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尊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大数据”时代的时代特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也处在不断地更新变化之中,这也就造成了当今网络数据种类多、数量杂的特点,也就进入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大数据”时代。所谓“大数据”通常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对数据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1]。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大数据”就体现出了很多时代特征。首先,种类繁杂。当今随着网络通信的便捷性,越来越多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对于我们对数据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处理速度快。“大数据”与传统数据相比,处理起来更加的迅速,但同时也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再次,价值高,范围广。“大数据”时代,信息流通速度越来越快,并且也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各个领域,并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价值。

二、“大数据”在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的表现形式

(一)发展现状概述

当前,“大数据”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在法律界也没有对它的明确的保护。但是,数据作为一种信息用于传播,不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并没有受到我国相应法律的保护。但是,当今很多人对网上的数据进行分析与处理,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从而使这些数据具有了独创性。这样一来,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把这些“大数据”进行加工汇编起来的集合便可以受到版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方面的法规来进行保护[2]。

(二)“大数据”背景下知识版权保护的限制因素

1.独创性的界限难以区分

当前我国的版权保护法所保护的知识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个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仍是较难区分的,这就给当前我国“大数据”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多的限制因素。结合当前我国众多着作权按键来看,这一情况目前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

2.“大数据”本身难以受到保护

在上文中,本文对我国当前“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大数据”作为一种用于传播的普通信息,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也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随着我国各个行业对“大数据”的编排方式的统一化,将会使众多具有独特意义的“大数据”本身得不到很好地知识产权保护。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法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就需要我国法律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健全立法,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使“大数据”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3]。首先,在法律中必须明确索要保护主体的性质,确定明确的标准来判断“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切实的保护好“大数据”作品本身具有价值的内容。此外,还应该确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当某机构或个人违反法律,侵犯知识产权后要严格的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以达到警惕的作用。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

知识产权在“大数据”时代中是一项较为重要的权利,通过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来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电视节目的设置等方式来加强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

(三)加强有效监督

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对于很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结果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应该加大对于执行力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照处理决定来对违法人员或机构来施加出发,并保证处罚的切实落实。这一举措将会有效的控制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数量。

四、总结

我们处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大数据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浪潮,是我们所无法遏制的。因此,在当今社会,切实做好“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就成为了我们应关注的重要方面。本文对“大数据”时代的时代特征进行了简要概述,并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创新举措,希望在今天这个时代,我们可以家住发展机遇,正面迎接挑战,借助“大数据”的浪潮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到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