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文国

(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及存在意义

(一)发展历程。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九十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设立小额贷款的最初目标是改善农村贫困现状,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自从2006年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5 省区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据央行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已达6,080 家,贷款余额5,921 亿元。

(二)存在意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放款时间快,利率相对合理,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城乡差距不断扩大,部分原因在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村可利用资金有限。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给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希望。而历史、国际经验也表明,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非常有效的模式,有助于缓解农村贫困问题。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中小企业来说也如同一场及时雨。中小企业由于抵押物缺乏,财务制度不健全,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

二、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及经验总结

(一)主要模式

1、美国的消费者金融公司。美国的消费者金融公司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逐渐形成的,主要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小额分期付款贷款,每笔贷款金额较小,无需抵押或担保,只需提供信用记录,服务方式灵活,占据了美国消费信贷市场不小的份额。

美国消费者金融公司的运营有以下特点:在资金来源方面,消费者金融公司作为NDTL(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不能接受来自普通公众的存款,但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向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在风险管理模式上,消费者金融公司有一整套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法。消费者金融公司依托完善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对客户进行细分,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采用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保证贷款的回收率。对于自身无力收回的贷款往往打包销售给专门的催收公司。在行业监管方面,由于属于非吸收存款类贷款人,消费者金融公司不会对银行体系造成伤害,也不会牵扯公共资金,所以美国监管者对消费者金融公司监管较为宽松。

2、印度的小额信贷机构。印度是亚洲地区小额信贷较发达的国家。印度小额信贷机构一般不吸收存款,而通过自有资本金或向银行筹资,还有不少外资的注入,对个人或小企业发放信贷。20世纪九十年代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逐步转向为盈利性的金融机构,一批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快速发展。印度央行于1999年出台了小额信贷法规,规定有三种机构允许经营小额信贷业务:非营利性小额信贷机构、互惠互利的小额信贷机构以及盈利性小额信贷机构。其中,盈利性小额信贷机构需要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牌照,受到有关公司法律的规范。截至2012年8月,印度已有超过3,500 家的小额贷款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贷款总额近110亿美元,借款客户达3,300 万人。

(二)经验总结。通过分析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成功经验: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在小额信贷发展初期,政府对小额信贷的资金支持、法律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是小额信贷机构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二是对小额信贷组织实施科学的监管,各类小额信贷组织对监管始终持欢迎态度,因为这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商业化经营,建立市场信心;三是制定科学的还款计划,要求贷款人分期还款,实际上是要求借款人以某种形式的收入或资产为还款进行担保。同时,分期还款的制度安排易于理解和操作,可以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四是配套行业的支撑。例如在美国,常常被称作小额贷款公司的消费金融公司,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成熟的资本市场为消费金融公司筹资提供了方便。另外,美国有专门的负责对个人进行资信调查的征信机构来负责收集保存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所有的信用报告机构都签署了可以互相利用各自资料库的长期协议。这些专业化的机构每年出具5 亿份信用报告,大大节省了贷款机构对借款人信用调查的时间,提高了贷款机构的效率。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严重影响业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其经营货币信用业务,从业务性质上来界定,理应属于金融业范畴。可《指导意见》只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却未明确其金融属性。这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既不能享受国家给予支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得不到国家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二是必须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纳税,利息收入的30%左右用来缴税,税负偏重;三是融资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不能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四是不能办理小额贷款的土地房产抵押。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各省级人民政府。目前,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进行审批管理。政府金融办由于监管力量和经验不足,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加之个别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监管,形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

(三)资金来源渠道狭小,融资杠杆低。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本金外,还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用以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最大融资杠杆只有1.5 倍,与担保公司的10 倍,银行平均的12.4 倍相比,差距甚远。面对市场巨大的融资需求,有限的资金来源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

(四)发展偏离政策目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以“小额、分散”的基本原则发放贷款,与国有金融机构错位竞争。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存在支农贷款比例小、贷款集中度高以及利率偏高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首先是支农贷款占比小,这与央行规定的70%的标准相差甚远。以某省为例,截至到2012年6月末,该省小额贷款公司支农贷款余额共计43.57 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5.5%;其次是大额贷款占比高,有些注册资金上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客户只有二三十户,全部为百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不仅如此,有些贷款还进入房地产领域。如,对某省6 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发现,投向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的贷款达9,000 余万元。

四、对策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模糊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没有独立的小额信贷法律,就没有小额信贷业务的标准,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尺度。目前,我国虽已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其毕竟不是正规的法律法规。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建议我国尽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框架。一是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监管范围,避免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二是建立社会化的评级体系,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转制村镇银行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在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对于未达到监管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给予撤销关闭。

(三)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除允许经营一定年限且各项指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村镇银行转制外,还可逐步允许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融资规模和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一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对于风险控制能力强、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放宽其融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可放宽至100%或者更多;二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贷款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

(四)限制设立区域,鼓励在县城和乡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是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多数设立在大中城市,这为服务“三农”设置了地域障碍。地方政府在审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时,应限制大中城市的设立数量,鼓励在县乡两级设立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流动。

[1]谭敏.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1.2.

[2]刑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3]王大龙.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北金融,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