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闻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00

郑观应先生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①法律人对法律的实施与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有法律的颁布,还必须有法律的执行。

一、知法——学习法律知识和技术

(一)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工作极具专业性,需要法律人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作为法律人,首要的修养标准是知法、懂法,对法律原则、法条等有深入的了解。如若不知法,很可能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甚至冤假错判的案件,一件冤假错案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致命的伤害。同时,仅有法律知识仍然不够,还应把视角投向无穷的社会空间,在社会大背景下灵活认识法律,运用法律。

(二)掌握法律技术

博登海默曾言:“法律人必须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如果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生活,那幺就必须把法律人视为“社会医生”,其服务工作应有益于法律最终目标的实现。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审判程序之方法和实体法的专门规则,那幺他还不能成为一流的法律人。”②法律解释技术、推理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通常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所需要掌握的技术。

二、守法——树立良好品格与德行

(一)以事实为依据,忠实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法律人应忠实遵守宪法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模范执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各项法律工作。适用法律永远要以事实为基础,从真正意义上保证公正司法。培根曾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公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法律人不守法的行为,比如因调解案件不上网不说理,法官为了减轻个人责任强制当事人调解结案,这是典型的法律人不守法的行为。

(二)常怀同情、怜悯之心

在《论语·卫灵公》篇中,子贡问孔子:“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回答:“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切自己不愿做的事情,不要强加给别人,此推己及人之道,不仅是做人的行为准则,也是法律人应具备的修养底线。如果认为作用于自身的法律规则不公正,却要求别人服从,这样的规则定然是不公正的。法律人倘若怀有同情、怜悯之心,想到这事关一个有同样生命且同样珍视自由的人时,在整个过程中一定会做有利于当事人的考量。

(三)恪尽职守,勤劳尽责

恪尽职守、勤劳尽责要求法律人严格遵守基本规则,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所有案件的成功都离不开每一位法律参与人的努力。即使所处岗位不同,但都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坚守,这才有了一件又一件案子的成功。每个人的努力都至关重要,少了一环也许会导致致命的后果。每一位法律人都应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好作用,勿以事小而不为。

三、用法——投身于社会治理之中

(一)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挂钩

正如儒家提倡的“修身”,每个人都应思考如何活得更有价值,如何真正实现生命的本质;我们在追求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即使无法成为圣贤,也应成为君子。个人认为人的个体价值应与社会价值密切挂钩,有用于社会是人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苏力教授曾问过一个问题:“什幺才是你对社会的贡献?”作为法律人,最好的回答就是,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常怀同情、负责、公平之心投身于社会治理之中,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挂钩,为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而不断奋斗。

(二)献身于社会治理的伟大事业

庞德曾说:“法律职业是一群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不失替公共服务的宗旨。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同时要求我们以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④无疑,法律职业人员的工作是危险且复杂的,奉献和牺牲是法律工作的应有之义。人民的利益是法律人所必须保护与尊重的,而人权的信仰是法律人的基本价值取向,时时刻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只有明确自己的定位,才可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

四、结语

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曾说:“法的形式和适用是一门艺术,这种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足以可见,法律人的修养对社会治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因而,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在实践中要严于律己,知法、守法并用法,全心全意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治理之中,为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

[ 注 释 ]

①郑观应.郑观应集·盛世危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499.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89-491.

③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④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5:222.

[1]郑观应.郑观应集·盛世危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