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飞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信用社小组联保贷款是贷款需求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小组成员之间是一种风险共担的关联模式。信用社联保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与其他贷款方式特别之处在于它的担保形式。

1976年,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教授尤纳斯以联保模式向42位贫困的妇女发放了相当于27美元的贷款,用于购买纺织品的原材料。获得贷款后,她们用自己的辛勤努力摆脱了贫困。格莱珉银行通过不断的发展,以这种模式为轴心的乡村银行得以诞生,它就是在国际上赫赫有名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从此以后,以格莱珉银行的联保贷款模式为模板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移植,得到广泛的使用。

孟加拉格莱珉国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放贷前,银行的放贷会议中心将进行讨论,每个人都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好比我国法院的合议庭一样,案件的最终判决要少数服从多数,但是每个人的意见都要写到档案中。每个成员之间是一种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从理论上看,由于联保小组内部成员之间熟悉,彼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也有动力、有条件对彼此是否安全投资和努力经营进行互相监督,从而有效提高了小额贷款的监督效率,降低了道德风险。因为获取贷款后,资金的运作是需要规范的,这就需要一个团体来共同规范其运作,使款项能够得到阳光运行。(2)借款的主要对象是农村的贫民或者妇女。因为这个银行的宗旨是为了贫民摆脱贫困,使他们在资金的帮助下获取成功,实现人生价值。(3)严格进行培训。在得到银行的贷款前,银行的信贷员会对农户联保户进行培训,因为银行通常比较规范,各项措施制定的比较科学化。在培训的过程中,使小组成员了解银行的政策,使小组成员学到银行许多贷款运作的要求。

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由于格莱珉银行成立之初孟加拉国国家对银行法的制定还处在初级阶段,这样就使得农户联保是一个试探性的成长,国家对银行的立法不完善,很多问题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尤纳斯曾经这样总结,我最大的成功不是创立了格莱珉银行,而是通过在成立银行过程中国家接受了我的建议,逐渐创制了有利于小型银行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尤纳斯说的极其重要,他的成功也验证了法律制度对农户联保制度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以上国家通过不同银行的改革,都使得自己国家农村的农户得到了金融服务,使当地农民从贫困走向了致富的道路,使大部分农民拜托了贫困。在信贷领域,他们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制定了符合本国的农户联保制度,尽管侧重点不一样,但是在很多方面都有相通之处。通过以上两个经典国家农户联保制度的分析,一些领域和我国国情非常相通。故此,得出如下几点启示以供借鉴。

一、政府起到了主导作用。以上国家通过政策的不断变化,使银行由小到大、再到强,都是政府在推动。在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虽然成立之初是私人进行管理的,其管理理念使得银行得到快速的发展,但是当银行发展到足够大的规模时,它的发展就需要有国家法律与政策进行引导和规范。在1983年尤纳斯意识到了这一点,此后格莱珉银行果断进行转型,主要推出的产品是为了迎合贫困的农民,帮助国家农民进行致富。虽然他的这一理念与银行追逐利益为目的的宗旨相违背,但是尤纳斯的理念被当时政府所支持。就因为如此,格莱珉银行才有了现在的成就,同时尤纳斯本人也被称为“贫民的英雄”。

二、健全的立法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清收方面进行规范。我国现在诸多矛盾突显在金融借贷方面,而债权债务成为一条主线。例如,现在有许多小贷公司不合规放贷,放贷利息过于离谱,虽然能够为创业者缓解短时间资金需求,但是由于贷后利息过于昂贵,使得在清收过程中出现了“大妈催贷”、“暴力清贷”等违法现象,如何清收、具体应如何在实践中运行我国现行法律中却没有规定,致使这些现象屡屡出现,不仅凸显出我国法律的空白点,而且是对违法者的一种纵容,是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

虽然我国在小组联保一系列法律方面的立法还在趋向成熟,但是过于迟缓,致使许多违法行为不能扼杀在萌芽阶段,法律不仅可以使联保贷款在规定范围内正常运转,而且其也是引导“债权债务”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一味“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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