影的“惠”。二是银行资金体量大、期限分散,坏账处理途径多,抗风险能力强,有很大“容错”空间,即使部分普惠性贷款违约,也不会影响银行正常经营发展。三是银行机构的营业网点分布广、一线工作人员数量多,开展工作既可跨省市,又能延伸到县乡,能够充分实现“普及”。四是银行的电子系统种类丰富,历经多年发展,与时俱进,能够精准承担小额、琐碎、复杂、定制化的信贷资金管理功能,能够充分匹配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对接各类监管端口,进一步降低了操作风险,提升了监管效率。

相对应的,信托公司在普惠金融方面,不应舍弃自身优势,追求“大而全”或“成本低”,反而容易造成风险累积,使普惠难以持续健康发展。信托公司应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及服务优势,弥补主力金融机构铺陈不到的版面,落实主力金融机构不易实现的细节,构建主力金融机构间合作的桥梁,拓宽“普”的途径,丰富“惠”的种类。例如,高效的募资及放款速度可以解企业的燃眉之急,灵活的还款安排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统筹资金安排,参与基金管理或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能为企业优化治理助力,较为丰富的增信措施能够为新兴行业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等。

二、向哪些市场主体给予更多倾斜

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主体,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十四五”规划指出,“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专业化优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完善与就业容量挂钩的产业政策,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稳定拓展社区超市、便利店和社区服务岗位”。

信托公司受资金来源、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约束,在选择融资主体时,既要勇于担当金融普惠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更要审慎把控风险,对投资人充分负责。综合考虑,可以向以下几类企业给予更多倾斜。

一是科技创新类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特征,成立年限较短,技术及高科技人才密集,相应存在着企业基础资料少、抵押物或担保等增信措施不足、技术及行业前景不明等情况,获得银行授信较难,但通过信托寻找能够接受共担风险、共同成长的投资人具有可行性。当前,信托公司积累的投资人资源,往往具有追求高收益并承担高风险的特征,既有短期理财需要,也存在长期资产配置及财富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精准匹配投资人风险偏好,共同参与科技创新类企业成长,解决其融资困局与发展难题。

二是绿色环保类企业。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国家新发展理念中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信托公司融入绿色发展,开展绿色金融,既是信托行业转型提升、业务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也是为绿色发展中的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的必然选择。目前,绿色信托仍以信托贷款形式为主,即直接向绿色行业、企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交易结构及服务形式较为简单;绿色股权信托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更稳定的支持与更专业的服务;以绿色权益为标的财产权信托有助于盘活绿色资产,为拥有绿色资产的企业提供流动性;绿色权益作为质押物可以丰富企业增信措施等。长远来看,绿色权益可以充分参与多种信托传统业务,同时为信托业务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绿色金融对投资人来说具有较好的安全性,信托支持绿色环保企业是三赢的选择。

三、兼顾好普惠金融政策性与商业性的良性平衡

普惠金融的一个基本立足点是商业可持续原则,要从信托计划、投资人、融资人三方面考虑,即信托计划可行、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融资人能从普惠中获益。

(一)信托计划可行

一是要严控项目风险,在储备筛选阶段,向高新技术产业等朝阳行业倾斜,详细分析企业财务情况,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夯实尽职调查,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二是要做好事中管理,要定期跟踪企业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发现可疑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充分维护好委托人利益。

(二)充分保障投资人利益

一是投资人的收益应与项目风险相匹配,以资金信托为例,投资人基于信托项目的期限、资金投向而对收益有相应预期,只有项目收益率与其预期相近,资金募集才能顺畅,项目才能落地,普惠工作才是可持续的。二是要向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确保其风险承受能力与项目相匹配,事中管理时要做好信息披露,便于投资人了解项目进展及融资人近况,多措并举维护好投资人合法权益。

(三)融资人能从普惠中获益

一是获得高效率融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常具有非计划性、临时性、紧迫性,如因疫情等社会事件产生的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或面对机遇闪现时的资金支持需求等,信托项目的审批、发行、募资具有速度优势,信托融资有助于解其燃眉之急。二是获得高质量服务,以股权类信托为例,在提供资金支持之余,有助于健全及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监督企业规范经营,对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比资金支持更重要、更丰富、更长远的意义。

四、多种角度落实普惠金融工作

普惠不是只能通过信贷资金实现,为弱势群体融资是当前的重点,更需要长远考虑的是丰富金融服务的内涵与外沿,如提供多样化的信托产品为更广泛的群体提供财富保值增值途径,推动养老信托、消费信托、家族信托等服务功能更强的信托业务创新,多种切入点可以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得性,也就是提升了满意度。

(一)丰富金融支持方式

以投贷联动方式为例。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对于共担风险、共同管理、共同成长的融资模式有一定偏好,先投后贷、投贷并行、投贷互转等投贷联动形式具有明显优点,以投贷并行模式举例,既能够通过股权信托形式参与公司治理,充分把控项目风险,又通过债权信托形式在不稀释股权的情况下给予流动资金支持,有利于企业发展,同时,通过合同条款设置,如要求公司或创始股东按照约定事项赎回股权、业绩补偿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增信,能够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

同时,更丰富的增信方式、多种风险处置方式,都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提供支持。信托财产的内涵逐渐丰富,为拓宽增信渠道打开了突破口,从实物资产抵押、金融资产质押,到以知识产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是融资方式、增信方式协同提升的表现。

(二)补充公共信用体系

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创新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政策工具,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对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发债一视同仁,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

给予弱势群体金融支持的同时,也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这些市场主体与信托公司往来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情况,即是否存在信用问题,都会得到一定程度印证。信托公司对于项目的尽职调查,对这些主体进行了第一次信用筛查;信托项目成立后,融资主体是否按约定履行责任及义务,是对其信用的第二次检验;信托项目期限届满,是否能如期归还本息,是否能配合抵质押物处置等,都能完善其信用“画像”。同理,为融资主体提供增信服务的第三方、对信托项目提供咨询等其他服务的第三方,都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体系中来,有助于金融行业内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立体资料库的建立与完善,是对现有信用体系的积极补充。

随着“十四五”期间普惠金融工作的持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各类金融机构的做法经验不断丰富,银行、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间协作程度加深,金融服务的内涵不断拓展,法规、机构、产品、服务等将形成良性互动、互为支持的更加高效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