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商业银行“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银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已经3年,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银行基本实现税负全面下降,但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尽管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断打通,可抵扣进项范围不断扩大,但税负仍高于营业税税率。为深入了解银行业“营改增”的运行效果,我们对贵州省17家银行机构2018年1季度增值税情况进行调研。17家样本机构包括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省分行、7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2家法人城市商业银行、1家法人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信社省联社。

(一)商业银行采取系列措施扩大可抵扣进项税后,税负率呈下降趋势,但仍高于营业税制下的税负率。16家银行机构(不含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加权平均税负率为5.4%,同比回落0.14个百分点,但实际缴纳税额较营业税制下仍增加4257.67万元,增加4.5%。其中,增值税税负率同比下降的有9家,占56.3%。除招商、华夏银行外,其余14家银行1季度税负率仍高于以营业税口径测算数,占82.4%(见表1)。招商银行实际税负率下降,主要是1季度集中购进税率为17%的营销产品,华夏银行则是前期购置新办公大楼等固定资产,产生留抵税款,二者税负率下降均不可持续。

表1 2018年1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值税变化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1、营业收入为应税收入,不含免税收入;2.营业税税负率=纳税额/营业收入,增值税税负率=纳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

(二)进项抵扣链条的日渐规范、完善,带动增值税税负率逐步走低。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加主动,日渐规范、完善的进项抵扣链条,带动增值税税负率逐步走低。1季度,16家银行机构进项税额抵扣合计8722.60万元,同比增加1987.14万元,增长29.5%,远高于销项税额8.7%的增幅,使得增值税税负率同比回落0.14个百分点。从进项抵扣结构看:税率为6%的进项抵扣最多,达3483.26万元,占全部进项抵扣的39.9%,主要为网络租赁支出、电子银行设备维修维护、安保费用支出等;税率为17%的进项抵扣3386.16万元,占38.8%,主要为贵金属、电费等支出;涉及不动产项目(含购进、租赁、装修等)的进项抵扣为1460.21万元,占16.7%。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专用发票获取难,抵扣效果不好。由于金融业属轻资产行业,存款利息、人员经费等主要支出不产生进项税额抵扣。据贵阳银行估算,若要用进项税抵扣抵消营改增后税率上升带来的影响,进项取得率需达14.29%。本次调查显示,银行进项取得率均在2%以下,主要是部分理论上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操作中获取较难或取得率较低。一是营业网点租赁、水、电费获取专票难。据光大银行反映,该行全部网点都是租赁的房产,出租方大多为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之大部分租赁房屋没有独立电表,费用缴交实行由物业分割、开具收据缴纳模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也存在困难,1季度该行仅水电费一项,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达14.76万元;二是部分日常耗材及基层网点营业支出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充分抵扣。若更换为一般纳税人,则大部分产品价格上涨,将大幅增加日常耗材支出;三是安保人员、派遣员工等劳务外包支出仅管理费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据交通银行反映,该行安保等人员费用支出452.50万元,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差额纳税,项目扣除后按5%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额较小。

(二)因银行内部业务系统功能改造未完成,影响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落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金融机构对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免税标准提升至100万。截止1季度末,16家受调查银行半数享受了政策优惠,对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免税利息收入达4.38亿元,免征增值税2499.97万元,是上年同期的51.4倍。根据要求,金融机构需对免税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目前,建行、交行、兴业等8家机构正处系统调试阶段,尚未实现免税利息收入单独核算,导致未能享受政策红利。如,建设银行因系统改造未完成,1季度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835.29万元本该免税,仍缴纳增值税50.12万元。

(三)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银行收益下降。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税基进一步扩大。主要做法是,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资管产品的运营收入计缴增值税,暂适用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缴,完税后的收益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调查中,多数银行反映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银行收益下降。如,工商银行1季度缴纳资管产品增值税及附加税共计134.30万元。贵阳银行按现持有数据估算,资管产品纳入计税范围后,2018年预计将减少收益3076万元。

(四)金融商品转让负差不允许跨年结转,加重了商业银行的纳税负担。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为负差时,则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据贵州银行反映,2017年该行金融商品转让形成的负差余额1,556.94万元,由于不能跨年结转,该部分负差未能得到抵减,2018年将增加应缴增值税88.13万元。

(五)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针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相关认定标准不一,给商业银行核算带来困难。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中,针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商业银行在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需按不同标准核算。一是农户小额贷款标准不一。增值税认定标准为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的贷款;企业所得税的认定标准为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二是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不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认定标准是,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增值税政策的认定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行业的相关规定。相关认定标准的不统一,致银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时,需按不同标准分别核算,给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扰。

(六)省农信社与社员社之间的抵扣链条断裂,留抵税款快速增加。截止1季度末,省农村信用联社增值税留抵税款6161.98万元,是上年同期的4.02倍。省联社的主要应税业务是为其社员(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提供资金融通、清算与结算业务,应税业务范围较窄。今年1季度,联社销项税额仅49.35万元,而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达1010.09万元,主要包括不动产购建、购置设备及系统软件等。目前,省联社采取向成员社分摊的方式,筹集履职费用,这部分收取的费用不能确认为省联社的应税收入,成员社缴纳费用后省联社仅开出收据,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造成进项税款以留抵的形式大量沉淀在省联社。

三、政策建议

一是针对餐饮服务、业务招待费等,明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具体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原则,出台相关增值税进项抵扣办法。同时,针对差额征税开具发票能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以便商业银行可按发票金额5%的税率计入应抵扣进项税。二是金融机构应加快内部业务系统功能改造,确保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充分发挥支农支小作用。三是研究制订金融资管商品转让负差跨年结转的可行办法。同时,按财税[2017]77号标准,统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认定标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核算对农户、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四是合理界定省联社向社员社收取费用的性质,积极打通省联社与社员社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