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忠阳

(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提要]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难题就是应收账款额度太大,对此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已开展众多有益的探索。本文试着由电力装备行业财务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向入手,提出一种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式。主要以华西财务公司的山西煤电项目为例,将电力装备行业财务公司如何通过融资租赁帮助成员企业压降“存量”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重点对该业务模式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经历中国电力投资高歌猛进的“黄金十年”后,中国能源结构调整,电力投资萎缩,发电设备市场下行,一些在建项目停建缓建,新增装机容量明显减少。面对五大电力集团、两大电网集团等行业下游客户,电气设备行业企业在产业链上下游中处于更加弱势地位,大量应收账款导致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大大降低,坏账风险增加。因此,针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上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建立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化解应收账款风险在当下刻不容缓。本文以华西财务公司的山西煤电项目为例,积极探索电力装备行业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助力集团成员企业降低应收账款的新模式。

一、华西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华西财务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并核发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成立,实收资本超过20亿元,由华西电气集团控股,经批准可以对成员单位产品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华西电气集团是特大型发电设备制造和电站工程总承包企业,拥有十数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囊括了锅炉、汽轮机、电机制造等领域,同时涉足财务公司、产业基金等金融行业。华西财务公司设立后,坚持“立足集团、服务企业”的宗旨,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业务,帮助各成员企业压降“两金”,助力华西电气集团产业发展。

二、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模式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对成员单位产品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财务公司只能为成员单位和购买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企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其中,为买方企业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仅为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将成员企业提供给下游买方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即应收账款置换为财务公司对买方企业的租赁应收款,加速成员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同时,由于买方企业要为融资租赁提供额外担保,大大降低了应收债权回收风险和坏账损失。

但该模式仅针对帮助成员企业严控“增量”应收账款,即减少成员企业新签订采购合同产生的“未来”应收,无法压降账龄较长的“存量”应收账款,在助力集团成员企业降低应收账款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华西财务公司以开展山西煤电项目为契机,对当前的业务开展模式进行了创新探索。

三、山西煤电项目业务背景

(一)锅炉购销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2009年7月,山西煤电与华西锅炉签订了总金额4亿元的锅炉设备采购合同,向其购买两台/套3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锅炉。2013年12月,华西锅炉完成两台/套设备的交付。截至2016年底,华西锅炉仅收到山西煤电支付的货款2.8亿元,尚余1.2亿元未支付。

(二)华西锅炉“压降应收”需求情况。2017年初,华西电气集团成员企业华西锅炉为了解决此笔应收账款,与华西财务公司联系,希望通过金融手段助其收回山西煤电欠付账款。随后双方与山西煤电及其控股股东山西电力进行了融资方案讨论,希望山西电力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欠款,否则将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追偿,山西电力同意开展该笔业务。

四、山西煤电项目业务模式及可行性分析

(一)业务操作模式。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该笔业务能否开展关键在于从哪方取得锅炉设备的所有权,如果从承租方山西煤电取得,则属于售后回租业务,该业务不能开展;如果从供货方华西锅炉取得,则属于直接租赁业务,该业务可以开展,但根据2009年签订的采购合同,目前设备所有权已属于山西煤电。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该笔融资业务,帮助华西锅炉收回货款,经过三方协商一致,确定如下操作模式:

第一步:山西煤电与华西锅炉签订原设备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将设备所有权由山西煤电退回给华西锅炉。华西锅炉与山西煤电就原设备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采购合同中“交货地点和交货所有权”条款。将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山西煤电)”变更为“合同设备所有权自买方(山西煤电)付清全部合同价款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山西煤电)”。

第二步:融资租赁介入,由山西煤电、华西锅炉及华西财务公司签订《锅炉设备采购三方协议》(山西煤电追认委托华西财务公司购买锅炉设备),同时山西煤电与华西财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华西财务公司为出租人(租赁期间的租赁物所有权人),山西煤电为承租人(租赁物使用人),华西锅炉为供货人。

1、三方签订《锅炉设备采购三方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华西财务公司追认委托山西煤电从原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起代其向华西锅炉采购两台/套锅炉设备(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并将该两台/套锅炉设备融资租赁给山西煤电。该两台/套设备采购款的支付方式为:(1)山西煤电此前支付给华西锅炉的2.8亿元设备款,视为代替华西财务公司支付,由华西财务公司返还山西煤电;(2)目前欠付华西锅炉的1.2亿元余款,由华西财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华西锅炉。

2、同时,华西财务公司与山西煤电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锅炉设备采购三方协议》中华西财务公司代山西煤电采购的两台/套锅炉设备为租赁物,租赁本金等于该两台/套设备总价。

在该种模式下,财务公司可以直接开展对买方企业锅炉设备的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将山西煤电欠付的2.8亿元设备款直接支付华西锅炉,在帮助华西锅炉收回资金的同时,提高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益。

(二)业务模式可行性分析。针对该业务模式可能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问题,分析如下:

1、租赁物按设备原值购买是否存在“低值高买”的问题

问题描述:该两台/套锅炉机组采购合同为2009年签订,山西煤电已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目前净值约为3.50亿元。华西财务公司现若按4亿元设备原值购买租赁物是否存在“低值高买”的问题。

问题分析:经与华西财务公司外聘律所律师、华西锅炉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讨论分析如下:(1)目前业务方案是通过在原设备销售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来将设备所有权变更回华西锅炉,而非通过签订新的设备买卖合同由山西煤电将设备卖回给华西锅炉,两者存在本质区别。(2)山西煤电根据原采购合同将该两台/套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两台/套设备对华西锅炉而言在确认销售前是“存货—产成品”而非“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准则,存货期末价值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华西锅炉而言,判断该两台/套设备作为存货是否发生减值,应首先关注目前该两台/套设备的“可变现净值”是否低于4亿元。

华西财务公司在本笔业务中只是作为中间融资平台,实质是代替山西煤电向华西锅炉采购山西煤电指定的该两台/套设备,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山西煤电采购设备提供融资。而根据租赁会计准则,因账务处理要求,采购该两台/套设备(即租赁物)的价格必须等于融资本金,即融资本金金额(目前山西煤电认可的4亿元)实质上体现了山西煤电目前愿意融资购买该两/台套设备的价格。因此,对华西锅炉而言,该两台/套锅炉设备的销售价格并未因融资租赁的介入而发生改变(设备始终是卖4亿元)。即,截至目前该两台/套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仍为4亿元,设备价值没有发生减值。

对华西财务公司而言,既然山西煤电目前仍愿意以4亿元购买该两台/套设备,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仅是按照承租人意愿代其采购,更不存在“低值高买”的问题了。

就租赁物购买价格,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书》中认为“在财务处理上,将之前的工程合同追认为融资租赁的采购合同,若变动原合同采购金额,可能存在审计方面的风险”。

问题结论:按设备原值4亿元购买租赁物不存在“低值高买”的问题。

2、追认购买及设备所有权转移的合规性问题

问题描述:根据原设备销售合同,华西锅炉已在多年前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山西煤电,并收到2.8亿元货款,现因引入融资租赁,先签订补充协议转回设备所有权,再签订三方协议委托追认华西财务公司按设备原值购买设备的业务模式是否合规。

问题分析:华西财务公司与外聘律所进行沟通,并前往当地银保监局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进行专项汇报,得到意见如下:

(1)律师意见。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只要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款,法理上合法合规。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交易结构。同时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认为山西煤电、华西锅炉及华西财务公司拟变更后形成的追溯购买的交易结构为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华西财务公司开展该业务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该操作模式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当地银保监局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意见。①华西财务公司具备“成员单位产品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可以开展该笔租赁业务。②要求华西财务公司在开展租赁业务时需要制度支撑,符合内控要求,要按流程办理。目前华西财务公司已有《融资租赁管理办法》作为本笔业务的制度支撑,本笔业务将依照该制度办理。③对租赁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要做到位。④要做好资金风险管控。⑤关于不仅就未支付部分提供融资,而是以设备总价4亿元提供融资,监管部门没有意见。

问题结论:该业务操作模式合法合规。

五、结语

本文以山西煤电融资租赁项目业务模式为例,对电力装备行业财务公司助力成员企业压降应收账款的模式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例中将设备所有权由承租人退回给成员企业的方式,帮助财务公司规避了不能开展外部企业回租业务的限制,在合法合规性方面,由于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保持不变,不存在“低值高买”的问题;由于合同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规的问题。总的来说,通过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开展的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将成员企业账龄较长的“存量”应收账款置换为财务公司对买方企业的租赁应收款方式,在降低坏账风险的同时,有力的压降了成员企业的“存量”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