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璐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正在当代中国进行。这种实践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义生活中的法律制度的全面实现。法律的内在的精神,表现的是公民可以非常自觉地取遵守法律制度,能不能够遵守法律是取决于是否具备正确的守法道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民守法道德是法律价值通过内在到外在的变化,是实现和发展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础与保证。

二、公民守法道德的实践价值

一般说来,由于保证程序的特殊性和规范机制的特殊执行机制,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的运行模式和社会行为的限度,这功能来源于法律,而法律的规范也是极为重要的社会文化价值而存在的。法律的价值,体现在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特殊规则。任何的法律,不管它到底是不是符合道德和道德性的程度,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的意义,这是法律最为普遍价值。倘若法律没有这样的价值,它便没有了存在的必然和基础。除了社会生活的一般价值,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特殊价值追求。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专制政治,宗法社会结构和形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资本主义社会是私有制和合同法的自由,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国法律的发展应该有一个更高层次的价值:首先,它是为了提速社会公正而存在的,它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正义和理性的代表。其次,确保公民有避免国家、社会和其他国家干涉和胁迫的自由。再次,实现人民的权利。最后,有利于建设和完善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它包含了一套独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因素,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公民可以获得理性的认同和情感共鸣,从而获得实现自身社会心理基础的需要。

但是,无论法律价值是什幺,是一种特殊的或暗示的价值还是一种理想的价值,只有通过立法活动来表达统治阶级的社会理想,其自身就没有现实的价值。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证应该是以公民法律权利的实现为根本的。实践证明,即使立法者通过立法创造人民应有的合法权利,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法律的价值是应当被转化为现实的价值的,并且它是非常具体的、甚至于说是及其艰难的转化。这里面,最为重要的标准便是公民守法。在这方面,公民守法对于实现法律价值具有最终和最重要的决定性意义。

三、公民守法道德形成之路径

法律本身就是内在的精神,是由授权标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它体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公民和法律的固有特征,公民对其角色的认识是对法律对自身要求的理解;公民守法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执行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公民守法道德是想要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道德保证,对于公民的自身权利,必须起到内在的作用;同时,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行为主体,建设和完善公民守法道德,离不开一定的保证机制。

我们认为这种激励机制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主体的自我激励,即主体的自我激励机制。由于高层守法公民,对法律的价值目标通常是理性的识别和情感共鸣的结果,所以在法治的过程中致力于培养公民理性的法学,法律好情绪,高贵的守法意识,促进公民进入高层守法的内在驱动状态。第二,客观的外部社会刺激。这种刺激可以是精神上的或物质上的。对于激励机制和运作模式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做进一步的探索,但对于法治而言,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不应被忽视是为了保证法律价值目标应该被转化为现实。总之,从法律保证机制的具体内容来看,它不仅应该规定人们的行为,而且应该告诉人们应该追求更高的价值。有必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使人们不再遵纪守法,鼓励人们追求更高的守法国家。

必须有一定的机制来保证公民的道德法律的建设和完善。公民道德保护机制所提供的这一条款,是由公民决定对法律的不同行为作出反应,或由公民不同的守法道德状态决定的。公民不同的守法状态要求我们建设和完善不同的守法的道德保证。在上述情况下,保证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于对人们行为的调节。对于那些服从较高水平的公民,保证机制主要体现在强化其遵纪守法的道德,并鼓励其向更高守法的国家迈进。由于这部分主体的守法行为反映在其内在意识中,建设和完善一定的激励机制比表现死板的规则要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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