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贵生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河南·郑州)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就合同中的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而商品的名称与品质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或品质条款中有任何要素的缺少或不明确,都将会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即便成立,也往往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对于这些条款的订立要给予关注。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

品名是区别不同商品的一种称呼与概念,实务中用来表示商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商品的原材料命名(如羊毛衫、羽绒服等);(2)用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如洗手液、杀虫剂、洗衣机等);(3)用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如喇叭裤、迷你织布机等);(4)用人物名字命名(如孔府家酒、王致和豆腐乳等);(5)用商品的褒意来命名(如青春宝、飘柔等);(6)用制作的工艺命名(如精制油等)。

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取决于商品的品种与特征。一般合同通常只规定具体名称即可,但有些商品,为了明确起见,也可将品种、商标、等级型号这些内容涵盖在品名条款中。

一次台湾出口苹果酒到中东地区,当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就是“Apple Wine”,这批酒到了中东地区之后,海关就不准这批货物的进口。该案例涉及的是商品品名在实务中体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如果品名不合适,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中东地区对于“Wine”酒类产品是禁止进口的,如果把单词“Wine”换成“cider”苹果汁的话,这批货物是绝对可以进口的。

由此可见,商品品名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意义。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卖方交付货物不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与此同时,品名条款的订立在买卖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订立此项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因此买卖双方在订立此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品名条款应明确具体。在订立品名条款时,商品的名称要力避笼统的表述,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成交商品名称为苹果时,就不能笼统命名为水果,因为水果的范畴太大,只有在品名条款中明确具体是哪一种水果,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才有一定的依据,海关在征收关税时才可以明确采用哪一种税率。

(二)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对于成交的商品一定使用国际上通用的,且合适的名称。如美国曾经对进口的打字机征税,如果是一般打字机,税率定为0%;如果是玩具打字机,税率为35%。因此,如果品名选用不当,会影响到关税税率的高低。

(三)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卖方一定要确保有能力供应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避免盲目成交,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商品的品质条款

(一)品质的含义及约定的意义。商品的品质,不能简单理解成商品的质量,即使用性能。它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凡是卖方在以上这些方面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可归属于卖方交货的品质不合要求。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规定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为零,便在未征求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一级茶叶充抵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卖方的这种做法妥当吗?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所以,本案例中卖方这种“以好顶次,又不另外收费”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国际货物贸易中,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用实物表示和用说明表示。

1、实物表示

(1)看货买卖。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根据样品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买方样品买卖以及对等样品。凭卖方样品买卖与凭买方样品买卖在使用过程中势必会有利于样品的提供方,而对等样品是国贸实务中常用的一种凭样品买卖的方法。对等样品,又称回样,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并对确认样品进行留存封样,最终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2、用说明表示。用说明表示主要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商标品牌买卖、凭说明书及图样买卖,以及凭产地名称买卖这几种具体的方法。其中,对于容易受到气候、季节方面影响,品质变化不稳定的农副产品,常用“FAQ”标准表明商品的品质。FAQ(Fair Average Quality,FAQ),中文意指“良好平均品质”,指一定时期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这个概念可以有两种具体的解释:(1)农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只要卖方交付货物达到此平均品质水平,就算符合相应要求。

机器、电器和仪表等产品因为结构比较复杂,表示性能的数据也很多,很难用简单的指标来描述商品品质的全貌,所以适合用说明书及图样表明商品的品质。而凭商标和品牌买卖一般只适用于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而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有一定地方特色的产品,则适合凭产地名称买卖,如信阳毛尖、西湖龙井、长白山人参、景德镇陶瓷等。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标准以及牌号、商标等指标。但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这些相关指标的订立可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实际需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对于一些品质不稳定的初级产品,往往允许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在此幅度内买方不得拒收。主要有三种表示方法: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作为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缩写 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缩写为 Min)。例如,大米碎粒 40%(最高)Rice,long shaped Broken grains 40%(max);水分 13%(最高)Moisture 13%(max。);杂质 1%(最高)Admixtures 1%(max)。

(3)规定上下差异。这也是使货物的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如灰鸭毛,含绒量15%,上下1%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5%,1%more or less。

2、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指国际同行业所公认或买卖双方所认可的产品品质的差异范围,一般适合工业制成品指标的灵活订立。即使合同无此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如手表公差为48小时可误差1秒。

3、品质增减价条款。此条款可以将商品的品质与价格紧密结合,一定程度上体现按质论价。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率不低于10%,以10%为基础,含油率每增加1%,价格增加2%。

品质增减价条款主要有两种订法: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花生出口合同中规定:“含油量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增减2%(±2%)。如增减幅度不到2%者,可按比例计算。”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2%,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2%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

(四)约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品质条款要明确具体。品质条款订立时,不宜采用笼统的字眼,如“大约”、“左右”、“近似”等,以免在交货品质上产生异议。但是,也不宜把品质条件订得过于绝对化,如棉布无瑕疵,这将会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一般地说,对一些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的品质规格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用来表示商品的品质方法有很多,但要根据商品自身的特性合理选择。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表示,因为这会给卖方履约造成麻烦。如既凭样品表示,又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的品质的方法,就意味着卖方交货的品质既要符合提供样品的要求,又要与说明书和图样上描述的一致。

3、灵活运用品质公差与品质机动幅度。明确订立品质条款的同时,又要灵活运用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这样既可以合理描述商品品质,又可为卖方的交货留有很大的余地。

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本案例中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规避该案例中损失的发生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灵活运用品质机动幅度,如“羊绒含量99%,1%more or less”,只要卖方交付的羊绒衫含绒量在98%~100%区间内,买方就不得拒收货物和提出赔偿要求。从该案例中得到的启示是:合同中就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卖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1]陈卫峰.国际贸易商品条件中品质、数量条件的案例剖析.商业时代,2011.11.

[2]成尧.试述凭样品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商场现代化,2010.8.

[3]李左东.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