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杰敏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深入探索,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一、政府采购理论基础研究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的研究围绕着政府采购的内涵界定、特征、原则、基本功能及经济效应展开讨论。国内外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等。

(一)公共选择理论。在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各个环节,不同的利益团体和个人都会基于自身偏好和利益行动。有效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理性行为是本文研究重点之一,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集体决策理论进行规避。

(二)公共支出理论。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力争做到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在招标中引入竞争机制,增加招标透明度。

(三)委托代理理论。政府采购的过程由“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官员”等委托代理链组成,委托活动中存在不对称信息、不完备契约、激励不相容等问题。

(四)寻租理论。当前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采购方式、程序、监督机制等环节存在一些缺陷,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需针对寻租者“经济人”特性,将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等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实现监督的有效性。

(五)交易成本理论。政府采购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包括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两者为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真正节约采购资金,最大限度促进公益,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成为必要。

(六)博弈论。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关系,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监管部门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可从博弈论角度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研究,抑制腐败。

二、政府采购现实意义分析

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规模、标准、方式等对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规模的变化会影响社会总供需,其采购结构变化会影响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区域经济结构。具体来说,政府采购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在节支方面具有以下作用:一是通过预算管理,降低采购的盲目性;二是通过政府采购,能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三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能有效降低成本;四是集中采购能够实现规模效益。

(二)调控宏观经济,平衡社会供需。政府采购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适量地安排采购行为。如,在经济增长过快时,可适当缩减政府采购规模,减少社会总需求,抑制经济过热;当经济增长乏力时,可适当增加政府采购规模,刺激社会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三)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区域行业均衡发展。政府采购可通过实施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新产品在研发或上市初期,市场风险较大,可通过强制采购等措施,保证该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还对保护民族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进行了规定。

(四)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政府采购实行国库统一支付,采购前资金统一进入国库账户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全方位的监督;采购过程中,要求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并可通过行政、审计及媒体等手段进行集中监督,能有效降低监督费用,提升监督效果,减少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三、香港政府采购经验分析

香港实行中央集中采购制度,只有部分专用物品和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隶属于财政司库务局。其主要职责是为政府部门及众多非政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储存和递送常用物品,包括文具、电器、药物、清洁品等。香港政府采购的特点如下:

(一)采购程序严格。一是所有政府部门,当商品或服务合约价值超过13万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特别提款权,1SDR约合1.33美元,下同)、建造工程合约价值超过500万SDR时,均需按照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有关规定进行;二是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当商品或服务合约价值超过40万SDR、建造工程合约价值超过500万SDR时,亦需遵守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二)主管机构与职责明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负责制定采购及招标事宜的决策局,其使命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采购活动中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些原则是:责任原则、物有所值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开公平竞争原则。

(三)招投标管理严谨透明。采购方式普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允许使用选择性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有严格的适用前提;采购信息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公告除必须刊登在香港政府宪报和指定的本地报章外,还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各国驻港领事馆和贸易专员公署也会接到有关的通知。合同授予情况也必须在政府宪报及互联网上公告;财政司司长委任一系列投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每个投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部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各投标委员会批准后,有关采购机关才能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任何投标商认为其投标没有获得公正的评审,均可向政府物流服务署或其他招标机构的首长投诉。如果采购活动中涉嫌腐败行为,投标商也可以向廉政公署投诉。如果是采购程序选择不当,投标商还可以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香港政府于1998年12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声称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行为提出的投诉。

(四)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范。政府物流服务署是采购人员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的招募、调派、晋升、培训和福利。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晋升物料供应主任级别的人员,要求持有认可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现。

四、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标准尚未建立。政府采购标准分为配置标准和技术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标准体系,标准的制定对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执行、合同管理、效益评估等政府采购各环节均有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目前,政府采购除在配置标准上对少数如车辆采购、电脑配置等办公设备有较为简单的规定外,在其他政府采购事项方面尚未建立较为明细的政府采购标准,这也造成政府采购领域出现各类争议的根源之一,如各类反映政府“采购贵、质量差”的现象,在没有硬性采购标准衡量的前提下,缺乏真实可靠的考评体系背景下,该类问题实质为伪命题。

(二)缺乏科学的采购预算环境。按照全国财政体制改革要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付两条线等财政改革措施在我国得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背景下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我国集中采购工作实施较早、范围较广、比例较高,但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为粗放,在预算环节尚未建立对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查和硬性约束的背景下,政府采购预算标准的确立与政府采购的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无严格的制约关系,特别是真实的政府采购结果对下一年度政府预算的参考作用尚未发挥硬性制约作用,缺乏闭环反馈效应,也造成处于下游的政府采购工作更为被动。一方面预算单位在从财政部门申请到预算资金后,正常反应是将预算完整使用,而实施政府采购时,平均节支率达到10%以上,部分项目节支率达到50%以上,这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在目前对预算部门及采购人缺乏任何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矛盾易于转嫁到采购实施机构。这一矛盾也说明了为何中介机构采购节约率一般只有集中采购机构的一半,每年造成数亿元经济损失的现象,也较好的说明了为何采购人及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会更有好感。

五、对策建议

(一)首要解决政府采购标准编制问题。明确责任部门,规定时限,划分目录,尽快完成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各主要采购对象的配置标准、技术标准,将长期缺位的政府采购标准编制问题作为当前政府采购体制改革的首要核心任务。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在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的规则、原则或者特性。可以看出,“标准”具有权威性、公共性、重复性、规范性等特点。在政府采购中,“标准化”包含四个方面含义:采购原则的标准化、采购制度的标准化、采购程序及文件的标准化以及采购对象的标准化。首先,政府采购标准化要解决的是采购对象的标准化,即什么级别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什么档次的商品,这在古代称为“官有所制”。通过标准化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能有效约束采购人员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为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和执法提供了有效依据。其次,政府采购实施标准化保持了采购工作的连续性。

(二)建立各个环节的信息链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细化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财政预算编制与采购实际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度,强化预算编制的硬性约束标准,对预算编制及公示、采购执行结果检验、合同履约情况反馈等各个环节之间建立完整、有机的信息链条。

[1]刘源,孙博,管泽锋.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研究的文献评述.财经政法资讯,2009.3.

[2]王志荣,赖勤学.从委托代理关系看我国纳税人激励机制优化.发展研究,2010.8.

[3]刘远军,高悦华.政府采购工作的现实意义探讨.财务与经济,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