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飞羽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当中同样提出了该项规定。在股东派生诉讼法当中,公司是真正的受害者,而原告是公司的股东,被告是侵犯公司利益的人。但是从实际来说,受到侵害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这就导致股东派生诉讼调解需要特殊支持,并在法律上给予一定限制。

一、股东派生诉讼调解概述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调解来说,如今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对股东派生诉讼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要如何进行限制,则至今没有定论。从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角度出发,调解协议不仅需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的同意,同时也需要经过提起股东诉讼的主体在公司和未参加诉讼其他股东同意后,法院才能够判定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可见,股东派生诉讼需要经过公司和全体股东同意才能够具备法律效应。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调解可以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维持公司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但是由于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对股东、被告、公司在行使诉讼过程中给予一定的限制:股东派生诉讼调解需要告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员,当然,利害关系人员也可以对调解提出反对意见。股东派生诉讼调解需要经过法院批准调解协议并生效后,才能够具有终止诉讼的作用,但是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公司和被告调解协议并不影响派生诉讼的继续进行。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调解公司法规制现行做法

在我国,想要处理股东派生诉讼调解纠纷,必须要能够通过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意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可知,如果股东派生诉讼调解协议没有经过任何一个具有派生诉讼权利的股东同意,其调解协议都不能生效。我国《公司法》(93)中指出:享有股东派生诉讼资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也就是通过减少通知数量,开展股东大会进行协商。但是10%以上持股比例无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因此这点还是需要进一步商榷的。

三、股东派生诉讼调节规则应然设计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派生诉讼调解规则设计

本文认为,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调解需要经过所有的股东同意后进行,而不是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这是因为股东派生诉讼虽然是以原告股东作为权利的行使人,但是原告股东毕竟仅在程序意义上享有诉讼权,实际权利(胜诉利益)终归公司所有,公司享有对权利的处分权。因此,需要公司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派生诉讼调解。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由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小股东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并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成本,股东派生诉讼调解要通过全体股东统一意见后决定更为妥当。这样不仅能够保障诉讼调解的合理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少);同时也能够给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可以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派生诉讼调解规则设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本文认为其诉讼调解需要结合公司的类型进行区别对待。具体来说,需要结合公司的开放程度,将公司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其中,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非公众公司就是公众公司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众公司而言,诉讼调解需要有全体股东大会决定,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于非公众公司来说,诉讼调解需要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这是因为非公众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相同,都是相对较为封闭的公司,如股东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资本不对外募集等。因此采用股东一致同意的方法。而对于公众公司来说,需要由全体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根据新《公司法》提出: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10%降低到1%具有以下几点作用:第一,采用全体股东一致统一效率非常低,不符合公众股东人数过多的客观现实;第二,由于是开放性公司,小股东流动性非常大(大部分散户持股比例都是1%以下,不具代表性);第三,通过证券监管、信息披露等,可以在很大程度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第四,这一规定确保提起此种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所以,公众公司采用股东大会决议的方法是可行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股东派生诉讼调解进行公司法规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公公司,由于不对外开放、股东基数少等原因,可以采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方法;对于开放公司来说,由于股东流动性大、股东基数多以及存在第三方机构监管,所以可以采用股东大会决策的方式。

[1]陈晓晓.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J].中国商论,2017(05):107-110.

[2]王长华,张思宇.论股东派生诉讼调解的公司法规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31(03):12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