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贝贝 刘 威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管制研究

□文/田贝贝 刘 威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研究一直是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会计信息管制研究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会计信息;管制;建议

收录日期:2012年4月8日

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现状分析

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上。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统计发现,在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的统计期内,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其中,*ST东碳、安妮股份、天目药业都受到两次处罚。从违规上市公司所属板块来看,深市共有25家公司受到26次处罚,沪市共有14家公司受到16次处罚,中小板已成为上市公司违规的重要滋生场所;同时还发现,统计期内有16家ST类公司共受到17次处罚,“问题”公司仍是违规现象多发地带。

上市公司违规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正是信息披露得不及时、不完全,甚至披露虚假信息,误导了普通投资者。

从监管层的处罚情况来看,统计期内上市公司共有18次违规事件受到罚款惩处,其中最低罚款金额为3万元;其余24次违规事件则仅仅是受到“公开批评、公开谴责”的处分,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之低超出想象。被罚金额最大的是紫金矿业。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公司旗下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紫金矿业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而受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其罚款956.31万元的处罚。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低效率原因分析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之所以未能起到预想的效果,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独立性。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案件,暴露出了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上的漏洞,个中原因恐怕与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关。特别是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

应该说,“信誉危机”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独立性”的极度失望而引发的。资本市场需要一个很好的信用体系和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作支持。因为有了好的信用体系才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有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并据此实施有效的监管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它是建立这个好的信用体系至关重要的一环,这是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更是整个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二)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制度存在漏洞。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证券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证券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证券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证监会又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触上市公司的途径,多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从中发现“蛛丝马迹”,以进一步发现问题。而证监会从事监管的人力也严重不足。此外,不少招股说明书中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三)处罚力度缺乏威慑性。长期以来,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即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行政处罚只能算是“挠痒痒”,在遭受公开谴责后,上市公司往往只需发布致歉以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的公告,就可以将一单牵涉几亿资产、几千万担保额的违规事件不了了之。故《证券法》规定的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处罚规定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作用。

三、改进建议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整个监管体系的核心。应该看到,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一)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规范体系

1、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规范体系中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尤其是对中小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导致投资者事实上得不到赔偿。尽管法律上有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其操作性差:首先,涉及证券的民事诉讼一旦发生,中小股东人数众多,代表人选定无制度保证;其次,尽管中小股东数量众多,但股民个人的损失可能数额不大,权利人为避免麻烦不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内也不主张权利,导致违法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违法所得利益,最终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违法的低成本高收益反而放纵了违法行为人。为此,本文建议加快推动相关诉讼制度的出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2、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建议主管部门颁布会计信息披露等级管理办法,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管理。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涉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情况等若干项。根据主管部门的权威认定,上市公司无论是被评为A级还是D级,都应该及时公告,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这一重要信息。对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扩大经营和申请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使社会资源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得到优化配置。

(二)加大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力度

1、完善处罚机制,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尽管证监会以及深、沪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有一系列规定,但没能彻底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屡次发生,特别是信息未披露的违规行为占所有违规行为的比重较大。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如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可以直接地在资本市场上降低上市公司的收益率,也就意味着增加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达到有效处罚违规、防止再犯的目的。

2、加大处罚额度,增加处罚的威慑力。处罚与违法、违规行为的获利不能“对价”,使得违法违规一方永远会感觉收益大于风险,处罚也就不具有威慑力。引用市场上流行的一句话:“违规者数钱,投资者流泪”,形容的就是上市公司不讲诚信造成的违规处罚太轻,造假收益丰厚。建议参考国外经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严处,当前的处罚往往导致个人代价远远小于公司代价,这使得责任人感觉不到实质损失。

[1]夏冬林,刘峰.试论会计管制与政府行为.会计研究,1995.5.

[2]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市场政府与会计监管.会计研究,2002.12.

[3]阎达五,支晓强.论会计管制.中国农业会计,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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