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萍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本文从竞争法角度来探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平衡不合理和不公平之间的差距。

一、何为弱势群体

从本文探究角度而言,弱势群体在法律释义上不仅可以理解为单个个体也可以理解为一个组织体,如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中小企业。对于个体而言一般包括消费者、贫困人口、下岗人员、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等人群。

结合宋玉霞教授的观点,笔者认为基本权利遭到侵害的群体均可视为弱势群体。社会上存在财富不均等是正常的,只要是在权利均等的前提下形成的差异就是合理的财富差异。

二、我国竞争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现状

一般认为竞争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大块构成。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层出不穷,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片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明文罗列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兜底条款,可见,我国采纳罗列式立法规,并且采纳封闭性的立法布局。其中对有些内容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抽象的,而且还存在对有些行为规定的模糊不清,在界定其外延上有一定难度,有时候无法辨别适用,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法律控制模式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行政上的控制,司法控制是以辅助形式存在的。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在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规定上相对于行政责任为主的规定而言则存在规定严重不足的局面。

(二)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存在很大问题

市场经济在垄断行为的作用下发展态势呈现出畸形,行政垄断的存在使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阻碍重重。自然垄断产业的存在有利有弊,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造成了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导致了严重分配不公的局面。反竞争的垄断行业尤其是行政垄断,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严重破坏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我国竞争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之构想

我国竞争法形成了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基础,辅之以包括大量其他有关法律中的竞争法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等在内的、颇具规模的基本健全的法律体系。本文从该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本组成部分来分析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了认定的适用标准,执法机关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采取一般条款和行为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不仅高度概括而且又具体详细,可以达到清晰认识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果。

(二)增添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来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中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侵权者基于主观恶意,从事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损害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有侵权行为而难以查明和确定赔偿额的,可以酌定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程序上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者可以获得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的救济。

(三)应有效克服垄断

行政垄断的克服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分析各种现实的因素,统筹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加以综合治理。

从产权与效益角度阐发,针对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应减少干涉放松管制,朝着产权多元化的目标改革发展。从腐败与寻租角度分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应优化政府管制行为,消除行政属性,实行政企分开。

当今的中国,要着眼于规模经济,鼓励必要的企业兼并和合资,打击、防止垄断和经济力过分集中,加大力度反对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综合我国国情,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正逐步迈上正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构建弱势群体竞争法保护的立法体系,结合国家政策的走向和经济发展水平,借鉴他国经验,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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