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蔺丰奇 王 哲 夏 雪

在行业协会内部,由于各企业在资财多寡、影响力大小等方面存有差异,因而有强势会员与中小会员之分。强势会员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着比普通会员更有优势的地位。因此,在客观上有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强势会员的影响作用,以便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负面作用,以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一、强势会员及其优势

行业协会中,由于不同会员所占据的资源不同,对协会的贡献有大有小,因而他们在协会中的实力也有强有弱。那些占据更多行业协会发展所需资源的会员,人们称其为强势会员。行业中的强势会员,实力雄厚、效益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业协会对这些大企业的依赖程度相较其他企业势必更高。如,在那些由体制内转型而来的行业协会中,强势会员通常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那些民间的行业协会,一般由本行业的龙头、核心企业发起并成立,他们凭借其庞大的企业规模、雄厚的资金支持及与政府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而成为协会中的强势会员。

强势会员有着普通中小会员无法相比的优势:(1)协会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几乎都由强势会员企业担任。他们可以更方便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为自己的利益进行更多的考虑;(2)先行获得交易信息或交易机会;(3)知名度高,宣传自己的机会多;(4)资本筹措能力强;(5)非价格竞争是强势会员市场竞争的主要武器。所谓非价格竞争是指企业在品牌、研究开发、产品服务差异化、渠道以及多元化经营等方面的竞争。这些都是需要较高的资金投入、管理能力、人力资源以及组织制度来保证的,显然是小企业所难以克服的竞争障碍。

二、强势会员在行业协会中的积极作用

行业协会中强势会员利用其优势,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为行业协会及其成员提供更多的交易信息或交易机会。强势会员由于地位特殊,因此他有着普通中小会员难以拥有的优势——先行获得交易信息或交易机会。一方面比如那些由体制内转型而来的行业协会,往往被几家大型国有企业领导,由于这些大企业与政府部门密切的关系,他们往往直接从政府那里获得最新的更为可靠的信息。因此,强势会员可以为本行业协会提供一些信息和机会,行业协会为协会内各个企业提供精确信息或机会,以繁荣整个行业,这也是行业协会基本职能之一;另一方面强势会员之所以强势,是因为他们懂得如何利用有利信息和机会,利用较强的竞争力去完成对市场份额的占领和对市场格局的主导,并带动行业内企业发展。

(二)对所在行业以及行业协会形象的树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强势会员市场份额大、知名度高,无论在本行业内外,他们通过协会为宣传会员印有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会刊去宣传自己的品牌。在本行业内的宣传,例如温州市服装商会将《温州服装》杂志彩页版面分给理事企业作宣传,而理事企业大多为强势会员,因而获得更多宣传自己的机会。就行业外的影响而言,一些大企业及其品牌的影响力显着,市场占有率和声誉度较大。

(三)对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以及组织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力。首先,强势会员对于协会治理有绝对的掌控力。实践中,一方面表现为协会领导人职务几乎都由强势会员代表所拥有。如,对上海120家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55.8%的协会会长或秘书长由大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代表出任;其次,强势会员在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是整个行业的龙头,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强势会员发展的好,整个行业则被其带动得到更好的发展;再次,在会费比例以及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影响重大。强势会员的会费是行业协会经费组成的重要部分,如温州大多行业协会已形成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在任协会正副会长、理事每年捐助一定数额的赞助费。如,服装商会规定理事每年2,000元,副会长1万元,会长2万元。有些协会会长的赞助额大大超过规定的数目,如服装商会会长庄吉集团陈敏一次性赞助20万元作为服装商会的活动经费。由于强势会员在行业协会中担任主要管理职务,因此其理顺经费来源渠道并对会费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遏制强势或其他会员企业利用会费进行非常规交易行为,对于增强行业协会的经济实力、扩大服务范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实现行业协会规范及自律中的作用突出。强势会员企业在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方面作用突出。在行业协会运作中,强势会员在协调成员的意志、形成一致意见、监督自律行为的执行方面都具有先天的优势。强势会员在行业自律方面具有示范、带头和引导作用。强势会员在民主原则基础上、在维护本协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本行业的整体利益的最终目的下,要求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范,发挥自律作用。

三、强势会员的负面影响作用

在实践中,强势会员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利用其地位进行不正当行为,并产生负面作用。

(一)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强势会员的“幕后操纵”行为,导致行业协会中出现“黑箱操作”现象,破坏行业协会合法决策程序。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不仅会员大会经常不开,理事会也难以保证依照章程召开,协会大小事情一般只由几家大企业代表商议便可决定;对于政府委托的事项则更难以保证公开地运作。强势会员这种幕后操纵与协会事务相关决议的行为,导致了行业协会中“黑箱操作”现象,行业协会的决策过程未经过会员企业全体代表的充分讨论,一些重大决策也未征询会员企业的意见。

(二)引发“自我交易”行为,破坏行业协会正常秩序。“自我交易”指强势会员利用其职位,影响或控制行业协会使其进行交易,该交易给该会员带来不合理的利益且危害协会。该行为一般包括:(1)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财产销售、交换或者出租。例如,强势会员将本企业的场所租给行业协会作为办公场所;(2)双方的借款或其他信贷活动;(3)双方的服务、产品或设施的相互供应。例如,强势会员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行业协会并收取费用;(4)行业协会的资金、收益被转移或被用于某些会员的个人利益。

(三)对行业协会的强力控制,损害行业协会正常职能。强势会员往往凭借在收集、获取信息上的便利,截留、隐匿某些行业中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甚至借机篡夺中小会员的交易机会。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在某些关键信息与机会面前,很难保证强势会员不会利用其在协会中的地位实施对中小会员不公正的行为以加强自己的实力。

(四)容易损害会员企业间的平等地位和权益。强势会员通过利用行业协会的名义对那些与自己有利益摩擦的中小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甚至加以打击,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协会意志之上,不正当地排斥或者区别对待个别企业,给该企业生产销售带来障碍。2002年3月,北京富亚涂料有限公司宣布退出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原因是协会动用自己的权力打击会员,无端诋毁公司形象,同时优待国外企业。对中小会员实施的歧视性待遇主要表现有:(1)在协会各类评奖评优中取消或无视中小会员获奖权利;(2)在协会组织的展会中不分配给该企业应有展位;(3)拒绝推荐该企业产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本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也是行业协会协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措施。而遭受歧视待遇的会员企业,通常不能获得协会推荐;(4)剥夺企业的宣传机会。

此外,由于其高知名度,强势企业一旦出现“丑闻”或负面形象,整个行业声誉和形象也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如,“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中国食品行业产品质量信任危机,使整个行业陷入困境,无疑说明强势会员的形象对于本行业形象的树立举足轻重。

因此,在行业协会发展中,要充分发挥强势会员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利驱动。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其负面作用。如,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功能和监督机制;确立确保成员自由的退会机制,有效抑制协会内部垄断情势的泛滥;完善组织规章制度,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完善组织运行机制,保证组织成员履行义务,维护协会和会员各方的权益;防止会员利用其在协会中的地位和职权牟取私利,促进协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1]王海栗.行业协会中强势会员的不正当行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2.

[2]郭金喜.产业集群升级:一个行业协会治理视角的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