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晓婷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反映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速发展阶段,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和突出。因此,反思现有的城市发展模式和传统的城市发展道路,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市发展道路,推动城市化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战略课题。自20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生态城市”的概念至今,世界各国对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不断的探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深入研究并总结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的共同经验,为我国城市化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提供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经验

自1970年代生态城市的概念提出开始,很多国家,如美国、德国、丹麦、瑞典、澳大利亚、日本、巴西、新加坡等,都展开了生态城市的建设实践,并获得了一定的成功。从各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实践来看,虽然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经验,概括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的总体规划

科学规划生态城市建设的方案,是各国生态城市建设中重要的经验做法。各国在生态城市建设实践中都高度关注城市规划,特别是城市的生态规划,赋予城市规划以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法在城市建设相关法律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城市规划的长期、持续、有效实施。例如,新加坡1965年建国后就通过联合国聘请世界一流专家,历时4年,高起点、高质量编制全国总体规划,为未来30-50年城市的空间布局、交通网络、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战略指导;巴西的库里蒂巴市在生态城市建设中非常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其以公交优先为最大亮点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国际上获得了极高的评价;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的“影子规划”,时间跨度从1836年早期欧洲移民进入至2136年生态城市建成,长达300年。再如瑞典的哈默比湖城、芬兰的维基实验新区等城市,在生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都是规划先行,利用科学的总体规划为生态城市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对生态城市的发展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

综观国外成功的生态城市建设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是其重要的成功经验。总的来看,各国在生态城市建设中都非常重视严格立法。以日本为例,环境法律体系对于日本的生态城市建设发挥了显着作用。日本于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到1993年最终确立了《环境基本法》。除此之外,日本还先后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化学物质综合管理法》、《建筑废物回收法》、《容器包装回收法》、《家电产品回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保障了生态城市建设进程。除了严格的法律法令,公共政策也在很多国家的生态城市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例如,瑞典哈默比湖城利用税收政策——征收交通拥堵税,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和减少交通污染;芬兰赫尔辛基政府利用财产政策的公有导向促进维基市实验新区的顺利建设;巴西库里蒂巴政府积极鼓励私人企业投资参与市政建设,对私营企业的建设方案实行优选竞标,既节省了政府的人力财力,又能够保证城市建设质量。

(三)具体、现实的阶段性目标

在各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实践中,前瞻性的总体规划固然不可缺少,而要真正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还必须有明确具体、现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通过制定具体目标,以具体项目内容作支撑,逐步推进生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例如,丹麦哥本哈根生态城区建设的阶段性环境目标设计为:试验区内水和电的消费量分别减少10%、回收10%的有机垃圾制作堆肥、回收40%的建筑材料等。这些目标清晰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保障了生态城市建设能够稳步地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再如,美国加州伯克利市的生态城市建设建立在一系列具体的行动项目之上,如建设慢行车道、恢复废弃河道、沿街种植果树等等;德国生态城市弗莱堡建设别具特色的项目包括大气环境保护项目、能源利用环境保护项目、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居民区生态环境处理项目等等,每一个项目都具体明确并有系统的推进措施,保证了生态城市建设项目按科学的轨道稳步推进。

(四)广泛的公众参与

公众是城市的生产者、建设者、消费者、保护者,通过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以及通过制度建设优化公众参与渠道是各国生态城市建设成功的基本经验。巴西库里蒂巴市政府为加强环境教育,专门设立了“爱护环境免费大学”,经常举办短期环保学习班,儿童更是市政府环保宣传和教育的重点;库里蒂巴市还开展了几百个社会公益项目,如垃圾回收项目、公园和绿地建设项目、公共汽车再利用项目等,使得公众广泛参与到生态城市建设中来。丹麦哥本哈根则通过推行“绿色账户”、“生态市场交易日”等特色举措,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增进公众对生态城市项目的了解。在德国埃尔兰根的生态城市建设中,无论从规划方案的制定、实际的建设推进过程、还是后续的监督监控,都有具体的措施保证公众能够广泛、深入地参与其中。这种广泛和深度的公众参与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成功。

国外生态城市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一)要准确把握生态文明的深刻内涵

生态文明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我国要实现城市化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发展,首先必须准确把握生态文明的深刻内涵,全面、系统、深刻地理解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当前,国内虽然也有不少城市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但总的来看,很多地方对生态城市的科学内涵认识不足甚至曲解,导致建设内容片面化或表面化,而当城市经济的增长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出现矛盾时,许多地方也往往优先考虑经济增长,而放松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理念的转变是发展模式转变的前提,要加强对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研究,科学把握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丰富内涵,切实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调控城市建设行为以及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的指针。

(二)要科学构建城市规划体系和法律体系

科学的规划和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各国生态城市建设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近年来,我国在城市规划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许多城市规划更注重直接借鉴国外已有城市的经验,而忽视了从城市具体情况来分析生态发展模式选取因地制宜的符合城市特色的规划模式;同时,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经常出现生态建设与城市建设“两张皮”的状况,没有建立从上至下的完整的生态城市建设体系,在生态城市建设的推进过程中缺乏科学、高效的指导。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我国虽然也出台了许多与生态文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环境标准的制定和严格实施仍缺乏保障。因此,在我国城市生态文明发展进程中,必须着力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不断完善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要着力推进绿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技术进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着力推进绿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也应该成为我国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努力方向。当前,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并提出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思路,这为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年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的技术研发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技术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在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应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力度,重视培养绿色技术人才的培养,积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促进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

(四)要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

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是城市生态文明发展的不竭动力。总的来说,我国在建设生态城市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力度比较薄弱,一方面是因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的渠道也比较有限。因此,要充分发挥公众对于生态城市建设所能产生的巨大功效,一是要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教育,通过多种教育途径向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人提供生态教育,普及生态文化,以提高全民族的生态文明意识,使生态文明理念真正内化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使越来越多的公民自觉自愿加入到生态城市建设中来。二是要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将公众参与贯穿到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互动协同的强大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生态文明的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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