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娴英

一、前言

改革路上总面临着许多问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同样如此。为使税收制度改革推行更加完善,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整。本文通过分析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意见,以便促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完善、精准。

二、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

专项附加扣除的推行涉及到详细的政策含义、扣除标准、扣除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缴税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者间接向国家税务部门提供本人相关实际情况信息,特别是附加扣除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判断政策的适用性,从而也熟悉掌握了税收法律知识,进一步加强了税收法律意识和税收参与度、获得感。

(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扩大受益群体

第七次个税改革之前的基本费用扣除只是对基本生活费用的统一标准扣除,而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了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6 大方面,更加精准的覆盖了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费用。这不仅符合当前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迫切需要。它不仅加大减税降费的力度,减轻了人民群众的税收负担,还进一步扩大了受益群体,使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三、现行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

(一)子女教育

按照我国现行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关于子女教育费用的规定,只有年满3 周岁的子女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费用才能作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而没有充分考虑3 周岁之前子女养育的开销实际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0-3 岁的婴幼儿期间教育费支出相对于3 岁之后较少,但涉及到其他的基本开销却非常巨大,如奶粉、尿不湿、早教、早托等。由于这些婴幼儿必需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价格大致相当,按平均水平来计算,每个月开支约在3000 元左右,每年每个家庭约需支出40000 元。而我国义务教育期间的教育费用每年不到1 万元,可见,0-3 岁婴幼儿期间的教育支出明显高于义务教育支出。因此,将0-3 岁婴幼儿期间的教育支出不纳入专项扣除规定,还不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同时,在扣除标准上,按照每个孩子每月可扣1000 元,父母双方可自由选择为每个孩子扣除全部或一半的费用。这种固定、不细化扣除标准的做法忽视了我国各地区在不同教育阶段的教育费用支出的差异性,如一线城市和五六线城市的教育费用支出就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细化的固定扣除标准很容易导致教育费用扣除的公平性下降,合理性不足的同时不仅不能降低一些经济收入低的家庭子女的教育负担,也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功能。

(二)赡养老人

在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中,被赡养的老人必须是年满60 周岁的父母,这种以年龄为界限划分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合理性。比如,一些家庭中未满60 周岁但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情况。按照规定,60 岁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去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赡养老人支出扣除的对象,但是,如果出现因纳税人配偶由于去世或其他原因无法赡养自己父母,纳税人的老人赡养支出会增加很多,这种情况并没有在规定中得到考虑。此外,“421”模式家庭需要赡养老人与一个家庭有一位需要赡养老人的支出是相差较大的,而2000 元总额度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此外,对于赡养老人费用扣费范围的不明确规定也容易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如有退休金或者其他收入不需要子女提供赡养费用的老人与完全依靠子女赡养,收入低甚至没有收入、社保的老人特别是中国农村老人,这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不加以区分,对于赡养压力大的家庭来讲税收压力并未得以减轻。

(三)住房贷款利息

购房是中国人的头等大事,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阐明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扣除总限额1000 元。这没有充分考虑购房人所处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房产价格、贷款银行、贷款期限、产生的利息等各方面的差异性。仅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才享受税前扣除的要求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购第二套房或者换房就不符合扣除标准,这对于当前全国房产产能过剩来讲并不利好。

(四)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扣除上主要是根据纳税人所租赁的房屋当地的租房价格进行测算,采取限额模式进行扣除,目前根据主要工作城市的等级不同,每月扣除标准从高到低,依次为1500 元、1100 元、800 元,这考虑到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但相对于一、二线城市的高额租金来说,这种标准对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作用是杯水车薪的。

(五)大病医疗

最新个人所得税中大病医疗扣除中规定的对象是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纳税人父母产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这对于当前我国老龄化严重、医疗成本高的社会现实来讲并不能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受益性。同时,在大病医疗扣除范围上并未考虑到大病病后或慢性病康复治疗费用,这也是家庭开支的重大部分,没有纳入扣除范围就无法调节群众医疗压力。

(六)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扣除范围中对于继续教育扣除对象是需要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相关证书。但继续教育中很多职业教育并不属于该目录范畴,同时,在取得相关职业证书后很多职业还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这部分费用并未纳入扣除范围。同时,扣除主体不够合理。部分资格证书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读研究生或在读本科生是可以考取的,但这部分人群在取得证书的年份并没有工资收入,不符合继续教育扣除范畴,这对于供养大学生、研究生的家庭是一种经济压力。

四、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建议

(一)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方面

一是扣除范围应考虑将0-3 周岁早教费用纳入。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费用支出相对较高,加上当前很多家庭对0-3 岁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早教、各类启蒙教育上的投入越来越高。因此,子女教育费用扣除范围应考虑从幼儿出生开始。二是在扣除范围上考虑家庭人口系数。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不少家庭生育孩子数量都在两个以上,抚养负担大大增加。因此在扣除范围上应考虑家庭人口系数,增加扣除标准并设置上限,这样才能达到减轻家庭负担的目的。三是在扣除标准上进行细化。根据教育不同阶段经费支出的差异性,建议根据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及其他差异性来做到有针对性、有效性的扣除标准细化。四是在扣除对象上需要明确可以扣除的费用种类,如子女教育费用支出中必须支出的保育费、课内外书本费、学杂费、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助学贷款等,对于一些非必要支出如择校费、各类兴趣班和补习班费用等。以此来保证税制的公正公平。

(二)赡养老人费用方面

一是在部分特殊情况的赡养对象划分上应再细化。针对纳税人配偶(属于独生子女)不在的情况,如果纳税人需要赡养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这部分人可以将这类赡养费用纳入扣除范围之内。其次,对于部分不满60岁已丧失劳动谋生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也应纳入赡养扣除范围。二是从老人数量、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进行扣除标准分类,以达到有针对性的扣除。按照2020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 元的报告数据,赡养一个老人的扣除标准是2000 元/月,因此赡养两个及两个以上老人的扣除标准应相应增加40%-50%,对于“421”式家庭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可能还会更多,因此扣除标准相应增加比例需要不断上升。此外,还需要根据年龄段来对产生的实际赡养老人费用进行差异性的扣除,可将年龄划分60-70 岁、70-80 岁、80 岁以上等三类。此外部分身体健康状况严重不好的家庭,扣除费用也应适当增加,特别是患有慢性疾病,如脑卒中后遗症的老人,应根据实际支出的康复医疗费用进行相应的扣除标准设置。三是在扣除范围方面应更细化、科学。对于部分已退休但又享受返聘待遇的老人、或者享受国家高额退休金的老人,如科学家、医生、军官等,如果老人月收入高于5000 元,远高于我国2020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682 元/月的标准,那么其子女就不应再申报赡养费用扣除。若老人的月收入在 2000-5000 元之间的,允许他的子女申报赡养费用扣除标准的50%;若老人的月收入在 2000 元以下的老人,则允许他的子女按规定全额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方面

一是对首次购买的房子才能享受转向附加扣除制度的扣除条件进行相对合理性的修改。住房问题是我国民生根本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费用的扣除制度首先原则是保障住房相关支出扣除的合理性。当前我国大部分年轻人在刚开始时是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大一点首套房子,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的出生、赡养老人等刚需则会使换房成为必然选择。因此将刚性换房需求纳入扣除范围,不仅能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前疲软房地产市场状态的复苏。二是需要根据国家经济情势的变化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进行适当变化。根据纳税人选择的贷款银行、期限、方式的不同,将住房贷款利息标准设计成阶梯式,并设置限额,在一定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从而真正的体现税收公平。

(四)住房租金方面

住房租金的扣除设计需要充分考虑租房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系数、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等,不能脱离纳税人的需要范围。在当前住房租金扣除的幅度对于发达城市而言显得微乎其微,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凸显税制的公平性。因此住房租金的扣除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来适当调整扣除额度。可根据相关文献报告来进行一定额度的上调,在现有扣除额度基础上上调50%。针对同一城市夫妻双方租房只能从一方中扣除的情形,应根据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的社会现实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如果双方夫妻确实在同一城市工作,但由于工作性质、双方单位距离等情况必须租两套住房才能满足生活需求的,可以考虑双方都可以扣除此项租金费用。

(五)大病医疗方面

一是在扣除范围方面对“大病”的划分应给予有针对性的扩大。应结合我国卫生部门统计的数据,对一些常见、多发、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可纳入“大病”扣除范围。对于部分慢性病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也应该纳入扣除范围,可通过设置一定限额,达到限额额度就可进行全额扣除。根据2020 年相关卫生医疗统计数据,建议将限额设置在10-15 万元较为合理。二是在扣除对象上应考虑纳入父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重,老年人患病几率越来越大,需要投入的医疗费用也成为家庭的重要支出,目前的大病医疗扣除对象包括纳税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没有包含纳税人父母,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子女的压力。因此需要考虑将纳税人父母也纳入大病医疗扣除的对象范围,这样才能凸显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六)继续教育费用扣除方面

一是在扣除范围方面应有所适当扩大。当前我国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对继续教育费用给予扣除的空间还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是比较狭窄的。目前我国继续教育费用扣除只限于给予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教育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则没有纳入扣除范围。这对于鼓励更多人投入继续教育队伍、推动全民文化素养提高是不利的。为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给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更高文化素养的人才,促进全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凡是和教育有关的项目都应该纳入到费用扣除范畴中,并按照每年的实际支出,设定上限额度。针对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所取得的相应证书不能扣除的现象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可以将其父母或者配偶列入扣除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继续教育的蓬勃开展,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二是根据继续教育支出的差异对扣除标准做出科学合理的细化。当前我国继续教育的费用支出普遍偏高,特别是不同学校、各个专业继续教育费用差异较大,有些如MBA、医疗、法律等专业的继续教育费用多则2、3 万元一年,因此可根据各学校、各专业的不同设置更细化的扣除标准分级,呈现出梯度性和差异性,使扣除标准更科学和合理化。

(七)加强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为解决纳税人信息不同步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相关部门应加强建立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首先统一信息共享查询标准,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纳税人所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并能及时更新,保证平台信息与实际之间相符。同时,明确系统内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程序标准,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加快此项工作效率。最后,明确涉税信息使用权限。信息共享平台需要做好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工作,规范税务工作人员行为,避免发生纳税人个人信息泄露的不良现象。二是完善纳税人信息申报系统。在信息共享平台上税务机关应完善纳税人信息申报功能,将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到申报系统中,形成自动填报、自动输出,提高税收工作效率。三是开发涉税费用信息比对和核查系统。通过信息交互平台,税务机关充分利用云计算技术的优势开发利用好涉税费用信息比对和核查系统,这样可以将纳税人费用扣除申报信息与第三方数据信息进行对比,筛选、提出可疑信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精准、可靠的信息数据支持。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6 项制度内容目前在实行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对于促进税制改革、服务全民群众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瑕不掩瑜。为了使新个人所得税更好地推进,更好彰显税制的公平、公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税收的益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优化、调整力度,使税收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引用

[1]原齐文.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专项附加扣除问题[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32(2):67.

[2]毛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施的分析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24):79+111.

[3]王清云,吕国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探析[J].财会学习,2019,(18):182,184.

[4]袁琳燕.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2,21(01):24-25.

[5]莫小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施策略研究[J].纳税,2020,14(6):14-15.

[6]苏文昱,盘洋华.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与解决策略[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3(01):10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