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川

[提要] 目前,高薪已经成为社会各行各业普遍采用的激励措施,高校也不例外,高待遇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尤其是高校课时费的发放,更能促使教师上讲台、多上讲台、上好讲台。但是,课时费发放模式的不同直接导致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寡,经过对比计算可知课时费按月、按学期、按年发放税负不同,讨论的热点将落脚在如何税务筹划上,合理预提课时费、因人而异的计税方法、合理避开盲区和发放模式多元化等筹划方法,可以为本单位的课时费发放提供参考。

关键词:课时费;个人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6月1日

目前,高薪已经成为社会各行各业普遍采用的激励措施,高校也不例外,高待遇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尤其是高校课时费的发放,更能促使教师上讲台,多上讲台,上好讲台。但是,原计划的课时费却没有如实到账,究其原因,是课时费发放时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而代扣时财务和人事部门不考虑发放时间,不研究合理避税,致使课时费发放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此处需特别说明,合理避税不等于不缴税更非偷、漏税,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一、税额计算

当前,高校教师的薪酬体系主要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课时费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一般每月发放,而课时费的发放没用统一标准,有的高校逐月发放,有的按学期发放,有的年终发放。

(一)月工资的个税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见个税税率表)

(二)课时费的个税计算。课时费为教师的课时补贴,根据发放的时点不同,即月末、期末、年末具体计算亦不同。

1、月末发放。每月分摊的课时费并入当月收入额,利用上述月工资的个税计算公式计算可得,此时每月税负一致。

2、期末发放。学期期末一般为6月底或12月底,发放本学期的课时费,并入发放当月的收入额内,利用上述月工资的个税计算公式计算即可。因此,课时费发放当月税负较高,其他月份税负没有变化。

3、年末发放。课时费如在年终发放,则计税办法与年终奖同。当年取得的课时费单独按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具体公式如下:

(1)如果教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教师当年取得课时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教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教师当年取得课时费-教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步骤:第一,找税率,当年取得的课时费先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在个税表中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将当年取得的课时费直接乘以第一步中已对应的税率,并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二、举例说明

小张为某高校专任教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4,000元,每学期课时费收入6,000元,其他收入暂不考虑。课时费发放分三种情况,即逐月发、按学期发、年终发。

如逐月发放,课时费每月分摊1,000元,并入月收入4,000元后为5,000元,根据个税计算公式:(每月收入总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3%=45(元)。每月小张承担的个税45元,全年540元。

如按学期发放,学期期末一般为6月和12月,按照个税税法规定,学期末的课时费相当于季度奖励,并入当月收入计算个税。6月或12月应缴个税=(月收入+当期课时费-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6000-3500)×20%-555=745元。其他月份每月应缴个税=(月收入-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3500)×3%=15(元)。全年合计15×10+745×2=1640(元)。

如年终12月底发放,两学期课时费合计12,000元,第一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000/12=1000(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小张月收入为4,000元,超过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该笔课时费的应纳税额=教师当年取得课时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3%-0=360(元),另外每月应纳税额=(月收入-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3500)×3%-0=15(元),故小张本年合计应纳个税=15×12+360=540(元)。

由此可知,按月和年终发放时税负最低,扣税最少,为540元,而按学期发放税负最高,为1,640元,个税的最大差距为1,100元(1640-540)。当然,以上研究小张老师的税负高低只是个例,仅限于像小张老师一样的收入和课时费。而每个高校教师的月收入、课时费、保险金、交通和通讯等各类补贴构成的薪酬体系均不相同,薪酬额度也不尽相同,直接导致适用的纳税方案也不相同。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让教师的税负最低,让薪酬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

三、如何筹划

(一)合理预提课时费。高校教师课时费的发放是依据实际代课时数,而每学期的课时量在学期初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已经计划到位,或者说高校教师课时费是有规律可循的,有一定的周期性,鉴于此种情况,在发放课时费时可以适当进行预提课时费。高校的课程开设不是按照自然年度进行,而是按照学期进行,一般而言,第一学期为每年的8~9月至来年的1~2月,第二学期为2~3月至6~7月。例如,第一学期的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时可以适当预提至当年年底,这不仅有利于学期期末课时费的统计,更有利于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二)因人而异的计税方法。课时费不同时点的发放、个人月收入的差异直接导致我们在进行筹划时不能采用一种方法应对所有情况,应该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用多种计税方法,最终达到不增加开支的情况下降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课时费的应纳个税时由公式可以看出,虽然两学期课时费一次性发放,先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该课时费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余下的11/12则适用全额累进税率。从而破坏了原有税率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之间的逻辑关系,会导致税率临界点的税负发生变化。

(三)合理避开盲区。根据税务专家的测算,课时费发放面临六个盲区,分别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如果高校发放的课时费在1.8万元、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这几个临界点上,将会出现多发1元甚至1分钱,税后收入反而锐减的情况,更有甚者,多给1元收入减少8万多元。因此,高校在课时费的核发上,要尽量避开以上六个盲区。

(四)发放模式多元化。课时费的发放是鼓励高校教师多代课、代好课,此种激励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例如折合绩效工资,根据所代课的课时数以及学生、专家的评教情况作为基数计算个人的绩效工资,将绩效工资分摊计入每月的收入中;免费或部分付费的旅游奖励作为激励手段也不失为妙招,根据所代课时数量和质量评价出奖励对象,让他们参加免费或部分付费的旅游,不仅增进了教师之间互帮互助的友情,而且释放了压力,便于他们更加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精神奖励的作用开始凸显,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可知,高校教师比任何岗位和个人都盼望得到认可,所以在精神层面的奖励可能收效更好。

高校教师课时费的发放,应该引起领导和财务、人事部门的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各高校应该结合自身特色,有效开展课时费发放的合理避税活动,让教师真正体会到校方的关心,税负的有效降低可以真正激励教师多上讲台,上好讲台。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11.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

[3]中华会计网校.2017年度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应试指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4]郭昕兢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