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深化,我国公司、企业的运营形式和组织架构愈加多样,经济关系日渐复杂,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类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案件事实也愈加扑朔迷离。对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和对经济犯罪的精准打击,都是奠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在逐渐优化市场体制的过程中,法务会计承担的作用愈来愈重要。另一方面,审计工作作为强有力的市场监督与协助鉴证手段,在当今经济社会承担关键角色,而审计工作与法务会计均离不开证据的获取与分析鉴定,那么何为证据?张建军教授(1997)提出证据本身是一种事实,获取证据的过程实质是对于基础事实进行重现的过程,而证据本身也作为事实为取证者提供依据,由此可延伸出会计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具体概念。

喻景忠副教授(1999)提出,法务会计工作,即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结合其他类型证据,在经济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与经济界限的规范过程,同时计算、检查、分析、鉴定使用结果的应用研究。可以看出,会计证据是法务会计工作的核心要素,是案件调查开展的指向标。而审计工作,同样以鉴证为主,即“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但是会计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内容有所重叠且有所混淆,为了鉴识二者间关系,对于其划分的界定辨析也至关重要。

审计证据与会计证据,一字之差,差之千里;虽差之千里,却也密不可分。审计证据与会计证据同为专业人员用于鉴证并得出职业判断的依据,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由于其二者本质性的不同,并不能够简单为其画上等号。

审计大致可分为民间审计、政府审计以及内部审计,根据其追求的不同审计目标,审计师执行着具有差别的不同准则(本文仅利用民间审计概念进行探究)。关于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四条给出的定义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即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一切审计程序的开展均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导向。

而本文中所探究的“会计证据”则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会计凭证,具体指经济案件中的法律会计证据。狭义的财务会计证据即能够证明财务业务真实性的事实阐述,是众多会计财务资料构成大量财务信息的载体和数据源。但在经济案件中,普通意义上的财务会计证据不能够完全满足案件解决的需求,因此应有特殊的一种法律证据,对涉及经济方面案件的实际情形进行重现,从而实现合法计量损害赔偿等法律环节。法务会计证据由此产生,根据定义可以进行如下概括:“经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对特定单位会计资料进行查证,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事实可以包含很多内容,这些内容的体现也形式多样,而根据定义可以这样总结,会计证据即,为了证明某行为人在哪个时间区间对哪些财产通过哪种方式进行了非法侵占,且能够查明行为资产的轨迹同最终去向的事实。

接下来对会计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具体不同之处进行具体分析:

二、产生根源

会计证据的产生根源较为多样,依照证据的不同作用,延伸出案件取证的不同环节,不同环节的会计证据形式并不一定具有一致性,从而其根源也是多样化的,可以来源于交易本身产生的财务信息或交易记录,也可能产生于相关行为人的物理行为动作或心理状态;审计证据的产生根源则是财务数据的发生、被审主体的相关历史业务及其资产状态。

三、取得形态

就取得方式而言,毋庸置疑,会计证据的取得方式较为宽泛,可选择空间具有广泛性与发散性,会计证据的获取可通过财务方面、非财务方面以及其他方面进行部署。例如,就财务模块而言,行为主体的相关书证,如财务数据、凭证、账簿、鉴证文件,及形如通过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进行的相关历史信息交易记录等,均可作为有力的会计证据参与案件进程;非财务方面,会计证据还可经以下方式获得,如通过实地取证获得相关事实认定、通过问询得到相关人员对于案件的证词、通过政府机关得到相关行为人的背景调查报告、通过专业人员的分析获取合理推断论证等。可以认为,会计证据是具体相关财务证据及法律证据的综合体。

而由于审计业务的性质连同其与案件调查的权限特殊性,审计证据的取得方式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可通过书面检查、口头问询、外部信息调查、职业判断与分析、对异常数据进行重新整合等一系列审计程序进行证据的获取,却不能够强制被审计单位执行,这点与法务会计证据的获取具有本质区别。

四、证明导向

在对会计证据进行收集、评价并对案件深入调查时,应当以外部证据作为主要根据,同时利用内部证据作为辅助。例如在法务会计的工作中,财产属性与计量是案件调查的必要环节,财产金额也是一些案件的构成要件。在证明财产属性以及进行计量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完整性,避免出现纰漏之处。通过利用审计证据、鉴证说明、权属证明等书证以及信息证明,能够合理计量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事实数据,对于案件性质以及严重程度等方面提供有力证明。

而在对行为人主体进行调查时,则应当基于行为人的基本事实、主观方面进行详尽调查。例如该行为人所隶属单位的性质、行为人的家庭背景、行为动机法人等方面构成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不仅对调查有战略性指导作用,同时对案件量刑有决定性效能。

为了案件进展,需要查明完整的资产轨迹,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通过分析资产的各种可能去向,以及在流动过程中的流动形式、流动时间、行为人侵占资产的期间等都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因此需要通过多方获得会计证据进行论证,例如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其他资产的购买凭证、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相关专业鉴识结论、实地抄查等众多方式,都是追踪资产轨迹的有效证明措施。

而审计证据的证明方向则着眼于对于管理层认定的再认定,即“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五、定量与计量

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原始账簿、鉴证报告以及合同协议等,这些能够体现相关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作为会计证据为量化损失及后果发挥其效力,损失金额是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关会计证据的重要作用也在于此。

审计证据是表示审计意见以及得出审计结论的依据,因此其基本着眼点在于证明被审主体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审计人员依照审计准则通过特定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来确认业务真实合理的发生、资产真实完整的存在、信息真实准确的记录等,接而运用审计证据发表公允公正的审计意见并得出审计结论。

六、审计证据与会计证据的共性

审计证据是会计证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在运用中还需结合多种其他会计资料、资产评估鉴证资料等财务会计资料。但较为重要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审计证据都将作为会计证据参与调查,而是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内容才能够作为该情境下的会计证据。

现实生活中,审计数据内容繁杂,数量巨大,上市企业更不必说,其审计报告的强制公开披露受到严格监管与监督,但即使非上市企业也拥有大量内审数据,因此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中,对数据的甄选以及高效鉴别才能够避免进入案件误区,实现对线索轨迹的迅速且准确打击。

七、结语

通过分析二者定义以及相关案例不难看出,审计证据与会计证据虽多有不同,但同时共享部分效能及作用,并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共同点。法务会计证据包含审计证据等一揽子证据,保证后续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而审计证据作为财务信息的一种载体,在经济案件的数据后台中为还原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持。因而审计证据与会计证据并不是相互分离独立的概念,而只有将其二者的联系与区分进行渗透梳理,才能够对两种证据加以辨别并熟练运用于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