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荃

摘要:建筑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在全行业实行征收营业税制度。这不仅在行业内造成了严重的二次征税和税负不均问题,而且,从长远来看,它将严重影响到行业的技术创造活力和发展速度。本文将着重分析“营改增”在建筑业方面实行的背景及目前建筑业税收征管情况,并就建筑业“营改增”将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具体改革方法和相关建议,以供广大研究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人士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改革压力;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

自2012年上海成为我国首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城市以来,仅仅两年内试点城市和试点行业已扩展到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行业。在2012年国家召开的关于促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上,建筑业等行业开始被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在建筑业上的进展已初现端倪,由于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一方面有利于规避二次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改良行业结构,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故对建筑行业实现“营改增”必定大有可为。

二、建筑业传统税收征取方式的弊端

第一、建筑业因其本身及外部环境决定了建筑业税收的特殊性。建筑业往往不仅销售货物服务而且提供劳务输出,这种销售方式在现行的税制下很可能会发生类似税负不均等情况。根据目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业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与服务时,必须根据应税劳务缴纳与之相应的营业税款,销售自己的产品还应缴纳增值税款,同时其他的有交叉的销售行为还应按照总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此税制往往会造成建筑业企业销售次数与营业税的多少相挂钩,最终将对全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纳税人的自身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事实上,我国早已制定严格的法律对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包、转包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定,例如承包方不能把工程项目完全转包给承包人,除非承包人有相应资格并承诺在其对应资格圈层内操作。然而,就全行业来看,一个人人心知肚明的违反相关规定的分包、转包“潜规则”早已悄然生成,甚至层层分包或转包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至于这些分包或转包情况是否向地区税务机构上报,企业是否给予了相关的成本资费的证明,相应的财务处理是否与现行的相关税务制度不符则不得而知,更令人颇为震惊的是,一些时候竟还会出现上交给税务机构的报表及申报表作假、报表上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况。

第三,税收的征收与监管系统的失效。众所周知,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国税局开具建筑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局、国税局的这种的“各司其职”使得税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合作。于是,“抢税”情况的出现在同级税务机构之间长期存在,甚至出现为增加本地税收,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应属于外区纳税的建筑公司引入到本区纳税,这使得了不少建筑业企业为了少缴税款而铤而走险,不惜冒违法的风险在有政策优惠的地方成立假公司和订立假合同。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不少地区的财税收入出现虚高情况,进而扰乱了正常的征税秩序。另一方面,合作不够融洽的税务机构与其他监督机构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情况了解较少,不能对工程项目的造价等情况迅速做出判断,进而导致建筑项目的应交税款无法有效确定。最后,施工项目的现场稽查对监察机构来说难度相当之大,税收按时入库一旦无法得以保证,这必然会使税收征收与监管的难度加大。

三、“营改增”在建筑业上的试行的压力

(一)发票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现行税制下仅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数,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对购进原料、设备的发票常常不给予高度重视。这就导致长时间以来只有钢材等少量材料的购置能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业公司的材料的提供者往往是一些农民和个体商户,他们一般没有条件开出正规有效的发票。其次,原料供应、资金支付和发票的流动的时间差异性也是随建筑业企业本身存在的周期性的问题而导致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筑业公司获得的可折扣的相关发票的时间往往在物料实际被使用的时间之后,这使发票在当期无法实现抵扣。最后,由于自身的一些原因,,作为下游建筑施工公司的代理商往往无法开出有效合理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使发票开头与公司名称、签订合同者达成一致。如此一来,合作供应商就算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建筑施工公司进项税中出现结构性问题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所以,下游的建筑施工公司的代理商的发票种类、开具的能力和期限也应纳入发票管理机制的健全框架内。

(二)抵扣链接不紧密

增值税的一大优点在于其抵扣链条的紧密性。但目前建筑业的许多下游企业,如尚未实施“营改增”改革的房地产业,其开发的诸如各类商铺、写字楼等产品大都是自己拥有绝对的经营权,而开发这类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及相关建筑劳务费用所产生的税负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取,又如,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的形如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混凝土等产品一般可自行采取办法遵循相关的征收率核算一定的增值税,但他由于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因此,如果建筑公司采购的砂、石料、土等产品的厂商是从依照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的,则建筑公司不能扣取进项税金,而只可以获取增值税一般发票。但是,由于在建筑公司施工成本中一般建筑材料所占比率很大,这就会整个行业的赢利效果受到严重影响,从而无法给到整个建筑业企业足够的安全感和信心去支持此项改革的平稳实现,从而增加了“营改增”工作在整个建筑行业顺利开展的难度。

(三)集团公司模式的隐形“痛点”

建筑业企业拥有的子公司大都具有规模相对较小、资质较低的特点。这些子公司在企业集团统一参与竞标,中标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后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工作。由于这些依附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被赋予法定地位上独立的法人身份,所以他们都需要各自承担自己的纳税义务,这样子公司的税款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集团公司的流动资金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使各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在各子公司推行的集体采购体系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采购方式,集团公司本身是原料供应商给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可以书写的唯一购买方名称,而相关的进项税却只可以由集团公司自行处理,子公司对集团公司给予的原材料抵扣则无权过问。这样不但使值税抵扣的复杂程度增加,而且使得增值税流动周期变长。

(四)行业“潜规则”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开始阶段,行业行为将呈现被迫被规范化的特点,然而法律风险却依然不可避免。虽然我国对于增值税相关关系的整治已提到刑法地位。但建筑业本身具有庞乱的特点,各类法律法规在之前的改革中都默认和联系了当时的各种经济政治背景,违法分包、虚开发票等一系列恶性行为早已成为行业公认的“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此次改革的大趋势之下定会使行业内的相关法律风险加大。

四、做好准备,积极迎接

(一)企业员工迅速转换角色

在旧的营业税征收体系下,建筑业企业人员的税务工作较为清晰明了。但是,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展开后,发票管理所涉及的工作一定会扩展到各个方面,例如发票的认证、流通、封存、性质分类等,这都必须对建筑业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指导。例如可以运用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各个方面的指导,当然也可以先从较小层面开展建筑业“营改增”业务,逐渐获得工作中的经验,探寻更好的税务规划的方法,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员工快速从原先的体制下顺利过渡到现行体制下,重新定位自身角色,积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

(二)“摸清”自己,顺利衔接

对自身进行调查和评估是企业要在“营改增”之前不得不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应分析各项工程在合同履行时间段内,应该缴纳的税收在改革前后的变化情况。同时,“营改增”的衔接涉及各个方面,其准备工作也是繁重的,但应首先做好以下基本工作,第一,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相关纳税人在改革实施前,只要合同还在期限以内,则纳税人必须继续缴纳营业税。所以,对尚未完工的公司来说,必须按照以前的方式缴纳相关营业税;对一些尚未清算的工程来说,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应赶在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结清账目。第二,原材料库存量在“营改增”前后必须科学地加以保存,以便使销项税和进项税相一致。

(三)合理定价,转移税负

建筑业企业必须合理定位服务价格以从根本上减轻相应的税负。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监管是企业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其次,建筑业企业需要主动寻求转移税负的各种方法,合理的收费标准及投标报价方式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包括通过对现行的建筑业相关保证金的缴纳模式的调整等放方式以减轻企业税负的压力。

五、结语

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规范化改革,不仅可以调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体系,而且有利于规避各类二次征税问题的出现,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促进建筑业企业持续快速良性发展,进而提高整个建筑业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从更大的层面上讲,这次改革还可以更加科学地改善我国居民及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和经济结构的完善。但是,税制改革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建筑业“营改增”的成功不仅需要企业积极的回应,还需要政府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改进地方税制体系,以促成税制改革的平稳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楠.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和应对策略.税务筹划,2015,22.

[2]熊玉红,梁萍.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营改增”专栏,2014,17.

[3]熊星晨.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建筑业.财税广场,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