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楚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00



试析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李楚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00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股东派生诉讼在法律上没有对立法目的进行明确,过度重视实体建设而忽略了程序建设,原告股东范围、被告范围、诉讼管辖权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针对性解决策略,希望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股东派生诉讼;问题;对策

一、引言

2005年,我国颁布《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出现,对旧《公司法》形成了有效补充,使我国法律内容中增添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制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有效约束大股东与董事的行为,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我国当前实行的股东派生制度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问题,还需对其进一步研究与完善。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具备清晰的立法目的

我国颁布新《公司法》是为了有效保护全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企业当中的中小股东,但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起诉条件的内容占用了大量篇幅,这与当初的立法初衷不一致。

(二)过于重视实体建设而忽略了程序建设

在新公司法第152条中,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原告资格、被告范围、例外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在诉讼过程中并不具备完善的程序性规定,如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权限内的问题、诉讼讲明的条件、举证责任的承担、诉讼费用如何解决、费用如何担保、诉讼和解如何处理等问题。

(三)原告股东范围的规定存在问题

是否应该要求派生诉讼提起人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在公司法中应该重点体现。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使派生诉讼发挥必要的作用,防止过度使用派生诉讼,对公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二大法系国家严格规定了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该具备的条件。

(四)没有明确规定诉讼管理权

股东派生诉讼管理权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是一项最为关键的问题。诉讼管理权提出,各级各地法院在遇到股东派生诉讼时应该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不能发生相互推托与争执现象。这种规定不但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明确对自身诉讼受理的法院,及时讲明自身情况,而且可以防止当事人由于不知自己应该向哪一级法院申诉而出现茫然失措的现象,被告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判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利管理此案件,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但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派生诉讼管理权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策略

为了促进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下面工作:

(一)股东派东诉讼应该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在新公司法中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自身遭受更多的危害,将公司损失降到最低。因此股东派生诉讼要本着上述目的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措施。

(二)规定被告主体

为了解决我国当前股东派生诉讼被告范围不清的问题,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规定被告范围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发起人、清算人等。

(三)规定股东派生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

股东派生诉讼与民事赔偿常常联系在一起,以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收费制度为标准,原告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费用,但因为派生诉讼涉及的钱款数量巨大,如果依然依据普遍案件缴纳诉讼费,原告通常不具备这种财力,实际上这也会影响股东派生诉讼的正常发起。同时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全体人员的利益,在胜诉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获得一定的利益,败诉则需承担全部赔偿金,因此按照实际发生的钱款数量收费是不合理的。

(四)实行诉讼担保制度

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制约股东派生诉讼滥用的发生,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行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同国家关于诉讼担保制度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在深入研究原告提起派生诉讼目的的基础上决定。这种做法不但可以保证股东派生诉讼的正常进行而且也可以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明确举证责任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被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证明没有发生损害行为,或者发生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然可能招致败诉。

总之,只有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不断充实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才能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1]刘丹青.关于股东派生诉讼主体地位的探讨[J].知识经济,2014(16).

[2]姜莹钰.论股东派生诉讼是否适用于大股东[J].经济视角(下),2013(02).

[3]张华荣.股东不能同案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J].人民司法,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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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33-01

李楚翔,男,汉族,硕士,会计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