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 宇 芮林仁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安徽·合肥)

[提要]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一直是企业治理的热门话题,而股权激励制度对于破解委托-代理问题早就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但是究竟股权激励制度能否有效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绩效值得深思。本文通过构造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进一步研究股权激励制度是否具备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绩效的功能,并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演化,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此引发了委托代理问题。而委托代理问题主要产生原因是所有者的目标函数与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不相符,存在一定的偏差,经营者为了让自身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使得所有者难以察觉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所以代理人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并且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所有者对于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不及经营者,于是所有者就成为委托人,因为委托人在信息获取上相当不利,经营者成为代理人,因为代理人在信息获取上存在优势。所以,国内外大多数企业提出一些方法破解代理人问题这个难题,其中股权激励制度自提出来就一直是企业治理的热门方法,因为股权激励制度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股价挂钩,通过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股东权益,从而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密切连接在一起,从而可以督促经营者为了企业的发展而努力认真工作,从而实现企业长期发展,这是破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究竟股权激励制度能否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绩效,能否有效激发经营者的工作效果值得深思。

二、文献综述

杨英(2012)通过实证分析检验得出经营者持股的比例与企业绩效是呈负相关的,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主要是防御效应再起作用。杨恒莉(2013)通过分析得出当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效果较低,经营者持有股份与企业绩效呈“U”型关系,同时也看出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企业绩效影响不是很显着。韩林静(2014)研究得知上市企业的高管股权激励制度正向影响企业绩效,能够有效破解委托-代理问题。王怀明、李超群(2015)进行实证分析检验得出对于在低度竞争的产品市场条件下,增加股权激励的力度,即提高经营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反而会降低ROA,即降低企业的绩效,表明经营者持有股份是具有防御效应的。

三、动态演化博弈分析

本文另辟蹊径,采取不同于以往学者研究方法,通过构造动态演化博弈模型来探究股权激励制度能否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绩效。

(一)动态演化博弈假设条件。首先固定好股权激励制度能否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地提高企业绩效的动态演化博弈假设条件:

假设1:经营者与所有者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

假设2:经营者与所有者都是高度理性

(二)动态演化博弈模型构造。基于上述关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动态演化博弈假设条件,本文拟构造动态演化博弈模型来分析探究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可以探究股权激励制度能否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绩效,其中此动态演化博弈模型中的参与者分别为所有者和经营者。

而关于此动态演化博弈模型的构造流程主要为以下步骤:首先,所有者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从而决定是否通过股权激励经营者;其次,若所有者决定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从而通过股权激励经营者,则通常分为所有者通过高股权激励经营者与所有者通过低股权激励经营者,若是所有者不决定制定股权激励制度,那么通过股权激励经营者的计划则无法实现;最后,不论是所有者选择高股权激励经营者还是选择低股权激励经营者,经营者后续都有两种选择,即努力或者不努力。因此,可以得知所有者不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与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经营者与所有者获得的利益也是均有所不同的,所以令A与B分别为所有者不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所有者与经营者所获得的利益;令C与D分别为高股权激励与低股权激励下所有者所付出成本;令A1与A2分别为高股权激励经营者下,经营者努力与不努力时所有者所收获的利益,A3与A4分别为低股权激励经营者下,经营者努力与不努力时所有者所收获的利益;令E1与E2分别为高股权激励与低股权激励下经营者所获得额外报酬;令B1与B2分别为高股权激励经营者下,经营者努力与不努力时自身所收获的利益,B3与B4分别为低股权激励经营者下,经营者努力与不努力时自身所收获的利益;令F为所有者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下,经营者不努力所付出的投机成本。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关于股权激励制度动态演化博弈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所有者不决定制定股权激励制度,则所有者所获得的利益为A,经营者所获得的利益B。第二种情形,所有者通过高股权激励经营者并且经营者努力时,所有者所获得利益为A1-C,经营者所获得利益为B1+E1;所有者通过高股权激励经营者但经营者不努力时所有者所获得利益为A2-C,经营者所获得利益为B2+E1-F。第三种情形,所有者通过低股权激励经营者并且经营者努力时,所有者所获得利益为A3-D,经营者所获得利益为B1+E2;所有者通过高股权激励经营者但经营者不努力时所有者所获得利益为A4-D,经营者所获得利益为B2+E2-F。

(三)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分析。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动态演化博弈流程可以得知所有者在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最终股权激励制度能否有效提高企业绩效,不在于制定高股权激励还是低股权激励,而在于博弈的双方所获得的利益是否都大于所付出的成本,进而实现博弈双方双赢的局面。

1、站在所有者维度,其通过高股权激励所付出成本C必然大于通过低股权激励所付出成本D,通过高股权激励经营者,且经营者努力时所收获的利益A1必然大于经营者不努力时所收获的利益A2,通过低股权激励经营者,经营者努力时所收获的利益A3必然大于经营者不努力时所收获的利益A4。

可得,当A1-C>A3-D>A且A2-C>A4-D>A时,此时所有者可以通过选取制定高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绩效,因为此时制定高股权激励制度不仅比制度低股权激励制度带来的利益高,而且也不论经营者是否努力,都会给所有者带来比不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要高的利益。

当A3-D>A1-C>A且A4-D>A2-C>A时,此时所有者通过选取制定低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绩效,因为此时制定低股权激励制度要比制度高股权激励制度带来的利益高,而且不论经营者是否努力,都会给所有者带来比不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要高的利益。

当A>A1-C且A>A2-C、A>A3-D、A>A4-D时,此时所有者会选择不制定股权激励制度,因为此时若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不论是高股权激励还是低股权激励,不论经营者是否努力,都会给所有者带来比不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要低的利益。

2、站在经营者维度,其在高股权激励与低股权激励下努力程度不变时,其所获得额外报酬E1必然大于E2。

可得,只要B1+E1、B1+E2、B2+E1-F、B2+E2-F都是大于B的,那么不论经营者是否努力,经营者所收获的利益都是比没有受到股权激励前所收获的利益要高。

当所有者制定高股权激励制度时,若B1+E1>B2+E1-F,此时经营者会选择努力;若B2+E1-F>B2+E1,此时经营者会选择不努力。

当所有者制定低股权激励制度时,若B1+E2>B2+E2-F,此时经营者会选择努力;若B2+E2-F>B2+E2,此时经营者会选择不努力。

若B1+E1>B2+E1-F且B1+E2>B2+E2-F时,经营者必然会选择努力,而B1+E1>B2+E1-F且B1+E2>B2+E2-F成立所需要的条件即为需要使F(经营者投机成本)的大小置于较高水准,即加大经营者不努力时的惩治力度,因为此时经营者会觉得投机成本较高,所以会选择放弃投机,进而选择努力,从而收获更高的利益。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通过对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关于股权激励的动态演化博弈分析可以得知,所有者欲通过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来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绩效时,不管是选择高股权激励经营者还是低股权激励经营者都是需要结合企业发展状况来制定,因为若是所有者制定股权激励水平过高,则企业会承受很大的压力,若股权激励水平过低,则经营者的积极性会不足,可能会选择不努力从而给企业创造不高的价值,所以所有者欲通过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来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绩效则需结合自身企业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水平。同时,企业内部监管体系是否完善对于所有者欲通过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来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绩效的有效性非常重要,因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监管体系会增大经营者的投机风险从而促使经营者选择努力来获取更高的利益,若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则会致使经营者选择投机即不努力,这样就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效用低下,并不能破解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绩效。

(二)建议

1、完善企业内部治理。需完善自身的内部结构即提企业的治理水平,即上市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时,需结合自身行业背景以及产业条件来选择股权激励制度方案,为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因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结构会达到强化股权激励的效果,从而避免因为所有者制定股权激励水平过高企业会承受过大压力以及因为股权激励水平过低导致经营者积极性不足的问题。

2、加强企业内部监管。需加强企业内部监管,通过加强企业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如此能够提高股权激励的透明度,要加大对于经营者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此才能够使得经营者不会去投机,从而使得股权激励计划效用有效性得到保障,从而真正破解委托-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绩效。

3、重视企业长期发展。企业必须要重视自身的成长性,只有当经营者看到企业是在不断发展不断努力,自身也会愿意去努力,才会重视股权激励下得到的收益从而为之更加努力为自身以及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使得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得到保证。因此,对于今后企业发展而言,必须加大对产品与服务的创新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