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永强

现在世界国家间的竞争,从本质上说是科技创新之间的竞争,各个国家都在力争占领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和科学技术创新的新高地。近年来,辽宁省将科学技术创新看作是实现经济跨越式增长和本省不断繁荣发展的决定性要素,科技创新的经费支出及其比重和相关的配套投入也在逐年递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指出,要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辽宁省委、省政府认真理解和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确立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辽宁省科技改革布置了针对性的任务。出台了《关于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实施意见》,启动实施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振兴专项行动,激发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科技要素创新活力,促进了经济要素创新发展。为了保障这一系列措施的顺利实行,需要加快辽宁省科技立法的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辽宁省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辽宁省现有的科技创新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进一步修订、完善辽宁省科技创新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辽宁省科技立法概况

为了促进科技领域的创新,辽宁省政府在2006年出台《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其中涵盖五大部分,重点强化科学技术创新,着力营造科技创新的氛围,全力打造本省企业中科技创新的排头兵,不断优化相关的法规、规章,优化相关政策。省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立足于顶层规划和管理,主要使用间接手段,持续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加速辽宁省的科技创新工作。辽宁省制定《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坚定了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决心。2014年出台了《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在2017年连续制定了《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2021年出台《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这一系列的法规、规章为辽宁的科技创新提供了保障和动力。近年来,辽宁省逐步完善科技创新的地方立法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基础,修订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出台了《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辽宁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云启众创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科技创新的法规、规章,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是,辽宁省在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值得思考和研究。例如,科技的激励以及科技转化政策和法规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实施效果,亟待改善[1]。

二、国内地方科技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修订生效。紧随其后,各个地方也开始进行了本地区的相关的下位法的修订,现已有20余个省、市完成本地区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立法工作。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正式生效,其明确了北京创建中国科创中心城市的目标和定位。上海2017年出台《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赋予科研单位和企业相应的转化权,进一步激发相关人员的科研创新动力。2020年出台《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总结了以往的经验,确立了新时期的战略目标。上海的地方科技立法范围广,如《上海专利保护条例》《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细则》等,初步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在2020年11月正式生效,其进行了相关制度方面的创新探索。广东省坚定不移地推动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化,先后出台《广东省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确保广东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其他省份也结合自己的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条例和意见。例如,内蒙古和山西制定并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云南省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2]。综上所述,辽宁省在借鉴其他地区科技立法经验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科技立法的辽宁特色。

三、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需要强化本省特色。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科技发展情况、科技创新水平各不相同,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也相应地呈现出区域性差异和特征。辽宁以前的科技立法虽然考虑了本省的地方特殊性,但是特色、亮点并不明显。所以今后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必须着重强化本省特色。辽宁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风俗、民情等对科技立法提出了不同的需求,这是进行辽宁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工作的首要前提,也是检验辽宁地方科技立法是否有特色,法规、规章是否有质量的重要基础。不能为立法而立法。辽宁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必须充分考量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地理资源、法治环境、人文背景、产业发展等实际状况,满足本省的实际需求。从辽宁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样的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才有特色,否则就是浪费立法资源。辽宁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要强化本省特色,必须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辽宁省的实情分析清楚,把科技立法要解决的辽宁科技问题明确,要注意选择那些本省确有必要、急需规范的事项,找准立法所要规范的方向和所能解决的问题。检验辽宁科技立法的好坏,要看立法是否立足于辽宁的实际需要,是否反映本省的实际情况,是否能解决本省的实际问题。立法越契合辽宁实际,越能解决辽宁问题,其特色也就越鲜明。为此,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工作中的特色标准就是看是否找准了问题,把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突出问题、具体问题作为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的切入点、着力点。

2.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需要进行精准立法。有些省市地方科技立法中存在着单方面追求科技法规体系和结构完整,科技立法要求又大又全,不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总想拼凑成完整的体系,章节条款面面俱到,法规和规章中出现了一些空话、大话、套话,这样法条淹没在又大又全的篇幅之中,丧失了本省市的优点和特色,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减弱。这样的问题,在辽宁的个别科技立法中也有存在。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过程中决不能完全复制其他地区的全文或部分章节条款,也不能仅仅对上位法进行技术上的复制、调整,这样会丧失辽宁特色。从突出辽宁特色来说,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在其调整范围和调整的对象上应当更加精细、精准。

为了凸显科技立法的辽宁特色,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的精细、精准应当着重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要从质量出发、不能片面追求大而全。要围绕本省科技立法实际需求,结合辽宁特点和特色,精准确定辽宁科技立法项目,体现本省特色。二要精准法规、规章内容。尽量少使用号召性、倡导性规定,直接进行具体规范的规制,杜绝无用的规定,明确政府的权力与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优化立法的价值。三在处理与上位法的关系方面,具体做法如下。上位法已经规定的立法宗旨、一般性原则,其已经具有生效的法律效力。在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中没有必要再次重复出现。上位法对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在辽宁科技立法中再次重复规定也没有必要,对于没有细化和补充内容的条文尽量不复述,凡其它法规中已经规范了的事项不再重复,没有实际意义的不符合辽宁特色的条款不具体规定。在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工作中不能是简单地对上位法拷贝复制,应该精简没有实际意义的常设性条款,突出彰显辽宁特色理念和特色条款。

3.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需要修订完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条、三条、二十二条中使用了公民一词,《实施办法》参照原《民法通则》的立法表述,在上述三个条文中以“公民”一词代指民事主体或个人,表述不准确。原因在于,《民法典》已将原《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改表述为“民事主体”或“自然人”。一方面,“公民”是公法范畴的概念,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的表述更加准确,体现民事法律规范对待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保护;另一方面,“公民”一般仅指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无法包含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实施办法》所涉条文中的表述将外国人与无国籍人排除在外,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我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建议将“公民”一词更改为“自然人”或改为“个人”。《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也使用了公民一词,同样建议将“公民”一词更改为“自然人”或改为“个人”。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中将“合同”与“协议”以并列关系进行表述,其混淆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与“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本质,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我国民法对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表述方式通常为“合同”,而不是“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典》中共出现55次,绝大多数场合其为“协商”,少数场合用以代指“合同”,但《民法典》中“协议”与“合同”并列出现的条文没有。所以建议删除《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中“协议”一词。

《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三条中使用了工商行政管理一词。建议将“工商行政管理”字样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民法典》中不再有工商行政管理字样。因为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

综上所述,以辽宁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为契机,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科技法律体系是辽宁省的必然选择。科技创新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时,要坚持统一性的原则,既要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具象化、精细化,又要考虑到辽宁经济、科技发展需要和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有辽宁特色的科技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