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春东

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上,就有孩子“不打不成材”一说。其实国外也是一样。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上,打骂学生,打骂孩子是基本教育方式之一,甚至是一种教育文化,古希腊的文物和文字上都有记载学生挨打的事情,而打骂的教育方式在古代是常用的且合理的。打骂教育在人类教育史上起到过作用,也培养出过人才。打骂的教育方式即使在现在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也总会出现,并会引起广泛热议。即使是倡导人本主义教育的今天的美国,打骂孩子的现象也屡禁不止;有调查表明,我国八成以上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过父母打骂。“狼爸虎妈”,据说是北美对东亚父母教育方式起的标签,这是对东亚家庭教育的批评。

教育中的惩戒是为了改进学生的错误行为必然产生的教育措施,是合理的。对维护教育秩序和引导学生进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打骂不是惩戒教育,并且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首先是从法律依据上看。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对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然而,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两个条款确认了教师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

中国1990年就签署了联合国1989年制订的《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19条为: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打骂儿童都是绝对违法的。现代法律确认了儿童的公民权。其公民权包括了人身权利是他人不可侵犯的,反应了现代世界对儿童人权观点的进步。

其次,从教育理念上看,现代教育理念已经从传统的行为主义教育转向人本主义教育为主,从赫尔巴特的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了以学生为中心,从知识学习是灌输的转向了知识是建构的。传统教育把儿童当作机器和动物,因此对学生教育采取的理念是行为主义的,以刺激反应式的教育方式,打骂是最有效的制止学生错误行为的手段之一,因而广泛使用。历史上,最早反对教育惩戒的是四百年前的法国学者卢梭,卢梭在《爱弥儿》中说道:“人的天性中是善良的,应该自然而然地让孩子认识到正确的道理和知识,惩罚只能是伤害他们幼小的心灵。”卢梭反对人为惩罚,但他同意运用自然后果惩罚来教育犯错误的学生。

人本主义理论下纠正学生犯错误行为的前提是尊重,而不是让学生觉得羞耻才去改正错误。即使是行为主义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