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 宁 康金莉(石家庄铁道大学 河北·石家庄)



民国时期的农业合作金融

□文/宋宁康金莉
(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石家庄)

[提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农业生产模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相继成立,虽然在现实经营中农业合作模式遭遇很多困难,但总体上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在农业合作金融建立上,我国已有先例,民国时期,农业合作金融从德国引入中国,然而最终遭遇失败。之所以研究该时期中国农业合作金融,旨在找出失败的具体原因,以期摸索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中国农业;民国;农业合作金融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8日

19世纪20年代,我国从当时农业比较发达的德国引进农业合作金融模式,1930年在民国政府全力推动下,农业合作金融的范围逐渐扩展至全国各地,到1949年农业合作金融模式结束,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回顾这段农业历史,主要是总结其中的经验,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农业合作金融的起源

合作金融最早起源于德国,19世纪中叶,德国的农村出现历史性的金融问题,农民穷困潦倒,温饱问题不能解决,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当时的德国威雅布许市市长就做出了一项重大的尝试,建立了德国第一家农业信用合作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之后,农业信用合作社逐渐遍布德国,并先后建立了信用合作联合会、农业中央贷款等,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自德国农业合作金融取得积极成效后,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也积极效仿德国政府这项举措,并参照德国较为完备的农业合作金融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本国地区农业萎靡不振的情况。在20世纪初期,我国第一批留学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留学生回国后就在国内介绍了农业合作金融思想,1923年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创办了中国第一家农业合作金融社,这也是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的开端。随后,当时的民国政府将农业合作金融上升到改变农民贫困、发展农业的基本国策,在当时政府的推动与支持下,农业合作金融逐渐遍布全国。

二、民国时期的农业合作金融与当时德国农业合作金融的差异

从表面上看,当时我国农业合作金融与德国并无太大的区别,然而实际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第一,民国时期农业合作金融完全是在政府强制手段下建立的,农业处于及其被动的地位,缺乏入社与退社的自由,而德国强调农民自主、自愿,农民在农业合作金融上具有绝对的自由权与管理权;第二,民国时期农业合作金融完全是政府操纵农业的工具,政治性强烈,因此大多数考量的是政府的利益,而德国农业合作完全是在农业个人意愿下建立的,实实在在为了解决农民困境;第三,民国时期我国农业合作金融主要为一些较富裕的农民服务,也就是地主,而一般农民根本享受不到农业合作金融的便利,在农业合作金融建成后,农民受到的压迫更大,而德国农业合作金融主要是为当时的贫农服务。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我国农业合作金融完全背离了合作金融的本质,因而失败是必然的。

三、民国时期农业合作金融失败的教训

近代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都利用农业合作金融彻底摆脱了农业发展的困境,并使得本国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德国与日本,在推广使用农业合作金融后,仅仅20年的时间就发展为世界经济强国。然而,这么有效的农业模式为何在近代中国行不通?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通过对我国近代农业合作金融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尤其是分析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农业合作金融三种不同制度下的发展情况,并对农业合作金融所产生的绩效进行评价,总结出民国时期农业合作金融失败的具体原因。

(一)政府干预与地方豪绅压迫。政府控制是近代中国农业合作的最大阻碍,也是失败的根本。北洋政府时期,政府实力还比较弱,对于当时华洋义赈会创立的农业合作金融不闻不问,既不给予政策支持,又不加以干预,在此时,我国的农业金融模式虽然发展比较缓慢,但是效果却十分显着。然而,在民国政府上台后,政府意识到农业合作金融对中国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将其视为基本国策,在政府的推动下,全国范围掀起农业合作金融建设潮。从目的上来看,当时国民政府积极推广农业合作金融的目的无非有两点:一是通过农业合作金融缓解当时农村的困境,解决农民贫困差距大的问题;二是通过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合作金融网络,达到政府控制农业经济的目的。实际建设中,当时国民政府为了尽快达到这两个目的,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强制干预建设的手段,逼迫每个农户必须加入到合作社中,除非合作社倒闭,否则永远不允许农民退社。另外,当时政府还成立了合作社理事会,对合作社执行情况进行掌控,当时的地主也在合作社中担任相应的职位,信用社在豪绅的管理下,逐步发展为剥削农民的工具。当时有学者对农业合作社建立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基本上合作社都是由当地赋予的地主或者地方有势力的人掌握,致使农民土地逐渐被征用,并将义赈会的贷款以高利贷的形式转借给农民,达到敛财的目的。从该时期合作社能够看出,我国近代农业合作金融从一项自救的工具变成压迫的工具,由政府主导以及地方肆无忌惮的管控,民国时期农业合作金融焉能不败。

(二)违反农民个人意愿。农业合作社强调农民互帮互助,然而近代中国农民缺乏合作精神,这是导致农业合作金融的另一原因。农民的合作精神不是天生就有的,需要后天培养,北洋政府时期,华洋义赈会就意识到这一点,在成立农业合作社之初,就派专人到农民基层进行讲解,向农民勾勒出农业合作社的良好前景,等到农民产生合作意愿并提交相应的申请后,华洋义赈会派专人审核,并成立合作社。经过事先充分的准备后,农业合作社在一开始就能按照现代合作的宗旨开展各种农民救济工作,加强农民的合作精神,此时的农业合作建设质量比较高。然而,在国民政府接入农业合作后,农民自主的合作社逐渐被政府掌控,在之后的全国范围合作社建设中,政府并没有事先对农民进行充分的合作精神教育,只是一味地强迫农民必须加入合作社中,这种强制性的合作社必然不会受到农民的认同,被迫入社的农民不但不珍视合作社,甚至还想着怎么使合作社倒闭,农民抱着这样消极的态度,合作社岂能成功。

总结西方农业合作金融经验,能够得出农业合作成功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给予农民充分的自主权,农业合作金融应始终体现农民意志与意愿;二是政府在合作金融建设上只是起到引导和优化政策的作用,不能使用强制性的手段干预建设。当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农业合作金融体系,在具体设计中,必须总结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失败的历史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在逐渐摸索与实验中探索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宏伟蓝图。

主要参考文献:

[1]易棉阳.合作金融在近代中国农村为什么遭遇失败——读《民国时期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研究(1923-1949)》[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 12.

[2]刘兰兮.评《民国时期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研究(1923-1949)》[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 5.

[3]傅亮,池子华.国民政府时期农本局与现代农业金融[J].中国农史,2010. 1.

[4]魏本权. 1980年代以来民国农村合作运动研究述评[J].东方论坛,2010. 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国时期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研究(1923-1949)”(编号:12FJL006)和国家社科基金:“华北财团与北方经济近代化转型研究”(编号:15BJL066)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