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5)

试论我国高校文科实践教学绩效的提高

李敏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5)

对高校文科实践教学目标的不正确认识,导致我国高校文科实践教学绩效不高。适度融合、教育者主导等观念的确立,教育评价的严格、科学,课程设置的求真务实,是使文科实践教学绩效提高的理性选择。

文科实践教学;理论教学;教育评价

高校文科实践教学是为社会实际问题高效解决而以新的视角所进行的教学,它是使分析力、判断力、洞察力等生长于理论与事实之中的教学。但人们对文科实践教学目标的不正确认识与对待,致使实践教学绩效不高,具体反映在理论教学、教育评价等方面。适度融合、教育者主导等观念的确立,教育评价的严格、科学,课程设置的求真务实,是文科实践教学提高绩效的理性选择。

一、教育评价对高校文科实践教学目标实现的反向激励

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教育评价是由升学与用人的非理性社会评价所主导的,该社会评价的非理性表现在升学与就业的准入、考核。作为基础教育的最后评价标准——升学率及其考核指标,不是分析力、逻辑力、洞察力等思考、创新意义上的内容;作为高等教育的最后评价标准——就业,其在用人招录与业绩评价等方面亦是如此。为升学与就业这个功利目标,人们只有去适应这一非理性的教育评价。功利性的教育者也为其所追求的来自于学生的“好评价”, 在教学中竭力满足学生的非理性。教师的功利性选择使其放弃了其本该担当的角色,放弃了教师该有的理性,教育也不再是教师主导的教育 。教学思路与方法便是因应于此的产物。较之于受教育者,教育者对教育的影响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就教育者而言,“只要我们让我们的教学目标透明化,帮助学生理解为什么要实现这些教学目标,就很容易消除学生们的困惑”[1],使之确定学习方向,掌握学习方法,知道训练自己什么能力。文科实践教学常以案例或具体事件的描述取悦于学生所需的轻松、愉快而不是学科自身所具有的厚重的逻辑、深邃的探寻,不是以历史的、政治的、文化的视角和方法对现实与未来予以研究与规划时所需分析力、判断力、洞察力的培养,从而使文科实践教学目标偏离了实现的航向。例如,法学实践教学的本意虽是为受教育者呈现出法学的本来面貌——丰富性、复杂性、逻辑性、艰深性等,为受教育者提供揭示、掌握这一面貌的演练场所,但目前教育评价“激励”下的实践教学却将其幻化成了“表演”的演练场。

同时,教育管理者作为评价者的教育外行行为使文科实践教学偏离了预期的理性。如教育外行评价者以其“听懂”与否作为教学评价标准,使得教学势必脱离应然的状态。这对法学实践教学尤为有害,它会使教学者为迎合这一评价而将法学实践教育沦为“普法层次”,而不是专业教育的水准。

因此,改革现有的教育评价,激励教育者远离社会功利性的侵染,是实践教学绩效提高所不可逾越的路径。

二、高校文科实践教学对理论教学的不当对待

目前,我国文科实践教学有“轻视”理论的极端趋势。这是我国文科实践教学绩效不高的又一重要原因。实际上,对文科实践教学的强调并不是原始的回归,实践教学不应止于“实践技艺与技术性的规则,以师傅传给学徒的手艺”[2],脱离理论,就使本为提高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抽空了实践能力养成所需的养分。

实践教学如果没有理论的功底,就是没有方向的,实践教学的展开就是盲目的,高成本的。例如法律概念,它是“处理问题的思考工具”[3],没有这一工具,法律思维无法展开,法律规范的理解、逻辑判断等均会出现困难,实践教学即会变成不结果的“闹剧”。况且,纯粹的实践教学不能提供系统的、深入的抽象理论,所提供的知识是支离破碎的,不具有体系性。它所能提供的仅是问题意识、方向与方法意识。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于文科教学中安排置放要适当。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虽具体目标各异,但其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而目标的实现在手段上需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协同才可完成;反过来说,无论是实践教学还是理论教学,它们在教学中地位的不当处理,都会阻碍其共同的终极目标的实现。现今,大力推行实践教学的本意是要避免曾经的单纯理论教学致使教学目标落空的弊端,但决不是滑向只要实践不要理论的另一端,而是将二者如何置放得当的问题。换言之,如果说我国高校文科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实践能力薄弱,则根因不是实践教学的缺乏或比例不足,而是理论教学低效或没有充分有效结合实践所致;如果将实践能力薄弱甚或人才质量不高归因于实践教学,那充其量也只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不适度。

理论与实践不是专属于某类人才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虽是实践教学的目标,然而,这不意味着实践教学与学术能力或曰理论类人才培养互不相干,不意味着在教学与学习方法上彼此完全独立。无论是“大师”还是“工匠”,理论与实践均是他们需要的,因为承载科学技术进步的“大师”没有来自于实践的经验启迪、试错,便难以成为“大师”;反之,“工匠”(例如作为“律师管子工”的律师)如果没有理论的支撑便难以有效履行其职责。因此,教学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对各自的取舍、割裂,而是改变教授它的思路,即:理论教学中,不应再仅是记诵性的学习、陈述性的灌输,而应是理解力、分析力、思考力等研究力意义上的教授;实践教学亦不是“徒手”的实践,而是具有工具属性的理论的践行。

三、高校文科实践教学绩效提高的对策

(一)转变教学理念

高校文科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不具有自足性。没有基础教育阶段对学生的思考能力、创新习性的养成,文科实践教学极易流于形式;没有有效的相关理论教学,文科实践教学就是形同虚设;没有符合学科规律的考核评价,就没有实实在在投身文科实践教学的动力。高校文科实践教学要始终以“融合、适度”为指导。文科实践教学目标实现的不自足性,即表明文科实践教学的绩效是其所处体系中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那么,文科实践教学中如何处理各因素间的关系就是我们必须关注的。这样就会避免因对各因素彼此关系极端或其他不适度的处置而使文科实践教学、整个文科教学目标落空。例如,文科实践教学中,就需要适度处理其与理论、与理论教学的关系。那种为提高文科高等教育质量而专注文科实践教学,但却冷落学科理论和理论教学的做法就是不适度的,其结果将使高等教育改革目标落空。

(二)调整教学行为

第一,建立严格、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制度。文科内容的看似“空泛性”,文科实践教学成果的非可见性,加之考核者职业精神与职业能力的缺乏或不足、考核者更多的主观性,使文科实践教学的考核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例如,预先向学生公布考核内容的范围;考核评价内容、标准不是依学科实践教学的内在需求为依据,不能真正反映被考核者的真实水平等)。这样的考核会使一些被考核者搭便车,考核有失公正。这样的考核不利于激励学生不懈地、诚信地探寻、追求实践教学的真谛,使文科实践教学虚化。

考核评价制度应遵循文科的规律,而且还要因文科中不同学科的不同规律而在考核评价制度上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文科实践教学的特点、目标的需求,考核评价不仅应体现被考核者对社会关系问题解决的“正确性”,还要考核被考核者探寻正确解决方案的“过程性”、“创新性”。因为虽然获得社会关系问题解决方案的正确性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但为避免基础教育那样只是记诵、熟悉而怠于思考、研究问题的习性,并且因为实践教学不应止于传统的“技艺”上的传递,它应该是发现、创新技艺,即传递“工具”或方法的。因此,实践教学考核应重视被教育者在探寻正确答案过程中的表现,特别是要激励创新性的表现,也就是说,“正确性”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只有将“过程性”、“创新性”纳入考核,被教育者才会重视它,我们所培养的人才才不会停滞于“匠人”甚至“低端的匠人”的层面。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高校应将“对学生考核的严格、科学性”作为对教师评价的一项标准,以此激发教师发扬职业精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使其教学方法、思路等教学环节主动沿着学科实践教学规律而行,发挥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建立符合学科规律的文科课程设置体系。理论课与实践课、各实践课本身设置的先后、结构等关乎着文科实践教学能否顺利、有效进行,笔者认为,课程设置体系根本上要符合文科运行、发展的规律,否则就是失败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绩效便难以提高。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的设置孰先孰后抑或并行交错进行,这都要以最有利于实践教学及整个学科教学绩效的提高为原则。如前所述,遵守学科规律是根本的原则,而符合文科学科规律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置应是“恰当的交错”。具体而言,虽然依文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为理论的产生及理论的应用这一点,应是理论先行,但就该理论及其应用结果的获取而言,应是理论先行,但就该理论及其应用结果的获取过程而言,实践有时要先行、并行于理论。这是因为,文科理论教学、文科实践教学要历经开启、深化、提升几个阶段才能达致目标。开启,是指让学习者感知该学科是什么、应学习什么、培养什么能力、如何学、怎样学……这一开启功能最好的实现路径就是“实践”。一定的“实践”先行是学习者最真切、具体、有效的感知路径。深化,是学习者对理论应用的熟练,这就需要相应的“实践”与之并行,以此巩固、加强理论应用的能力。提升,是学习者对理论、理论适用的创新、思考。这既是源之于实践启迪、印证的结果,又是用之于实践的结果。就实践课程本身的设置而言,对一些实践课程,如案例课,要以相关理论课程开设前置为条件,否则,相关实践课程就是虚设,但对某些实践课程,如咨询、模拟训练等,则未必要以理论课前置为条件。对难度较大、并系学科核心地位的实践课程可增设课程时数、师资投入,可从不同角度出发,多面向地设置实践课;而对其他类型实践课则可适当控制学时数,因为有限的资源应该使用在能最大、最优的实现目标上面。

第三,文科实践教学在“精”而不在“多”。前人发现、总结的理论是文科及文科实践教学目标实现的重心。应将实践教学控制在适度的比例内,过多的实践教学会分散教师与学生的精力,冲淡理论的学习,浪费太多时间、精力等成本,但却不能收获与其投入成本相应的成效。文科实践教学要提倡“真刀真枪”的实践,切忌学习者凑热闹,流于形式,避免不是“脑子”而是“身子”投身于实践教学之中,避免实践教学中不是“思与行”而是“观与赏”。

[1][美]罗伊·斯塔基,等.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37.

[2][奥]卡尔·伦纳.私法的制度及其社会功能[M].王家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

(责任编辑顾冠华)

G642

1003-8418(2014)06-00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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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36/j.cnki.jshe.2014.06.027

李敏华(1968—),女,黑龙江五大连池人,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012年度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项项目“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JGZ201201138);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