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雪丹 大商锦州锦绣前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针对新收入准则实施之前,零售行业依然运用“全额法”进行联营商品的收入确认及列报,在新收入准则逐步得到落实后,给收入确认及涉税实务带来不同程度影响,收入确认方法也发生变化。为了强化相关工作的实效性,不断提升企业的收入确认及涉税实务工作水平,应加强对“总额法”及“净额法”基本特点及适用范围的分析,不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质量,强化企业纳税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

一、新收入准则下零售行业的收入确认发生的主要变化

(一)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发生变化

新收入准则不断得到各行业的重视,且在很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实施,此种环境条件下,使得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发生一定变化。立足于原收入准则的角度进行分析,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为主要风险及报酬的转移,而新收入准则中有明确规定,将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设定为客户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取得相关产品的控制权。从内容的角度出发,原收入准则中涉及到提供劳务收入及销售商品收入等内容,将风险与报酬转移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与计量流程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及收入确认时间。除此之外,控制权的意义发生变化,由原有的所有权变成对资产的支配权。

(二)特定交易的收入确认发生变化

针对新收入准则来说,相关内容中界定了总额法、净额法核算方式,同时明确了代理人及主要责任人的确认方法,基于以上内容,指出了部分特定交易的收入确认及计量标准。立足于主要责任人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为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商品的主体,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应收对价总额作为依据,运用总额法落实收入确认工作。如果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前,无法实现对该商品的有效控制,则判定为代理人,应运用净额法进行操作,基于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价款后的净额,具体指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等,落实收入确认工作。

(三)企业商品控制权标准发生变化

新收入准则不仅让特定交易收入确认发生变化,还改变了原有准则中商品“控制权”的判定标准,通常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在转让商品前能控制该商品的情形有三种:企业将事先取得的资产控制权转让给客户;通过企业的主导,选择第三方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企业将自身取得控制权的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得到组合型产品后向客户转让。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实际经营情况明确商品控制权的归属,同时通过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及主要责任,达到正确判断商品控制权的目的。

二、新收入准则对零售行业收入确认与涉税实务产生的主要影响

(一)给企业营业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指标带来的影响

通过分析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要求,零售企业可以将支付给供应商的结算款从销售款总额中扣除,之后针对得到的净额进行销售收入的确认。虽然通过调整收入确认方法不会明显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及资产规模,但是对上市公司的营收及毛利率分析有显着影响。以某商场为例进行分析,采用全额法针对2020年的营业收入进行计算,为33900万元,而营业成本为28900万元,可得营业毛利为5000万元,同时明确营业毛利率为14.75%;而按照新收入准则中的净额法进行调整,可得营业收入为9300万元、营业成本为4300万元,计算出营业毛利为5000万元,分析营业毛利率,达到了53.76%,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给零售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带来明显影响。

(二)可变对价给零售行业收入确认金额带来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很多商场为了增加自身的客流量、提高影响力,会定期组织开展满额立减、打折优惠及赠返优惠券等活动,目的是通过促销的方式积累更多客户及获取长远收益。立足于新收入准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商场针对内部产品明确交易价格时,应该增强促销活动中价格变化的综合考量意识,具体指分析非现金对价及可变对价等多元化的影响因素,要求将最有可能发生的金额作为依据,进而明确可变对价。而核算工作要将价格折扣、价格优惠及积分奖励作为收入确认的可变对价,商场一般通过商业折扣的方式体现可变对价,为了避免因品牌用券销售占比过大而引发品牌负毛利问题,商场需要重视对促销力度的合理控制,严格规定用券比例,在获取流量的基础上创造一定利润。

(三)新收入准则给零售行业纳税申报工作带来的影响

通过分析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商场在经营管理中通常会采用“净额法”进行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以确认的收入金额为依据,针对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应严格按照以上金额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申报,而供应商会在销售总额中将支付商场各项费用扣除,依据得到的最终金额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纳税收入则为净额法调整前的销售收入,但是将净额法调整后的销售收入列入会计报表中,会导致会计报表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税收入产生巨大偏差,为避免引发纳税风险,企业需要加强与各级税务机关的交流,第一时间明确出现以上差异的主要原因,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新收入准则给零售行业预算考核工作带来的影响

零售行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给信息系统的调整带来一定挑战,即很难按照净额法将以往的年度销售指标调整至品类、品牌维度,企业通常会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净额法报表及总额法报表,目的是防止预算考核与实际报表数据之间出现巨大差异,有利于强化预算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同时,提高预算管理规划的可行性。财会人员可以利用总额法报表开展每月预算进度考核的计算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同比数据的分析;而净额法报表通常应用于对外报送数据层面。

三、新收入准则下零售行业开展涉税实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始终坚持会计政策合理的原则

企业需要保证会计政策的合理性,即企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及规范的程序,主要因为核算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及利润,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编制科学完善的解决方案,使得自身的发展需求得到满足。虽然国内的零售行业以现有税法为主要依据计算纳税金额,但是受到各地区差异化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无法采用统一的核算方法,为了避免对零售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应针对会计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进而在短期内实现零售行业的预期目标。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会计收入确认方式,强化了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为了进一步提升综合运用水平,企业需要增强税收筹划意识,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二)始终坚持交易方式合理的原则

零售企业除了需要保证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还应该坚持交易方式合理的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会加强对交易发生时间的控制,为当期税收的调整提供坚实基础。针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而言,优惠部分也包含在内,保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当期税收,有助于强化企业的成本控制,进而获得更多经济收益。但仅依靠降低纳税费用的方式,容易增加违法风险,对零售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尤其在企业下属公司较多的情况下,由于不同公司之间在经营能力方面存在差异,若针对税率进行统一规定,无法满足各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如设定税收标准过低,必然会大幅降低总税收,反之,会增加企业纳税压力,体现出很强的不合理性。因此,应该立足于交易方式的角度,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强化纳税金额的科学性、合法性,提高零售企业的市场环境适应能力。

四、新收入准则下提升零售行业收入确认及涉税实务工作水平的路径

(一)调整以及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扩展企业销售规模

对于零售企业的实际发展来说,收入指标是衡量经营规模的重要依据,是评判盈利能力的关键指标,能够为企业的决策工作提供参考。同时,收入指标还是投资者进行投资操作时不可缺少的依据,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经营业绩等信息。在新收入准则得到大范围实施的过程中,零售企业通常会利用净额法针对联营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此种情况下,会缩小营收规模,如果企业想要维持原有收入规模,则需要调整原有联营经营模式,依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全新的购销合同,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库存管理模式的优化工作,适当加大自身所售商品各流通环节的库存管理力度。针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落实入库验收工作,对于商品退货环节,应遵守无条件退货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对商品的支配权及控制权,进而满足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对收入确认的规定要求。

(二)强化不同部门沟通交流,提升财务风险防范水平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除了会对收入指标产生影响,还在经营管理的不同环节中有相应体现,如预算考核、信息系统、销售合同等。为了强化对财务风险的防控,财务部门应该加强与上级领导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争取管理层的支持,构建协同化税务筹划模式,增强业财融合意识,强化新收入准则与原有准则的有效衔接,保证收入确认及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减少财务风险给零售企业健康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加强财会人员技能培训,准确获取财务数据信息

财会人员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力量,其专业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因此,财会人员应该加强对不同业务类型的分析,重视对新收入准则相关知识内容的学习,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同时,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认真学习新政策、新规定,采用专业方法处理企业特定交易的计量工作,有利于强化对收入确认过程的真实反映,进一步提高会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

(四)提高企业资金回笼效率,拓展市场资源获取途径

零售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资金回笼效率的方式缩短应收账款周期,进而达到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目的,充分体现内部资金的实际价值。立足于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环境的角度进行分析,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金回笼的难度,企业需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采用客户分层管理的方式,适当延长优质客户的授信时间,同时加大普通客户的资金回笼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与处理出现的异常问题,不断拓展企业市场资源的获取途径,进而强化企业对新收入准则的适用性。

(五)增强企业合约管理意识,加强合约管理方式创新

合约管理是零售企业严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针对优质客户开展合约管理的目的是明确授信期限,强化双方职责、权益界限的清晰性。

选择与优质的客户进行长期合作,能够提高企业产品销量,为长远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而针对普通客户的合约管理中,应增强支付货款等事项的管理意识,作用是强化资金回收的及时性,以免因资金回收拖延增加资金风险,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了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同时拓展客户资源的吸引途径,企业应该加强对合约管理方式的创新,不断提高客户信任度、满意度,进而实现对双方合作的深化。

(六)合理优化供货节奏配置,加大ERP系统利用力度

基于权责发生制,企业需要针对自身销售的商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发货,之后交由运输公司运送至目的地,待客户完成验收后开具确认单,形成一个完整的销售供货流程。为了避免在相关工作环节中出现差错,降低财务风险,减少单次增值税缴纳额度,应该加强对供货节奏配置的优化,保证供货频率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加大ERP系统应用力度,依托于先进的信息技术,搭建高效的信息平台,构建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及质量,能够形成供应链管理模式,突破传统供货方式的束缚,通过调整供应链范围实现对企业资源的优化,有利于满足现代化发展要求。

(七)采用新型税收筹划方式,提升企业的利润回报率

为了突显新收入准则的落实成效,零售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筹划方式的创新,通过总结分析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了解产品的市场发展空间。同时,明确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存在的具体差异,积极运用新型税收筹划方式,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市场发展动态的调查,基于市场服务需求,编制科学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利于达到使产品增值的目的,进一步提高企业利润回报率,让企业的长远发展拥有不竭动力。

五、结语

零售企业的实际经营发展中,逐渐提高对新收入准则的重视,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容易对企业收入核算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同时,可变对价也会影响收入确认金额。为了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减少因核算方式不合理、税收筹划不科学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应该加大新收入准则的分析力度,明确发生的主要变化,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内部管理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充分体现新收入准则给企业带来的积极作用,突显财会人员在零售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地位,进一步提升业财融合水平,通过对涉税实务的合法控制,创造更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