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念

湖北商贸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2018年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第四十个年头,我国对外开放维度更广,其中有关食品领域就呈现着全面发展的态势。进出口食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对此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如何从监管的层面做好进口食品安全工作,既是应时之举,也是迫在眉睫的工作。

第一,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繁重。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额逐年扩大,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进口食品贸易额5年间增长了22.6%,年均增长率为5.2%,2015、2016年增速虽有放缓,但仍呈增长态势。于此同时,我国进口食品的来源更加广泛、种类更加多样,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速度加快,监管任务加重不言而喻。

第二,进口食品的供应链复杂多元。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食品已为普通百姓可选择。然而国外食品,从原料生产、成品加工,再到运输或是销售等各环节,可能都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因此进口食品的供应链之复杂,无疑为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更大的考验。

第三,进口食品安全现状不容忽视。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当今世界经济复苏乏力,食品企业在利润下滑的背景下非法添加、掺杂使假,各类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国家数据显示,仅2016年我国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严格口岸检验检疫,共检出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未准入境食品3042批、3.5万吨、5654.2万美元,同比增速以过百的比例增长。

第四,进口食品的商业新模式涌现。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海外淘以及科学改良的转基因食品等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使得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已不能满足当下的变化,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面临的挑战

在以转方式、调结构为核心的经济新常态下,应积极追求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国经济升级版。那幺如何处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这无疑不是面临的新的挑战。

(一)监管部门之间职权衔接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这表明我国在监管主体的定位上,实行以进口环节为节点进行分程管理。看似权责界限分明,可是如何处理两部门的无缝对接,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在监管主体协作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的情况下,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势必会存在漏洞。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此同时,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本身的监管而言,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中宽严把握不一的情形①。

(二)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界定不清

相较于国内食品的供应链条,进口食品会更为复杂。既然食品原料生产、成品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那幺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意识、探索协同治理的模式应为当下立法所考量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纳入责任主体范畴,改变了之前“企业赚钱、政府买单”的做法,然各方成员如何组成、各自权限范围、如何担责等问题并且实际得到解答。

(三)立法标准未实现与国际接轨

截止2017年7月,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成了对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共审查修改1293项标准,发布12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②。在看似庞大的数字背后,我们仍需正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其他国家尚存差距,国家食品标准采用率较低。如比照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规定,我国在鲜冻禽兽这一问题上,只有一项内容与国际规定一致;我国农产品质量表中只涉及的化学污染物限制标准,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标准数量就相差甚远。此外,目前卫生部门公布的非法食品添加剂目录中,仍有很多项目缺乏检测标准。我国食品监管领域的各类标准呈现出量少、采标率低、规则旧的局面。

三、新时期应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策略

(一)建立全程监管,完善进口食品监管体系

中国进口食品监管部门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源头监管,通过完善食品风险和注册管理、企业资格认定,采取实地检查与抽查等方式,督查企业责任的落实,尽可能从进口源头将安全风险降低。同时,进一步强化进口食品入境后的后续监管,特别是要衔接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两个机构的职权,并在进口食品信息共享机制上狠下功夫,保证监管无缝衔接。另外,将进口食品追溯机制落到实处,实现从生产、入境查验到入境后流通的进口食品全程监管。

(二)实行进口食品安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可借鉴他国经验,全方位收集进口食品数据,并在对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信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起高效、科学的进口食品口岸分级检验制度。对问题较多的国家或地区、企业、食品种类加强监管,反之亦然。此措施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降低监测成本,提高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针对问题较多的食品或企业进行检验,有的放矢,有助于提高检验效率。

(三)调动多元主体积极,营造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中,我国应从法律技术方面落实多元主体共治的和谐局面。首先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格标准,建立并实施输华食品安全控制与防护计划,确保生产经营各环节数据信息留存真实、可靠、可溯源③。境内进口商应对其关联的境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资质、管理体系、产品制定并实施审核计划,以确保进口食品持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积极引入第三方认证制度,推动民间食品实验室的建立,开展与国际组织、学会等交流合作,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搭建高效的资讯共享平台,为公众参与及监督提供有力的途径。从而营造企业自律管理、政府全程监管、社会团体及公众普遍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四)重视国际先进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我国作为《TBT协定》和《SPS协定》成员国,应当重视国际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基础地位。迄今,CAC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其已成为各国间食品贸易纠纷的仲裁性标准,日益体现出国际强制力。那幺,我国应当将食品安全的标准实现与国际标准有机结合,提高对CAC标准及其他国际先进标准的采标率,从而缩小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上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以便更好的履行协定义务,更为合理有效开展国际间的合作提供基础平台。

[ 注 释 ]

①申进忠.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治理法治化论纲[J].检验检疫学刊,2016(2).

②http : / / news . xinhuanet . com / 2017-07/10 / c_1121295866. htm[EB/OL] .2017-08-11.

③杨洋.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影响[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