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琰 俞立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中国 北京100190)

2013年08月30日,新《商标法》修正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本次修正法案的亮点之一,在新《商标法》第8条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的声音商标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合法地位,声音商标这一非可视性商标,与传统的文字、图形等可视性商标有很大的差异,本文就从声音商标的概念、其他国家声音商标的注册以及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以及展望等几方面对声音商标进行简要的介绍。

1 声音商标的概念

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声音商标与传统的商标相比,具有动态的、不固定的以及抽象的表现形式,尽管如此,声音商标的客观性还是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如常见的qq消息声、windows的开机声等等,以其独一无二的可辨识性为大众所熟知。当然,声音商标的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或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音乐声音,也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乐谱等等。

2 各国(地区)声音商标的发展以及现状

声音商标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时间并不是很久,但允许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已经渐渐成为国际趋势,主要的发达国家、地区都对声音商标进行了保护,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国际条约、欧美各国或地区对于声音商标的保护。

2.1 国际条约的规定

2006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通过了《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该条约中将声音商标列为了可注册的商标,我国于2007年签署了该条约。该条约改变了人们对商标的观念,首次明确承认非传统类型的商标,具有里程碑意义。

2.2 美国和欧洲

美国是最早开放注册声音商标的国家,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规定:“商标”一词包括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案,或以上要素的任何组合。其说明,只要一个标记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得申请者的产品具有显着性,则这个标记就可以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根据该法,1950年美国第一例声音商标即美国“全球广播公司”就其广播服务注册的三声钟声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迄今为止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授予了多个声音商标的注册,其在声音商标的注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也走在世界前列。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欧共体商标图样可以以特殊音乐片段表达的声音商标构成。在2003年底的shield案中,欧洲法院明确了声音商标可以注册,并规定成员国的国内是否允许声音标记被注册以及作为商标来保护,由各成员国法院考虑各自的相关因素后决定。目前,大多数欧盟国家都承认声音商标的注册,并且德国是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声音商标注册数目最多的国家。

2.3 其他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在其《商标法》中将商标定义为:已使用或意图使用的,与他人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或经销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些标记其中就包括声音或声音与其他内容的组合,在声音商标可注册的10多年期间,澳大利亚约有50%注册申请的商标都已获得批准。

香港在2003年的《商标条例》中将三维标志、声音、气味及其组合扩入道了可以被注册成为商标的范围。

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在声音商标注册方面有相关的规定。

3 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

我国刚刚承认声音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在2013年通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1)应当在申请中予以声明;(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存储在只读光盘中;(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来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标描述应与声音样本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声音商标的注册虽然刚刚放开,但在注册的立法规定上还是非常细致的,其主要参考了国际上常见的图标表述、文字表述和混合表述的3种申报方式来对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予以规定。2014年5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向中国工商总局提交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的声音商标申请,这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中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

虽然目前我国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已经进行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但声音商标的具体审查规则以及声音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还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予以细化,例如,声音商标的显着性如何审查,再例如,含有广告语的声音商标注册成功后,其保护范围是否包含广告语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立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的具体内容,而且这些规定对于更好的保护声音商标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4 声音商标的展望

尽管声音商标的很多细节性问题都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地予以规定,但新商标法开放声音商标的注册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显然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众所周知,一个被消费者所认可的商标,必将成为沟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更容易接受的声音商标则显然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例如作为声音商标的最常见的应用,视听型的商业广告,其很容易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公众很容易将其代表的商品与其所有人对应,而随着公众熟知程度的提高,该声音商标的显着性则也会日益增强。因此,国内企业应该尽早着手,布局声音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1]向玉兰.论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J].暨南学报,2007(4).

[2]杨延超.声音商标的立法研究[J].知识产权,2013(6).

[3]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J].标准解读,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