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蒙 谢 敬 裴文辉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一、抽样调查情况

灵活就业方式已日益成为我国重要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形式主要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通过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沧州市等部分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进行了实地调研,发放问卷共计300 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42 份,有效回收率80.67%。

从调查过程中发现,30~59 岁年龄阶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为51.4%,60 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率为19.5%,19~29 岁年龄阶段的参保率为26.4%,18 周岁以下的人员参保率为2.7%。另外,月收入在2,500元以上的参保率为33.1%,月收入处于1,501~2,500 元的参保率为29.1%,月收入处于801~1,500 元的参保率为18.1%,月收入800 元以下的参保率为5.6%。以上数据显示,月收入在1,500 元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达到62.2%,由此可见,对月收入在1,500 元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支出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接受的。

二、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的主要因素

(一)灵活就业收入报酬不稳定,文化水平低。灵活就业人员工资一般采取计时的方式,少数采取计件的方式,但总体报酬基本上只能达到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因此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工资只能维持生活基本支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且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受教育水平偏低,文化水平普遍低下也导致他们只能从事简单建筑业与制造业等社会底层的工作以获得微薄收入维持本生活,收入水平低。

(二)对养老保险制度概念模糊,参保意识差

1、养老意识淡薄。在实际调查中可以发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结构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认为自己距离退休相对遥远,观念上还主要集中于现阶段打工挣钱上以满足自己及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的不稳定性较强,导致他们更关注眼前利益,对未来缺少规划,以至于他们对几十年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本不去考虑。且大部分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有“养儿防老“观念,所以更愿意把钱花在对子女的投资上。

2、对社会养老保险了解不多,参保意识差。调查结果显示,有44.4%的人基本完全不了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意识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将养老保险问题社会化,让全社会共同承担风险。且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认识途径较为单一,仅仅是从某些保险机构及他人口中获得。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现阶段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与劳动关系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大多数被调查灵活就业人员都没有与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松散,义务分配不明确,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被拒之门外。

(四)国家政策不完善

1、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不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特征就是不稳定收入低,职业流动性和工作间歇性强,这也就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随时面对着收入中断的风险,而政策中对于缴费中断后续缴的问题仍有漏洞。

2、缴费基数多样化,但总体水平过高。养老保险虽然能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作出保障,但缴费水平过高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最大障碍之一。

3、缴费年限过短,缺乏激励性。一方面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同时人口老龄化也暴露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过短的问题。缴费年限过短不仅降低了年轻一代灵活就业人员的热情,也影响了年长一代的参保倾向;另一方面过短的缴费年限与寿命的延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必须交满15年才能正常领取养老保险金,这就导致了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因年龄偏大而无法参保。

4、缴费比例与计发待遇不合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主要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只在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方面略有不同。企业职工缴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压力相对较小,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缺乏共同承担方,压力较大,且退休后收益不明确,导致灵活就业人口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用工单位对办理养老保险态度中立。调查显示,47%的用工单位并没有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且只有37.0%的用工单位主动组织办理养老保险。用工单位作为国家政策的重要贯彻者和传达者,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这一问题上未扮演积极正面的角色。

(六)相关部门未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目前,各城镇尽力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至全体灵活就业人员,但进展情况尚不理想,还有很大部分的人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是针对传统就业形式设计的,而面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管理服务的工作量上升,人员数量,服务网点信息系统建设难以适应需要,在提供政策咨询、提供便捷服务政策咨询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七)政策宣传不到位,渠道单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低很大程度上与其对现行政策的了解度有很大关系,而政策的宣传力度又是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对其了解的重要因素。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社保机构了解社会保险制度,而还有44.4%的人对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不了解或知之甚少,这也侧面反映出政策宣传上的不足。然而,灵活就业人口的不稳定性也给政策的宣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口不能及时的了解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热情。

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对策

(一)政府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仅是个社会保险问题,还是就业问题。所以,政府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应该从参保和就业两个方面同时入手:一方面政府要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通过监督和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把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的技能,提高其潜在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来看,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竞争力,扩大就业渠道和提高其工资水平。同时,政府还可以分别针对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大力发展乡镇经济和社区服务来减少人员的流动,尽可能地把更多的流动劳动力“固定”下来。

(二)适时提高工资标准,增强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调查数据显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普遍比较强烈,大多数未参保人员表示如果缴费标准能够适当调整,他们愿意参保。数据显示,55.60%的未参保人员是由于个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原因而未能参保。因此,对于这部分人群实现扩面参保,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这部分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来看,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适时提高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可以通过广泛调查分行业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建立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工资增长机制。

(三)合理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周期。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但事实上,这部分人群中除了部分职业(如演职人员、律师、会计师等)的工资水平较高,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因此,可以通过大样本抽样确定一个工资替代率,从而确定一个在当地岗位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缴费基数;也可以从降低缴费率、直接补贴、合理分配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等方面着手来降低缴费标准,以更符合该人群的实际缴费能力以及我国的财富分配现状。此外,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高流动性、工作不稳定性以及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周期也可以更灵活。

[1]靳光宗.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0.

[2]周精灵,黄爱芳.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

[3]王晓丹.从参保率看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