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颖

(常州大学江苏·常州)

一、政府主导型科技园与幼稚产业保护论

(一)政府主导型科技园。政府主导型科技园,是政府为了提升国家与区域的科技经济质量、水平,组建的一个科技园区,集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于一体,通过合作项目的划拨,及对合作项目给予经费、税收等多种优惠,积极引导三者的有效融合,促进项目尽快产业化。在政府主导型科技园内,政府是相关各方共同利益的代表,处于核心的地位,它一方面代表企业提出科技成果的需求,另一方面代表高校和研究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的供给,同时提供所需的研究开发经费和实施保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别与政府部门发生直接的项目合同关系,并经合同关系实现产、学、研的结合。在政府主导的官产学合作创新的道路上,德国、法国和瑞典三国的成绩尤为突出,尤其是法国着名的索菲亚科技园更是政府主导型科技园的典型代表。此外,由美国北卡州政府出面组建的“三角研究园区”(简称RTP)也是世界着名的政府主导型科技园。截止到2011年,RTP园区产值居全美科技园区前三位,入驻企业170多家,其中科研机构110余家,员工40,000余人,如IBM、GE、思科等高新技术研究企业,我国联想集团的北美总部基地也在此地。

(二)幼稚产业保护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初于18世纪后半期由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在19世纪中叶由德国的史学派先驱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加以系统化。其基本内容是:某个国家的一个新兴产业,当其还处于最适度规模的初创时期时,可能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通过对该产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提高其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就应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政策。在政府职能方面,幼稚产业保护论提出政府并不是全能的,更不是毫无目的无条件的实施保护,而是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明确自身的职责:第一,保护期限的确定。保护幼稚产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一旦达到目的,就应该撤销保护政策;第二,加强保护过程中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处于保护期内的幼稚产业实行必要监管,督促其在政府的帮助下正当利用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生产效率;第三,鼓励国内竞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强化保护政策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幼稚产业保护论与政府主导型科技园的关系。虽然幼稚产业保护论是贸易保护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起着深远的影响,表面上看与科技园的发展、与产学研的合作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该理论强调政府对处于幼稚状态的新兴产业的扶持,以提升新兴产业的竞争力,与政府主导型科技园中政府主导的目的是一致的。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的实践和发展,世界各国对幼稚产业保护也开始产生质疑,主要集中在幼稚产业选择问题、被保护产业无效率问题、国际资本市场融资这三个方面。该理论通过不断的修正,在政府职能方面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观点。而在政府主导型科技园发展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职责、产学研其他主体的科研及融资的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是否存在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而导致的内部无效率等问题同样也困扰着政府主导型科技园的决策者们。正因为存在着诸如政府主导、新兴产业扶植、过渡性保护等共同之处,幼稚产业保护论可以为政府主导型科技园的发展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野。

二、政府的主导作用对缺乏比较优势科技园的发展更为有利

不是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拥有像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帝国大学、剑桥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那样能为科技园发展提供创新动力的知名高等学府,也不是每个地区都先天拥有发展新兴、朝阳产业的产业基础。对于一些缺乏发展科技园所必需的技术、企业、产业、高校、资本比较优势的地区而言,正如幼稚产业保护论的基本观点一样,由政府带头,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保障体系的打造,通过各种优惠政策的出台,通过项目、资金的提供,有意识、有目的培育、提升产、学、研各方的能力,最终使产学研各方适应国内外市场的良性竞争,形成自主创新的动力,真正现实自主融合,更符合大多数缺乏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科技园的发展选择。

(一)从全局出发对科技园进行合理规划。

鉴于各级政府的调控、服务功能,政府主导型科技园更能从区域发展的长远出发,立足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在科研方面,对科技园的产学研各方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各种资源加强支撑产学研联盟的各类载体、孵化器和专业园区建设;在集聚创新资源方面,打破人才引入“瓶颈”,不断优化园区环境,提升园内生活配套设施的质量和科技园的交通便利程度;在服务保障方面,就国内外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提供全面详细的信息收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中介组织在科技园内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有利于政府所在区域内的创新资源实现最佳配置。在科技园的建设中,政府负责搭台,财政出资、引资,经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提供初始经费、提供合作项目,让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有机结合,强化创新各主体联系,促进资金、设备、禀赋、智力、知识、人才等各要素的流动,以实现创新要素资源的最佳配置。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措施保障创新体系的组建完善,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扩散,甚至于为承担新技术产品开发初期的市场不确定风险,有些政府会扮演领先使用者的角色或者推动公众需求。以20世纪九十年代计算机在瑞典的推广为例,瑞典政府就出台了“任何瑞典市民购买电脑,都可以获得极优惠的购买价格”的政策。

(三)政府发挥资本优势降低研发风险。政府凭借其资本优势,利用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支持高风险、高投入同时又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科研项目。由政府负责研发资金的投入,既可以分担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的资金负担、降低他们研发的风险;同时,被政府采购的科研成果可以规避企业对技术垄断的需求,在合理途径下,由企业无偿或以较低的成本使用并最终实现商品化,极大地利于技术、工艺的扩散和不断创新。以德国政府为例,其无偿向企业、尤其是向中小企业提供基础研究获得的最新知识成果。此外,政府也会利用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尽可能减少创新主体的研发成本及资金筹措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研发风险。

(四)减少合作的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是科斯在1937年着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的。他指出,交易费用是为了完成交易所必需的度量、界定和保证、找寻交易伙伴、进行交易谈判、订立交易合约、执行交易和监督违约的行为并对之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各种费用的总和。科技园产学研融合中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了合作的沟通成本、谈判成本、履约成本和其他成本(主要是风险成本)。

通过政府的牵线搭桥,在以政府信用为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大大缩短研发前期的各项调研、交流、沟通、谈判等工作。在合作的过程中,政府也可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在各合作主体间起沟通、协调的作用。政府采购部分科研成果在一定程度也降低了履约和风险成本。因此,从研发前期到科研成果的产生最后到科研成果的商品化,政府在每个阶段发挥其特有作用,保障合作主体各方的利益,大大降低了合作的交易成本。

三、政府主导型科技园发展存在的不足

(一)受地域限制,只能有效利用区域内资源。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都希望能有效配置全球资源,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自由流动。但事实上,受保护主义的影响,要素资源并不能真正做到在全球范围重新组合配置。正因如此,政府受到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很难有效配置区域外的优势资源。政府主导型科技园的发展会受到了政府可支配资源多少的限制,政府级别越大,区域内可配置的创新资源就越多,政府政策的保障性、贯彻性就越强,产学研合作更高效;政府级别越小,区域内可配置的创新资源就越少,政府政策的保障性、贯彻性就越弱,产学研合作的风险就越高。

(二)政府定位不准易于导致产学研融合形式大过内容。政府主导型科技园的产学研融合是外驱机制下的产物。从科技园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在外因推动下,不能形成内驱动力,那么产学研中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尤其是企业往往会缺乏主动性,不能及时地把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不能有效地适应市场的发展。如果政府定位不准,任何事项都由政府主导包办,往往会导致技术很难得到市场的有效验证,效率低下,产品很难体现真正的经济价值,资源更多地被浪费,产学研只是地理位置上的集合。

四、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对政府主导型科技园发展的启示

(一)明确政府主导的目的。与幼稚产业的保护目的、选择什么样的幼稚产业加以保护相似,在政府主导型科技园发展中,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职责,在科技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的参与及主导作用的发挥,事实上已经把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提升到了国家或地区战略发展层面,力图打造国家或地区的创新体系。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其主导产学研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该国或该地区产学研各方产业升级、人才培养储备、技术创新的能力,在获得明显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产学研各方进行自主选择,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合作伙伴,实现产学研的自主融合。政府主导型科技园中政府作用至关重要,暂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学研各方在政府的积极扶植下,迅速成长,获取比较优势。所以,在政府主导期内,政府最主要的职责是培育、扶持缺乏比较优势的产学研各方,使其能力迅速提升,自身的积极性不断增强;而不是简单给予优惠扶持政策,过于偏重行政手段,致使产学研各方对政府过度依赖。

(二)积极培育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力量。政府在科技园中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重点培育缺乏比较优势但存在着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使之具备在市场竞争中优胜的能力。但是实际上,不是所有企业都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的后发优势也是不轻易就能显现的。所以,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设定2~3年的新设企业的扶持时间来限制一部分缺乏发展潜力、创新意识的浑水摸鱼;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利用园区主导优势,在所辖范围内举办涉及创业、技术、人才的各类比赛,从中挖掘有潜力的企业、个人、相关团队加之重点扶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这些企业、个人或团队做了良好的宣传,为其今后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走阶段化发展的道路。虽然政府在政府主导型科技园中的职能要不断转变,但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政府主导型科技园也应该考虑扶植期的问题,扶植期既不能太长,又不能太短。太长,则导致大学、企业、科研机构过于依赖政府,内在需求被抑制、被忽视;太短,则很难形成大学、企业、科研机构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能力、研创能力不是短时期就能迅速提升的。因此,对于政府主导型科技园而言,主要会面临三个阶段的发展。扶植阶段,这个阶段政府是起绝对的主导作用,由政府从全局对科技园进行整体规范和布局,发挥政府主导型科技园的优势,使园区内的产学研各方获取更多的发展资源和成长要素;融合阶段,这个阶段随着企业、大学、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信任度不断提升,内在创新意愿不断加强,政府应在引导的基础逐步放手,逐渐从主导者向服务者的位置转变。但由于这个阶段是不断选择、淘汰、再选择的过程,融合中会不断出现反复,问题也是最多的,这对于政府而言,也是最大的挑战。政府在这个阶段并不是完全放手的,相反,出现了问题,还需要政府的协调斡旋。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随时会受到外部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进程的推延;服务阶段,无论何时,无论发展到哪个阶段,政府在政府主导型科技园中的作用都是无法忽略的。即使当科技园内科研机构、企业、高校开始唱“主角”,由产学研各方来主导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教育、经济、技术资源有效融合时,政府对科技园的作用依然存在。这个阶段的政府不再是行政命令的实施者,而是法律保障、信息咨询、金融信贷等服务的供给者。

五、结论

正确认识政府在政府主导型科技园中的作用对科技园整体的良性发展,对产学研自主融合目的的最终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大多数缺乏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言,选择政府主导型科技园发展模式是明智的。但在科技园的发展中,发展路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职能从主导者向服务者转变会随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不断反复。因此,政府主导型科技园要真正实现产学研有效融合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会不断面临更复杂、操作难度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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