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烨 叶惠梦珊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时代的记忆,为了流淌在中华民族血液中对文化遗产的眷念,也为了我们在现代社会的急速洪流中也能抓住漂浮的灵魂的木舟,我们需要对它们进行保护。然而,由于市场的自然选择,那些翻转在指尖的艺术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因此对非遗的保护刻不容缓。

一、扬中竹编的历史溯源及其政策保护的必要性

扬中市隶属江苏省镇江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土地肥沃,水草丰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土质环境,使得扬中盛产竹资源。扬中竹编起源于宋朝,由外地移民引入,丰富的竹资源吸引了许多竹制品手工艺人。传统的竹编手艺,是一代代竹编手艺人不断打磨传承下来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上世纪90年代初,竹编艺人耿月新以纯工艺品制造为主,对竹编题材及技法进行大胆创新,自此开拓了扬中竹编的新时代,极大程度上提升了竹编的文化水平和艺术价值。2006年11月10日,扬中竹编被列入江苏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

截至目前,扬中竹编有一位非遗传承人,就是70余岁高龄的耿月新老人。上世纪90年代初,耿月新向市政府申请建立了油坊镇非遗工作室,允许大众参观学习,同时也为收徒提供便利。自2006年起,他与省残联合作,每年为残疾人开班。为残疾人授艺,既能让残疾人有更多的方式发家致富,又能领取政府补贴,为学徒增加生活上的保障,同时还为非遗手艺的传承提供更多的学徒和传承人。当地政府采取了将非遗与旅游业相结合的方法,与乡村文化相结合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特色产业,从而可以将扬中竹编打造为城市名片。竹编的传承很难仅仅依靠老人自己收徒维系下去,因此政府的政策介入显得十分必要。对于扬中竹编的政策性保护,目前已经突破抢救性保护的一环,然其后续如何将传承延续,在当今的市场化大环境下,以期后人能将竹编文化发展下去,而不是走从前传统手艺日渐衰退的老路,政策性的介入模式仍需进一步探索。

二、现阶段扬中竹编保护政策的不足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帮助机制不足

根据最新的镇江市非遗项目传承人条例,只对急需抢救性保护、开展传承和传播工作确有困难的、有关资料亟需整理记录和出版等条件的非遗传承人进行行政资助。所涉资助范围过窄,评定的机制相对模糊,只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于非遗传承的持久发展显然缺少长久的保护机制和稳定的行政鼓励机制。非遗传承和保护非一朝一夕之功,需久久为之,对于传承人的资助和鼓励同样如此。就扬中竹编的非遗传承人耿老师傅而言,70多岁的老师傅总是优先向残疾人授艺,因为残疾人享受政府的残疾补贴,因此能全心全意投入竹编学习,对其生计顾虑较少。竹编工艺因其工艺学习的特殊性,需要人们沉下心学习,耗时耗力,打磨出一个精品所需的时间更长。同时竹编的经济属性与很多现代市场产物相比相对较低,在其前期发展时期,政府更加细化和具体的行政帮助必不可少。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精英式评定方式存在缺陷

扬中竹编的代表性传承人目前只有这位70多岁高龄的耿老师傅,老人在多次采访中表示后继传人之艰难,自己每年都要织出几幅大型的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以期后人能模仿学习,这样即使没有传承人,只要愿意钻研学习,也能模仿其织作手法进行编织。不独扬中竹编,全国各地非遗传承人均显示出后继少人的态势。我国各地的非遗继承人大多采用“精英式”的个体保护政策,欠缺对不同非遗项目特殊性的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考量。另外,传承人既要继续钻研技艺、作出创新,又要对非遗技艺之外进行社会性传播、教育,甚至要对地方经济的增益发挥作用,他们承受着来自本业和社会各方的沉重压力。这种“集中火力式”的保护方式至今在全国范围内依旧十分普遍,将如此沉重的责任置于一个垂垂老矣的高龄老人之身是否合理?如果将传承非遗的重任仅系于传承人代表者一身,忽略众多普通的民间传承人,一方面挫伤了民间传承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很有可能会损害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对于传承人的评定方式所反映出的问题,行政审批的过程可能需要加以完善,以适应不同非遗项目的特征。

(三)行政指导措施有所欠缺

在我国,政府在对非遗产品生产性保护进行行政指导时没有统一的行政指导原则,在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上,存在比较单一的趋向,只将非遗产品置于市场监督管理下,容易造成传承人为了迎合市场的风向而忘记非遗传承的初心。因此对于非遗的行政指导需要采用更多元的方式,非遗的传承除了需要市场化的支持,更多的是政府的行政指导性措施,增加社会各界对非遗文化的理解和认同。

三、国际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

非物质文化是国家和民族智慧的体现,也是人类的共同宝贵财富,这就是各国研究和保护非物质文化的原因,它们不仅有助于文化遗产传承,而且有助于人类智慧的传承。此部分,笔者将通过借鉴国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以及法国优秀的法律保护政策,对如何保护和传承的相关举措、立法文件、活动如何进行规范,指出共同性与差异性,求同存异,取之精华,去其糟粕。因此,笔者将于国际的视角下对非遗政策现状进行研究,旨在寻找探索出有益于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存在问题的方法与路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性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不同。国际上有关非遗界定的发展沿革历经几十年不断完善。从1989年《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提出非遗是人类共同财产的内容,到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范围的界定,包括语言形式、表演形式传承的文化,传统文化习俗,有关生存和发展的相关实践经验以及手工艺等。

2.发展和完善政策的不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它具有公法性,另一方面其存在着私法性,那么,对于国际仲裁机构,在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对于环节中的保密,以及仲裁自身具有的既处理公法纠纷,也处理私法纠纷的性质,仲裁机制则更适用于解决各国有关非遗所产生的纠纷。拓宽公众对非遗的认知,让公众参与到非遗保护中。

(二)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源于法国。对于非遗的保护,法国制度无疑具有领先性。法国是国际上第一批开展对非遗进行保护的国家,同时是首先在非遗保护方面制定现代化法律条款的国家,对于其制度运行现在已经规模完善,体系完整。

2.法国的保护措施。法国在其非遗保护的建构体系过程中,明确了民众参与职责。因此,在其对于非遗的保护初期,不仅是政府职责,法国人民的参与度也极高。“因此,在此后,法国制定《历史遗迹法》《文化资产保护法》等一个体系的法律保护,对法国民众的教育程度印象更深。”法国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不仅是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更是考虑到了极大的灵活性以及针对性,这是其成功的突出显着优势,形成了具有法国特色的保护体系。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角度完善建议

综合以上不同非遗保护的基础上,总结我国非遗存在问题,针对其成功经验,对我国非遗保护的政策进行完善。首先,为了对非遗进行更好的保护,应当从政府政策而言,在法律层次上加大立法保护;其次,对于手艺人不仅要保护其手艺传承,也要在法律框架内保障其能够获得利益,同时继承人的选定应当更加规范,认定程序上借鉴国外模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否选进名录的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四、对于完善“扬中竹编”非遗保护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行政帮助和行政鼓励机制

我国已经有了针对非遗传承代表人的行政帮助机制,在这一点上针对“扬中竹编”的镇江市政府对于非遗的行政帮助规则直接沿用了非遗法中的条款,另外增加了代表人可申请政府资助的条款,然而对于非遗代表人的资助还是十分有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人的行政帮助不应只停留于对代表人生计保障的资助,对于代表人进行的相关宣传、培训、商业活动等也应有所支持。笔者建议,第一,将对非遗代表人的行政帮助和行政鼓励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对政府财政进行合理规划,对于非遗传承人的行政鼓励政策制定更为详细的规范和标准。第二,利用行政鼓励机制合理吸纳社会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对于非遗活动进行经济上的帮助和投入。第三,《非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遗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然而在许多地区,并没有真正推出有关从事非遗保护事业的企业与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完善行政鼓励机制的手段之一,激励企业和个人投身非遗传承和发展。

(二)优化非遗传承人的行政确认方式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代表的认定方式都是通过个人申报然后通过地方层层筛选上报到中央,进行逐级评定,最后敲定。对非遗项目的认定方式主要还是通过不同地方行政机关的不同标准进行,差异化明显,标准也相对不统一,造成许多申报人被淘汰。另外,民间的传统手工艺人可能文化水平不高,对如何申报和评定的标准没有认知,无形中可能形成幸存者偏差,错失行将消亡的具有传承意义的手艺或艺术。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行政确认的过程中增设譬如公众参与的听证或大众投票的方式,增加大众对非遗评定的参与度。一方面,非遗项目大多诞生于民间风俗或生活习惯,民众更具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增加大众参与的渠道无形中对非遗文化进行大范围宣传,让一些隐匿于民间的潜在非遗手艺人能有认知的机会,对非遗保护也大有裨益。

对于非遗代表人人数的认定。地方政府不一定囿于单一代表人的窠臼,对于传承人人数可依据项目的濒危程度,适当增设代表人。对非遗传承人的行政确认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制度,将非遗传承人分为三种情况:“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称为‘个别认定’;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综合认定’;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保持者团体认定’。”从而规范和完善非遗代表人的行政确认制度。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指导的具体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文化,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而只针对单一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将其作为“文化孤岛”进行圈护,还需要对文化全局予以关注;不但要保护文化遗产自身及其外观,还要注意它们所依托和因应的文化外部环境。对非遗的保护不能脱离其“原生土壤”,而“扬中竹编”的原生土壤正是在于孕育扬中竹编的乡村文化。依据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原则和我国的乡村振兴政策,笔者建议当地政府发挥行政指导的优势,将竹编文化与乡村振兴相结合,让竹编回归其乡村文化产物的本质,探索竹编产业化与乡村建设融合发展的模式。同时,在指导的过程中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加强对我国非遗项目的有力指导,对行政主体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各种行政行为进行规制和调控。

(四)提高社会公众对非遗活动的参与度

2003年,UNESCO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界定:“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都是从社会群体文化中诞生的,非遗的传播和传承也一定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只有群众对非遗文化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才能将其传承下去,将非遗文化脱离群众发展则如建造空中楼阁一般不切实际。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对于非遗的传承仍然只依靠政府单方面的行政帮助和行政指导,与民众脱轨严重。“扬中竹编”在宣传过程中积极呼吁公众参与,采用与中小学教育结合的方式,在地方中小学建设特色课程,同时与旅游业结合。社会公众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大众的非遗文化的再教育,使得社会公众对于竹编文化更有认同感。笔者认为,可以在非遗行政确认和行政指导等方面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以行政法的公法性引导社会群众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吸引社会团体参与管理。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我国,非遗凝聚了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的民族记忆的一部分。然而随着传承代表人的日渐老去,后继逐渐式微,如何在非遗传承中注入新鲜的血液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完善行政帮助机制、行政确认机制还是对公众参与度的提升,笔者都是围绕着如何吸引更多的年轻群体加入非遗传承的问题中,进而提出政策优化。所谓传承,有承才能有所传,人类文明之所以得以延续正是依靠传承的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看似古老而遥远,与现代生活仿佛格格不入,但是它们承载的记忆却是属于未来的。我们接过火炬,遥遥地望向未来。过去,现在,未来,以及更遥远的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