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振东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我国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由来已久,从1996年开始实施,至今已10 多年。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配套政策。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对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的内容基础上进行扩充,是到目前为止最新的管理办法。

一、施工企业进行科技研发的必要性

(一)建筑业特级资质对科研开发的要求。企业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得以生存的根本。2007年3月,建设部修订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对于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①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②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③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 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 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 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④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这些要求提高了企业进入特级资质的门槛,对施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对研究开发的要求。目前,许多从事高精尖业务的施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加强企业研发与自主创新显得尤其重要。

(三)技术创新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成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新与研发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以科技带动生产,不具备竞争优势,就会遭到市场淘汰。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利用先进的技术改造传统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不断跟踪研究当前的先进技术,勇于突破核心技术瓶颈,形成持续创新能力,才不会被市场无情淘汰。

二、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研发项目的鉴定与费用的加计扣除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再加上企业在具体执行方面的随意性,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项目立项的随意性。国税总局116 号文限定研发活动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由于缺乏专业能力,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范围要求一般由科技部门作出判断。由于科技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受到工作目标和专业能力的局限,从研发项目立项结果来看,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存在着立项较为随意的情形。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随意立项,无意研究开发,有意加计扣除,可以说成为了某些企业的避税方法之一。

(二)费用归集的随意性。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预算资金的计划投入和具体支出结构等。但在实务中,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可否认存在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一是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相混淆;二是项目与项目间的费用分割相混淆;三是成本与费用相混淆,人为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金额。这其间既有企业为享有税收优惠进行人为操控的原因,也有确定研发费用缺乏标准和界定、企业没可操作的依据,只能自行确认的原因。

(三)扣除项目的不确定性。因为缺乏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操作细则,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确定也无所适从,同样依赖税收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可否认,实务中扩大和缩小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的情形都有发生。由于会计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要比税法规定的准予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大,而税务人员对相关费用也难以做出职业判断,可能会放任企业加计扣除或阻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造成企业享有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差异。

三、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建议

上述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落实,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规范立项管理职权。研究开发活动立项关键是判别其创新性,这是一项专业判断,本质上体现国家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要改变目前由基层科技部门为研发套项目,确认是否属于研发项目范围的做法。建议由省级科技部门协同相关行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有关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以及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是否具有推动作用等展开评价,让企业因为研究开发而享受优惠,而不是为了享受优惠而研究开发。

(二)明确会计确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行,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落实的,有必要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确认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要求,细化费用与成本、不同费用之间的辨别规则,增强要求和规则的客观性。对未按要求进行会计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有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要完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模式的核算规范,合理确定合作各方和委托各方的研究开发费用,并对在各方之间进行的费用归集、分摊、结转建立规则,以便各方和税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

(三)严格加计扣除审核。财务部门要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作,加强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发项目和项发费用进行评估和鉴证。内部要建立工作流程与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任务与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有效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加快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四、结论及展望

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作为其重要的财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举措。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牵头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如果能够用好用足科技研发的税务优惠政策,不仅会促进科技进步,达到国家制定此项政策的初衷,而且能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