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宾



10 例脑静脉窦血栓形成的临床表现及影像学特点

周 宾

(河南省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内科,南阳 473058)

目的 探讨脑静脉窦血栓形成(CVST)的临床表现及影像学特点。方法回顾性分析2008~2012年在我院住院治疗的10例CVST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影像学特点。结果 CVST的主要临床表现为头痛、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视乳头水肿、抽搐和意识障碍。影像学特点为:3例颅脑CT示弥漫性脑肿胀,10例均行头颅 MRI 及 MRV,发现静脉窦内流空信号缺失和/或信号异常。10例患者在给予肝素抗凝治疗2周到1月后,5例患者治愈,4例症状明显减轻,1例自动出院。结论 所以在临床工作的医生一定要对CVST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于年轻人出现的持续性头痛伴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或癫痈,或者不符合血管分布规律的脑水肿、脑出血要考虑到CVST的可能。并及尽早行头颅CT、MRI、MRV检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多数效果良好。

静脉窦血栓形成;MRI;MRV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0例患者均为2008 年1月至2012 年4 月在南阳医专一附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的患者。其中男性占4例,女性占6例,男女比为2:3;年龄16~46岁,平均年龄28.5岁。所有患者最后均确诊为静脉窦血栓形成。

1.2 影像学及腰穿检查 5 例进行了CT 检查,10例均行 MRI+ MRV检查,4例行腰椎穿刺检查。

1.3 治疗方法 10例患者均给予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治疗时间为2周到1月。头痛者给予对症处理。伴有颅内压升高者给予脱水药物。

2 结果

2.1 临床症状及体征 表现为头痛患者10例,头痛明显伴有恶心呕吐者7 例,伴视物模糊者6例,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者5例,伴癫痫发作者4 例,出现意识障碍者2 例。脑膜刺激征阳性者为7例。

2.2 影像学检查 10例患者有5 例进行了CT 检查,1例呈现为明显的条索征,4例表现为间接征象,3例颅脑肿胀较为明显,沟回消失。1例为静脉性梗死。10例行 MRI+ MRV检查,头颅MRI均可显示异常病灶,4例发生于额顶叶,6例出现在枕叶。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脑梗死(静脉性梗死)、脑出血、脑水肿。MRV检查示:有5例出现横窦的明显病变,3例为上矢状窦信号异常,2例累及乙状窦。4例腰穿检查3例颅内压升高,1例颅内压正常。

2.3 治疗与转归 10例患者在给予肝素抗凝治疗2周到1月后,5例患者治愈,4例症状明显减轻,1例自动出院。

3 讨论

脑内静脉窦血栓形成(CVST)在临床上的发病几率比较低,有数据显示它在成年人脑卒中的发病率为1%,在所有脑血栓形成中的发病率为3.5%。女性发病多于男性。高发年龄段为20~40岁[1]。CVST的发病与很多因素有关。妊娠相关性:有关报道认为口服避孕药及产褥期是女性静脉窦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外伤或手术:头部外伤或手术操作可以使静脉窦内皮细胞受损,血液中的血小板容易吸附并粘附在受损的内皮上从而触发静脉窦血栓形成。缺铁性贫血:缺铁性贫血可使机体血小板代偿性增多,还可以使机体处于一种高凝状态,贫血还可以使脑组织发生缺血性改变而使血栓形成。肝功能受损:肝炎后肝硬化使肝功能受损可引发CVST[2]。尽管CVST目前已确定的发病原因有很多种,但是仍然有部分病人无法找到明确的病因,我们称之为隐源性静脉窦血栓形成。

颅内静脉窦不像外周的静脉有静脉窦,所以一旦静脉血栓形成波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有多个病变部位。静脉窦血栓形成的好发部位以上矢状窦最为多见,然后为横窦,其次向后依次为乙状窦,大脑深静脉和直窦,最后为颈内静脉。上矢状窦之所以最容易发生血栓是因为大脑上静脉方逆着血流方向汇入上矢状窦,比较容易产生涡流,并且很多横隔、小梁在上矢状窦内分布,使得上矢状窦在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的发病率最高[3]。

CVST的病人临床表现多种多样,程度轻重不一,导致CVST在临床上常常被误诊漏诊。部分病人只表现为持续性头痛,但有的病人短时间内发展为瘫痪、昏迷甚至死亡[4]。所以在临床工作的医生一定要对CVST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于年轻人出现的持续性头痛伴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或癫痈,或者不符合血管分布规律的脑水肿、脑出血要考虑到CVST的可能。

[1] 聂光军,崔俐,初凤娜,等.低颅压综合征并发脑静脉窦血栓形成1例报告[J].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2009,02:119-120.

[2] 刘宗超,潘旭东,张勇,等.脑静脉窦血栓形成临床分析并文献复习(共268例) [J]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2008,03:72-74.

[3] 闰海清.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30例临床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09,9: 33-34.

[4] 李志平,李文涛.脑静脉血栓形成12例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 962-963

2012-02-10

10.3969/j.issn.1672-2779.2012.07.074

1672-2779(2012)-07-0108-01

(本文校对: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