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凤 王聪 耿艳丽

【摘 要】 2020年4月,美国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5月合约期货跌至负值交割,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文章基于“原油宝”事件的回顾,深入剖析该产品的交易逻辑,并对此事件背后隐藏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问题追本溯源,找到解决错配实现复位的举措。研究认为,解决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问题应从金融市场创新方面,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从全面了解各种金融产品风险方面,提升对外投资专业素养;从加强机构风险管理方面,启动全方位风险防范;从金融风险规避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从规范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最终缓解或解决金融产品供需错配的问题。研究从供需视角对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错配形成机理进行分析并提出复位建议,创造有效需求,优化供给结构,以期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秩序,并保护境内外高风险金融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 原油宝; 高风险金融产品; 供需错配; 形成机理; 复位

随着我国社会公众收入水平的提升和理财意识的加强,普通居民对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的投资需求越来越高,国家密集出台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以推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但经济社会和金融领域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却存在不协调因素,例如金融供给不能很好地与持续扩张的高风险金融产品需求相匹配,2020年发生的“原油宝”事件就是高风险金融产品错配的典型案例。由于我国很多投资者处于“无知无畏”的状态,“原油宝”这类产品应运而生并快速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产品的热销反映出我国个人投资者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渠道狭窄问题,投资者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需求得不到高质量满足,该类金融产品存在较严重的供需错配问题。鉴于此,本文欲通过回顾中行“原油宝”事件,重新审视该类金融产品的交易逻辑和设计原理,探析产品交易双方供需错配的具体表现,以理性的认知去厘清供需错配原因,以期为金融机构、监管者及投资者提供可能的借鉴,思考我国高风险金融产品错配复位的可行之策。

一、问题提出: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现状

金融市场因其双边市场特质,市场上各种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均呈现独特性[1],当金融产品买卖价格相匹配时,交易双方都会得到满足,从而形成稳定的市场状态;当交易双方需求不一致时金融市场可能会失衡[2]。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交易都伴随着风险,投资者通常将结构复杂且难以理解的金融产品与高风险相关联[3],与普通的证券商品相比,结构复杂且难以理解的金融衍生品通常被认为是高风险金融产品[4]。虽然有部分投资者通过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使财富得到积累,但是金融风险也不断暴露,“原油宝”穿仓事件凸显出高风险金融产品蕴藏的巨大金融风险,相似的高风险投资失败案例在投资史上也曾上演过。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因交易员在新加坡期权市场交易中违规操作导致银行破产,从此退出历史舞台;2005年中航油(新加坡)总裁在对国际原油价格判断失误时未及时止损导致亏损不断扩大,最终以巨亏5.5亿美元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违约可能性通常呈正相关关系,由于高风险金融产品存在较高违约风险,最终的收益常达不到产品发行时所承诺的收益率[5],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通常会加剧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致使金融系统更容易遭受市场冲击[6]。

近年来,高风险金融产品频繁“爆雷”促使学者们对这类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进行分析和思考,有学者通过金融市场模型发现,金融机构会设计自认为安全但实际上固有风险很高的金融产品销售给投资者,以此迎合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性偏好[7]。按照高风险产品可能会产生更高回报的逻辑[8],高风险金融产品可能会因为很多内外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更高的收益或损失,也正因这种魔幻般魅力吸引着大量高风险偏好者的关注和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通过多层嵌套虽可以使其看起来相对安全,但实际上加大了金融风险[9]。有学者认为这和高风险金融产品供求不匹配有关[10],解决该问题是维持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Mardi et al.[11]、程惠霞[12]提出通过扩大金融产品种类、增加金融普惠性策略能改善当前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也有学者认为不仅要扩大金融供给,做好精准的金融产品需求预测对解决问题也同样重要[13],比如金融顾问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了解投资者对不同金融工具潜在风险的看法,辅以广泛的事实调研了解客户,以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与期望[14-15]。Abhishek et al.[16]认为必须采取措施解决需求侧壁垒和供应限制,提高金融市场的包容性。因此,应加大金融供需错配风险防控改革力度,做好供需错配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工作,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17]。

回顾以往相关研究发现,多数学者已经关注到金融产品出现问题的一个很大诱因是供需错配问题,但对于如何解决,多数学者没有从产品供需源头上加以深入探析,尤其是对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问题的解决鲜有涉猎。因此,本研究以“原油宝”事件为研究对象,探析挖掘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高风险金融产品交易中的不协调逻辑,通过对问题原因的深入挖掘,探索出我国高风险金融产品规范发展的路径,以期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稳健可持续发展态势。

二、案例事件回顾

由于原油期货产品在客户资产规模、交易记录以及适当性测试等方面有着较高门槛,个人投资者难以满足原油交易条件,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思考个人投资者参与原油交易的对策。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纸原油”业务,该业务是银行个人账户商品业务(简称“纸商品”)之一,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美元买卖“凭证式”原油,价格与境外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的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期货价格和伦敦洲际交易所(ICE)的北海布伦特原油(Brent)期货价格挂钩,并随期货价格波动而变动,“原油宝”产品就是中国银行2018年推出的“纸原油”业务。

(一)“原油宝”事件背景介绍

2020年初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国际原油受疫情影响需求下降,进而致使油价下跌严重。2020年3月6日,石油输出国组织与盟友(OPEC+)谈判破裂,3月7日沙特阿拉伯宣布降价并增产,掀起产油国之间的原油价格战,国际油价进一步下跌。受较高的原油运输及储存成本影响,国际原油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十分困难,这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供求关系的失衡,国际原油价格长时间维持低价位交易。

2020年4月21日凌晨,在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以下简称“芝商所”)交易的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以下简称“WTI05”)结算价跌至-37.63美元/桶,国际油价历史上首次出现负值交割,一片哗然。这只石油“黑天鹅”直接击穿了中国银行(601988.SH,以下简称中行)“原油宝”产品对应的WTI原油期货合约多头投资者们的仓位防线,使无数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负债累累。中行“原油宝”风险事件持续发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对之众说纷纭,然而事件背后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现象值得深思。“原油宝”事件发生后,各政府部门立即开展调查行动,调研“原油宝”风险事件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原油宝”产品设计原理

金融产品的设计主要包括结构化、定价、风险管理及辅助性设计等,结构化设计主要是通过条款设定来创新金融产品,这是产品设计的核心;定价设计主要借助于量化方法和模型对金融产品进行初始价值衡量;风险分析及辅助性设计主要是对金融产品风险提示及交割方式、最后交易日、营销方案等辅助性条款做出的设定。中行的“原油宝”产品结构化设计是挂钩的WTI期货合约,该合约按期次发布,推出后交易活跃,目前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期货合约,合约采取“交易品种+交易货币+年份两位数字+月份两位数字”组合方式命名。WTI期货合约规格为1 000桶/手,报价单位为美元/桶,对投资者投资门槛要求较高。期货合约通常有现金结算、实物交割及到期转现三种形式,WTI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合约到期后投资者可通过管道、储罐网络系统进行实物运输。

“原油宝”的定价、风险分析及辅助性设计。“原油宝”产品最初是中行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客户可以在手机银行APP中自行购买,购买前只需客户通过满足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即可。中行通过“原油宝”将芝商所每手交易1 000桶的原油期货合约拆分成最小递增单位0.1桶的理财产品,设定交易起点数量为1桶,银行作为做市商与境内投资者进行双向对手交易。根据中行公告“2020年4月20日22点是原油宝5月合约的最后交易时间”,该时间对应美国时间4月20日10点,是美国期货市场的开盘交易时段;而WTI05的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4月21日,很有可能中行在“原油宝”产品与WTI05最后交易的时差内,对未进行操作的客户账户按照协议约定方式进行移仓或平仓处理。中行在产品交易前与境外交易商签订场外合同,由境外交易所买卖原油期货合约,中行作为做市商负责双边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并不进场交易。整个交易过程中,中行未直接持有期货合约,所以“原油宝”产品到期后无法现货交割,投资者只能以现金结算。投资者通过“原油宝”产品赚取原油差价,中行通过收取管理费获利。

投资“原油宝”的金融消费者在中行开设相应的综合保证金账户,在账户中存入足额保证金后,便可进行双边(多头/空头)双向选择的原油期货交易。“原油宝”采取的保证金制度不存在交易杠杆,即当原油价格变动时,投资者的资金也会跟随变动,一旦原油价格跌为负值,投资者就需要通过增加保证金去弥补持仓亏损,所以出现了后来中行“请多头持仓客户根据平仓损益及时补足交割款”的情况,产品风险极高。投资者依照中行报价,根据市场情况在个人账户中可自行选择移仓换月或平仓操作;也可持仓到最后交易日,由中行按照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操作。

(三)“原油宝”产品交易逻辑

“纸原油”业务在2013年推出后立即受到广大金融投资者喜爱,该产品大幅提升了个人投资者对原油期货投资的参与度。“纸原油”在交易中只计原油份额,不提取实物原油,属于衍生金融产品,投资者收益来自“虚拟”原油买卖差价,交易风险较高。“原油宝”运行的机制是国内投资者向中行发出交易指令,由后者汇总客户指令到自身的交易账户,委托境外交易商购买,再由交易商向芝商所发出交易指令。整个交易过程中我国投资者交易对手方并不是境外的交易所,而是在中行软件中下的虚拟单,具体交易逻辑如图1所示。

三、我国高风险金融产品错配机理:基于“原油宝”事件的回顾

“原油宝”事件的发生给金融机构、投资者还有监管部门等相关方敲响了警钟。追溯原油宝事件根源,客户需求与高风险金融产品供给出现了较严重的错配,最终导致投资者穿仓。“原油宝”事件中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客户实际风险偏好与产品实际风险的错配,二是标准化产品设计与个性化投资需求的错配。

(一)客户实际风险偏好与产品实际风险错配

客户实际风险偏好与产品实际风险的错配是指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设计属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具体表现为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在原油宝事件中该错配是导致投资者穿仓的根本原因。商业银行拟销售理财产品的风险通常以风险等级体现,中行的理财产品以本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为评级标准,将其按风险的高低分为五类:R1(低风险产品)、R2(中低风险产品)、R3(中等风险产品)、R4(中高风险产品)、R5(高风险产品),产品风险级别越高,本金亏损的概率越高,收益的不稳定性越高。中行通过科学方法对投资者展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根据结果将投资者分为五类:C1(保守型)、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C5(进取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依次增强。

银保监会规定商业银行要向投资者销售产品风险评级风险与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相匹配的理财产品,然而“原油宝”产品真实的风险等级要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原油宝”产品为挂钩原油期货的金融衍生产品,收益不确定性较大且本金亏损概率高,按风险级别划分应属于R5级别理财产品,适配C5(进取型)金融投资者。实际上“原油宝”产品被金融机构包装为R3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并将该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混合销售,出售给C3—C5型投资者。由于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及选择与真实风险情况存在偏差,产品的高风险与购买者的亏损承受额度存在严重错配,错配机理如图2所示。

(二)标准化产品设计与个性化投资需求的错配

投资者在不同生命周期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额度、期限长短以及风险偏好等有不同的投资需求,但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无法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产品投资需求,易产生错配。尤其是高风险金融产品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仅要求客户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素养、高风险承受能力和严格的契约履行精神,金融机构也需要在准入门槛、宣传营销、交易规则设计等方面做好制度设计和风险管控工作。

“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可在交易日前自行移仓,这需要投资者对国际油价的走势和国内外期货市场环境的变化有准确的把握,对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及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若合约到期者账户仍没有操作,中行依照客户事先指定的方式帮客户进行账户操作,产品操作规范如图3所示。

“原油宝”产品操作要求客户对国际油价走势有自己的认知与判断以及极高的风险承受能力,所以该款产品设计针对目标客户群体有限,并不适合面向全体投资者出售。而实际上“原油宝”的投资者来自各行各业,其财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经验、投资知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理解及诉求存在差异,“原油宝”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并不能匹配所有客户群体的实际投资需求,产生标准化产品设计与个性化投资需求的错配。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后国际原油产量供给大于市场需求,导致原油价格大幅下跌,芝商所修改交易规则允许“负油价”出现,使得这一错配现象更为明显地表现出来。

四、我国高风险金融产品错配原因追溯

(一)金融机构开发客户需求产品的能力不足

由于投资者性别、年龄、职业等多方面存在异质性,所以投资者的金融产品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投资经验的差距会使其对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结构、条款及交易过程中的其他事项产生不同的理解。金融机构作为筹集与管理资金的中介机构,应针对各类金融消费者的投资特征开发与客户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以达到金融产品的供需平衡,但金融机构一般由总部设计内容统一的金融产品,产品设计不具备个性化和差异化,无法满足各地区各类金融投资者的需求,致使产品供给与投资需求发生错配。与此同时,投资经理的工资绩效通常与资金管理规模相关,所以投资经理根据产品的畅销程度为客户配置产品,并不会对投资者的真正投资需求做深入的市场调研,明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甚至在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由于对客户数量与资金规模的追逐会促使其向客户隐瞒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在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中造假,这皆会造成金融产品供需错配,产生风险。

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时,由于多方面原因并不能完全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现实经济的需要,致使产品的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标的、风险级别等无法完全匹配投资者的金融需求;再者,如果高风险金融产品缺乏差异化设计,会导致金融机构提供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根本无法与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相匹配,甚至会导致产品没有明确受众,将会给风险不匹配的投资者带来更多意外不可控的风险。

(二)金融机构过度迎合投资者短期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按照公平公正、普遍适用的原则,完善我国居民医疗、养老服务、保险规划等多重保障制度,改变理财习惯,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受稳定储蓄思想影响,个人投资者对投资风险存在一定的厌恶心理,可承担的投资本金亏损额度较低,且更偏爱短期投资产品,无法承受长期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波动,因此投资者更倾向低风险高收益的短期化金融产品。2020年我国商业银行新发行理财产品期限在3个月(含)以下的占比31.77%,3—6个月占比27.93%,6—12个月占比19%,1—2年占比7.30%,2年以上占比9.69%①,银行理财产品以6个月内为主,资金供给期限呈现短期化特点。与资金供给特征相反,我国大部分投资资金被用于长期投资,比如城市建设、企业债券类投资期限在3—5年,国家债券期限则以10年期最为活跃,而资金供给多呈现短期化特点,资金供给与需求特征并不吻合。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部分投资者在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方面的特殊诉求,使得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时将不符合等级要求的标的资产包装为投资者需求型产品销售,忽视背后的资金供给与需求不匹配问题,主动迎合投资者短期低风险的投资需求,“原油宝”产品在宣传销售过程中被包装成中等风险的理财产品吸引大量投资者入场就是典例。事件发生后,银保监部门介入调查时发现甚至有些“原油宝”客户不满足年龄、风险承受能力等准入要求也可以购买该产品,危机的发生正是因为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短期低风险投资需求的过度迎合,最终导致“黑天鹅”事件发生。

(三)金融工具的属性设计致使产品固有风险高

“原油宝”产品虽然对投资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收益回报率也更加可观,但任何金融产品都存在无法获取收益、损失本金的可能性。金融衍生品由传统金融工具发展而来,把如汇率、利率、保证金、期限等多项基本金融工具通过组合或拆分,加以创新设计出更具个性化、更为复杂、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衍生金融工具虽被认为是一种金融产品,但其实质却是一种金融合约,衍生金融工具价格走向受一种或多种金融产品影响,例如股票、外汇、大宗商品、国债利率等。与普通合约一样,金融衍生品规定买卖内容,不过履行时间不是当下而是未来的某个时间。“原油宝”产品作为结构复杂且难以理解的金融衍生品,产品价格围绕WTI原油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投资者依据既往的价格走势预测未来走向,可自行选择移仓换月或平仓操作,对投资者个人金融素养要求极高,同时损失本金可能性极大。

金融产品的风险,本身是一种产品的属性设计,任何金融产品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更高。此次“原油宝”事件中,中行充当客户的对手盘,根据轧差后的头寸到境外去做反向实盘原油期货交易,以对冲自己虚拟盘的风险,然而原油期货实盘爆仓,经济损失却要由投资者来承担,一方面中行风险管控不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投资者可能未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利用组合工具进行风险对冲。

(四)交叉性金融衍生品的特殊性加剧交易风险

“原油宝”产品虽以银行理财产品形式销售,但本质上却是银行交叉性金融衍生品。交叉性金融衍生品在金融产品基础上衍化和派生,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征,金融机构在该类产品组合设计和业务融合过程中通过杠杆和信用交易等金融手段不仅放大了传统业务风险,还衍生出各类新型风险,产品收益存在极高的不确定性。银行主营存款、放贷、汇兑等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尚未就交叉性金融产品开展统一的管理工作,该项业务的管控仍以传统的金融产品管理方式为主,易忽视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固有风险,风险发生时难以高效解决问题。

“原油宝”产品涉及投资者、中行、芝商所、原油期货合约等多个主体,相对于银行其他的理财产品来说,随着交易环节、各类条款及协议的增多,交易逻辑更加复杂,产品的固有风险也随之增加,产品的任一参与主体出现风险皆会快速传递至其他相关方,进而导致整个业务的参与者受到影响。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杠杆效应可能会使金融产品有较高的收益率,得到可观的回报,但这也将会成倍地放大产品风险,一旦发生风险,产品收益情况将很不客观,而且面对该类产品,金融机构很难在风险事件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降低风险。“原油宝”事件发生前,芝商所修改交易系统代码这一举动未引起中行警觉提前移仓换月避免风险,因此WTI05交割日前一天出现负油价这一历史性事件时,中行根本无法短时间内应对交叉金融衍生业务所带来的风险,致使产品交易风险飙升,加剧供需错配。

(五)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

“原油宝”产品属于银行的“纸商品”业务,中行充当做市商双边报价,属于类期货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收益虽高但风险极大,主要参与者为金融机构投资者,不适合个人投资者参与。但是以“原油宝”为代表的多数银行“纸商品”,产品设计之初就被设定为理财产品,产品背后的高风险和高杠杆特性被包装隐藏,银行以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形式将此销售给金融投资者,忽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同时银保监会在对银行“纸商品”业务上审批不到位,忽视该类产品的风险特性,导致产品的高风险本性与消费者的低风险投资偏好错配,金融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我国金融市场对“原油宝”这类期货衍生品监管存在灰色地带,与传统金融产品对比,该类产品较新颖,产品的监管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相关,但是监管权责归属无法明确到具体部门,因此,无法为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当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专业机构的期货交易开户投资门槛高,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的需求难以满足,但银保监部门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海外期货市场投资,因此金融机构通过理财产品形式发行金融产品,这为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期货投资提供了渠道,也降低了投资者参与期货投资的门槛,金融消费者投资情绪高涨,“纸商品”的热销则证实了这一点。我国正在积极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并提升大宗商品交易对外开放水平。

五、高风险金融产品错配复位策略

“原油宝”事件导致中行的多头客户穿仓虽然是个案,但不应轻视。虽然高风险金融产品多次曝出风险与亏损,但此次“原油宝”事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时期,该事件一时间成为谈论的焦点。应审视案例背后的金融风险问题,从中吸取经验并加以应用,深挖高风险金融产品背后蕴藏的风险,保障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经营管理,引导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金融市场创新,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着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问题,因此需要大力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以更好地解决我国投资者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所面临的困难,力推新金融的发展。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供给应针对客户的有效需求,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客观要求,结合投资者目前的生命周期、自身的职业特点和风险选择等多项特征,在产品设计方面以客户为中心,根据投资标的特色积极开发个性化、精细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实现金融产品供给与客户需求的有效匹配。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金融产品设计体制的完善发展,加大金融产品设计部门的工作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产品设计部门的工作能力,支持创新型技术人才的进步发展,通力设计出市场导向型的金融产品,更好地面向金融消费者。同时也要注意到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日益提升的前提下投资者需求的变化,实时追踪各类投资者的金融需求,建立动态的投资需求库,及时设计符合当下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也要通过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建设与管理,推出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需求。

(二)全面了解金融产品风险,提升对外投资专业素养

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高风险金融产品迎来快速发展阶段,进入高风险产品投资领域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产品合同的设计也愈加规范化和复杂化,对金融机构来说产品收益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应将产品的风险防范放在工作首位。金融产品一般由金融机构总部开发设计、各营业网点运营销售,通常总部会展开新产品的培训学习工作,在培训时各个金融机构应培养专业的金融产品尤其是创新型产品培训师,由培训师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网点工作人员在产品合约设计、交易原理等方面的学习,使基层工作人员全面了解金融产品风险,保障机构的风险管理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金融机构应开展必要的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金融知识讲座,丰富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储备;长期推进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知识学习工作,提升对外投资专业素养;对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风险评估和产品匹配度测试,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进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需增强产品信息披露力度,全面揭示产品风险,使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按需购买金融产品。

(三)加强机构风险管理,启动全方位风险防范

近年,高风险金融产品市场迅速壮大,金融机构的投资项目也愈来愈多样化,服务愈来愈平台化,金融机构应汲取“原油宝”事件的教训,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控工作。事前风险识别阶段,金融机构应审慎管理风险,抓实风险定级环节,提升风险评估力度和频率,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对金融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在市场和规则发生变动时,及时跟进并展开风险再识别和再揭示。事中及时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金融机构需要实时关注市场信息,在高风险金融产品市场及规则出现重大变动时,应及时量化该变化对自身开发产品的影响程度,进而采取解决措施。此次原油宝“爆雷”后,中行反应迟滞、推诿、专业度欠缺、对投资者响应不足等使其成为市场上反面教材的典型。事后风险应对机制应迅速跟进,金融机构对于风险事件应及时稳妥止损并做好善后准备,此环节需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预案,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方案和措施、主动报告情况,及时关注投资者的诉求并做出有担当的合理回应。

(四)利用对冲规避风险,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

高风险金融产品常与难以理解的合约条款、精巧的交易原理及复杂的交易逻辑相关,投资准入门槛较高,相对于普通的金融投资,对投资者的受教育经历、投资经验、财务水平、风险偏好等各方面水平也有较高要求。投资者在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平衡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需要加强自身的投资风险管理。高风险金融投资需要丰富的金融知识储备和投资经验,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提升自身金融投资素养,强化投资风险意识,时刻谨记“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理念。投资者开始金融产品投资前,充分了解投资产品,厘清其交易逻辑和原理,查看产品是否为熟悉的行业,掌握产品操作流程,切勿投资认知之外的金融产品。投资者选择投资后,需时刻关注可能造成该项产品标的价格波动的各项因素,当影响因素变动较大时迅速进行账户操作,需要根据自身经验进行预判,不过分依赖金融机构的预测信息。最重要的是,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同时,应通过其他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对冲,由于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组合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规避投资高风险。

(五)规范金融产品监管,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认真落实监管工作是防范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的重点,监管部门需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备案规范审批,严禁金融机构包装产品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导致低风险投资者进入高风险投资市场而产生风险错配的情况,真正做到投资者需求与金融产品供给相匹配,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创新型产品,监管机构要明确产品属性,确定监管部门的权责归属,将产品的监管工作明确到具体的部门,避免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的情况发生;制定全面标准的市场监管制度,当问题发生时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完善金融机构产品设计和销售流程,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同时,监管部门需加强部门职能统筹协调工作,预防金融机构产品销售与经营范围错配以及跨部门监管套利现象,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对属性相同产品需统一金融机构开办资格、产品内容设计、销售规范和投资者准入门槛,降低金融投资者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境外投资产品,监管部门更需要优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跨境投资产品操作规范和风险优化预警机制的监管空白。

六、结语

通过研究认为高风险金融产品因其高收益的特点吸引众多投资者入场,但因其结构复杂且难以理解的特性致使收益的不稳定性较大,这魔幻般的魅力受到广大偏好高风险投资的投资者关注。金融产品供给与投资者需求不匹配是导致“原油宝”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通过对“原油宝”产品设计原理和交易逻辑的分析,深挖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错配的形成机理,认为高风险金融产品供需双方及监管部门对此次事件都负有重大的责任。今后,应从金融机构、投资者及监管部门三者出发,做好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设计、销售、投资、风控、监管等工作,引导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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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08-0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