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璇

摘要:国内当前的研究侧重于研究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制观念,以及法学生的就业规划,本文旨在不局限于国内当前的研究现状,注重于研究学生在大学学习的过程中法律职业观念是否发生转变,从而进一步了解当前法学院学生如何进行职业规划,以便于学院和老师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关于未来法律职业的学习与实践,了解法学院学生真正的需求,为法学院打造更好的教育模式提供理论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院;法律职业观念;法律职业规划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6-0-01

国内目前的研究相对来说对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即其如何认识法律职业、为何选择法律职业、其法律职业观念在就学过程中是否转变研究较少。本文涉及到对相关法学院学生法律职业的选择倾向与认识,对学生职业观念转变的现状进行探讨、提出建议,并以沈阳师范大学为例,论证法学院学生职业观念在时间的推移中有所转变,以及说明发生转变的原因。

一、法学院学生法律职业观念现状及分析

1.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职业认同度普遍较高

笔者以沈阳师范大学为例,通过制作关于法学院学生法律职业观念的调查问卷并大量发放,以及对随机选择的法学院学生就其法律职业观念进行访谈后,总结出了当前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经研究发现,因向往法律职业而进入法学专业的学生比例高达62.5%,可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向往法律职业而选择了法学专业。同时,学生们对于法律职业的认识较高,普遍认为法律职业捍卫国家秩序,维护公民权利,很神圣;法律工作有前途,工资高,比一般职业更辛苦。这一现象证明学生们对法律职业普遍较为认同,才会用人生中极其重要的四年来学习法律。

2.法学院学生的未来职业规划较清晰

仅在大学刚入学时,法学院的学生就已经对自己未来的职业有了一定的规划。其中79.78%的学生将自己的职业规划划定在法学相关的职业中,仅仅14.71%的学生在入学时表示没有考虑过未来的职业规划。大一刚入学时正是大学生最为放松的时刻,在最松懈的阶段仍有如此高比例的学生考虑清楚了自己的职业规划,可见学生们绝大多数对于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都较为清晰。

3.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在就学的过程中发生转变的几率较大

经调查,47.06%的法学院学生在大学学习的过程中职业规划有所转变。其原因主要在于在大学生活的学习中,随着对法学专业相关情况了解的更加深入,同学们的兴趣发生了转变(或原定的职业规划难以实现,有更好的机会和选择。此外,本次参与研究的学生81.61%都为大一和大二的法学院学生,故仅在1到2年的学习时间里就有近50%的学生转变了职业规划。在此情形下,我们认为,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在就学的过程中发生转变的几率较大,应当予以重视。

二、针对法学院学生法律职业观念现状的建议

以沈阳师范大学为例,法学教育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在学生入学时即设置不同的班型,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对不同职业规划的学生进行教育。如理论班,适用于选择考研的学生;实践班,适用于倾向从事律师等职业的学生,等等。由于学生们的法律职业观念在就学的过程中发生转变的几率较大,故在大学四年中无法改变的班型设置难以与学生们易转变的法律职业观念相匹配。笔者现提出相关建议,即学院可以适当提供改变班型的途径。具体方式如下:

1.对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提供改变班型的机会

大学一年级的同学往往对法学专业的相关知识以及就业情况了解较少,且大一同学入学时刚刚作出班级选择,如果在短时间内就随时提供改变班型的机会,会使学生对班型选择降低重视程度,同时使学院班型分配制度丧失权威性。但经过至少一年的学习生活以后,同学们在法学院耳濡目染,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将来的就业情况基本都会有一定的了解,此时对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能够更客观、更具体,更具有重新选择班型的行为能力。因此,不宜对大一的同学提供随时改变班型的机会,而应将改变班型的制度针对大学二年级及以上的同学开放。

2.对改变班型的同学进行成绩限制

例如对年级或者班级排名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学开放班型转变制度。提供改变班型的机会旨在为了让法律职业观念改变的同学能够有更合适的学习机会和学习环境,但同时要避免开放班型转变制度以后使同学们增加班型选择的随意性。为了保证同学们对班型的选择仍具有慎重性,应对改变班型的同学进行成绩限制,确保其是在认真考虑并努力学习之后才确定的改变班型的想法,而不是随意为之。

3.规范班型转变的制度

由于改变班型势必会给学院的人力物力带来更多的负担,因此应严格对班型转变规范制度。除前述对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同学开放、对改变班型的同学进行班型限制两点以外,还应规定具体的班型转变时限,限定学生在每学期或每学年指定时间内提交转班申请,逾期不候。如此,能够更好的使转班制度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

[2]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J].政法论丛,2014.

基金项目: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项目号,W2016193(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