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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风险及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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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发展迅猛。尤其是借助“互联网+”的概念,P2P网贷平台更是日渐盛行。P2P网贷平台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活跃了民间金融市场。同时,对于拥有少量闲散资金的个人,P2P网贷平台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模式,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然而,由于各种内外因素的叠加,导致P2P网贷平台不能很好地将借贷双方对接在一起,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所以,相关政策和法律应当及时跟进,严格规范,才能发挥P2P网贷平台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P2P网贷风险法律防范

P2P网贷主体及行业现状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广义的网贷平台涉及多方主体,主要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狭义的网贷平台)、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其出借资金应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网络借贷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从国际范围来看,来自于英国的世界首家P2P平台Zopa创立于2005年,十年做到十亿成交量。该平台的业务主要是通过网络撮合个人借贷。P2P网贷平台在英国个人投资者中很受欢迎,因为他们能够通过网贷平台获得比传统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贾尔斯·安德鲁斯指出,互联网有一种把人们连接起来的潜力,P2P平台让人们无需桎梏于银行系统。P2P平台促使了全球范围内的一场金融革命。P2P平台让人们通过网络借贷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或者获得可观的借贷收益。

就国内而言,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刚开始的几年,社会认可度很低,发展缓慢。直到2011年,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2013年以来进入了爆发期。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P2P平台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10983.49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6年上半年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8422.85亿元,是2015年1-6月累计成交量的2.80倍,2015年同期的累计成交量为3006.19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了22075.06亿元,实现了第二个万亿元。而P2P网贷贷款余额方面,2016年6月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6212.61亿元。

P2P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新生事物的发展往往会伴随着一系列问题。P2P网贷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跑路、提现困难、挪用资金池资金、倒闭、停业、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种问题。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达1078家,其中跑路的占比为42.55%,停业的占29.79%。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14.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79.1亿元。据盈灿咨询数据统计,2016年6月,停业平台45家,转型平台8家,问题平台41家。

P2P网贷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P2P网贷准入门槛低,各路资本纷纷进入,导致整个行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一些机构的专业水准、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明显不足。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很多P2P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并不严格。因为风控不严,导致平台借款逾期增多,平台无法偿还,最终倒闭、跑路。

其次,P2P网贷还处于不规范发展的起步阶段,立法滞后,监管乏力。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该《指导意见》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民间借贷范畴,并提出应受约束的现有规范。但对于相关准入标准、机构属性、运作规范等监管细则却没有规定,而不利于风险控制。

再次,一些P2P网贷大额融资,风险增大。因为一旦大项目出现逾期,大额资金不能按时兑付,将危及整个平台运营。因为多数P2P平台本身就是轻资产的互联网公司。P2P平台如果上线的项目是金额小的标的,即便出现某个标的投资失败、借款难以还上,对整个平台的影响也有限。另外,一线P2P平台推出了准备金制度,因而能够对逾期的小额标的进行先行赔付。

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防范

网贷平台在网络借贷关系中居于媒介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网贷很多问题出自平台。

(一)居间责任与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网贷平台作为合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撮合,使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收取相关报酬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网贷平台提供者被定位为信息中介,只是提供一种居间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承诺了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应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识别与防控

人们一提到P2P网贷的负面问题,就会与非法集资行为联系在一起。非法集资现象由来已久,它不但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非法集资大有蔓延之势。一旦发生非法集资,行为人承担的往往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会涉及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前两种犯罪与P2P网贷联系更为紧密。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理财人的风险防范

理财人(借出者、贷款人、投资人)在网贷平台上出借资金供借款人融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息收益。作为资金供给方,理财人的法律风险是最大的。理财人作为投资人,如何保证其资金安全是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理财人在选择网贷平台时,应当选择具备较大规模和实力、口碑较好的平台。

(一)选择P2P网贷平台的安全问题

判断一个P2P网贷平台是否安全,可以参考以下一些因素。

一是看合法资质,比如P2P网贷平台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二是看资金托管。优先选择有第三方账户托管平台的P2P网贷平台,网贷平台不经手投资人资金,免除账户风险,可以保证资金安全。比如,有的P2P网贷平台委托商业银行监管资金交易。再如,成立于2006年7月的汇付天下,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资质,建立了国内首个第三方P2P账户系统托管体系,国内超700家P2P网贷公司接入汇付天下P2P账户系统托管,已服务超过50%的P2P网贷平台。

三是看担保代偿。优先选择那些引入大型优质担保公司的P2P网贷平台。如借款方因故无法偿还,由第三方担保公司第一时间履行担保责任,负责100%本息代偿,提高平台抗风险能力,理财人的本息更有保障。

四是看保障金。大型优质的P2P网贷平台一般会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少则上千万,多则上亿,专门用于本金的代偿付。若项目还款发生逾期,平台依据代偿程序,启动风险保障金代偿,保障投资人的收益。平台代偿后,可以进一步对企业提供的足值担保进行追偿。

五是看合规举措。规范的P2P网贷平台一般会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有利于加强合规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利益。

六是看资金投向。规范的网贷平台具备极其严格的融资方筛选,目标借款客户主要为具备足值实物抵押的强偿还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二)投资收益约定利率时,应了解法律规定。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曾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时隔24年,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废止了民间借贷的四倍利息限制。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应当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合理管控。根据该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24%以下属法律保护区,超过36%以上的年利率为无效区,属高利贷。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借款人自愿履行是合法的,已经履行完毕的也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年利率24%,合月利率两分,这也是自古以来民间借贷的惯常做法。近年来,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大,以6%为折中并参照传统四倍限制做法,得出年利率24%。可以说,年利率24%是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个通行标准。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理财人应做到心里有数,不要被一些网贷平台的夸大宣传所欺骗。有道是,“你看中人家的利息,人家看中你的本金”。理财人期待过高的利息回报率,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单位:天津社科院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孙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