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 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等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分配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现笔者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分配责任的原则进行相应的分析,找出存在的弊端,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改进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及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夫妻之间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之间为了购置共同生活物品所欠的债务;购买、装修居住的房屋所欠的债务;夫或者妻一方生病为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以及为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其他债务都属于第一个方面所包括的范围。第二个方面是指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比如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承包经营、共同投资、以及共同从事其他的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同时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上述活动但利益归家庭成员共享的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上的两个大方面,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下几个特殊情形。一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属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笔者处理的离婚纠纷等案件中以及借款经济纠纷案件,经常会出现此类情形。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夫或者妻一方为必须给予抚养、赡养的亲属支付合理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欠下的债务,此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欠下的债务。无论一方是否同意或者事后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二是在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相关的约定,约定其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此约定是否能对抗债权人?在司法实践中,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此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其夫妻共同债务向夫或者妻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或者妻的任何一方如承担连带清偿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人民法院支持其追偿的主张。三是离婚后所形成的的共同债务属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此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离婚时未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的债务处理,以及离婚后产生的对原共同财产处理等形成的共同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演变

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笼统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基本上法院在判定上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或者妻一方能举出反证,但反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异常困难,很少能举证出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2018年1月18日“夫妻债务新司解释”出台前,笔者所在的法院判例基本上债权人起诉夫或者妻的任何一方,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这样的判定基于的举证原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对等的举证。这样的判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较大的社会不满,确实有许多的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或者妻的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巨额债务,对社会、家庭、家中未成人子女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夫妻债务新司解释”前三条条文概括性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做了简要的概述: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一方追认所负的债务;夫或者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从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夫妻债务新司解释”我们发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债权人来讲,在法律的适用和举证责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解释从根本上摈弃了原先法律所采用的法律推定的原则,除了夫或者妻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对于其他的情形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夫妻债务新司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双方对等的举证原则,并符合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本条不能概括的理解为: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债权人一方,债权人不仅要举证证明此债务的存在、还要举证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双重的举证责任对债权人不公。造成了任何时候如果借条、欠条只有夫或者妻一方的签字,全部推定为个人债务,显然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本条的合理、合法的适用需要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在庭审中查明所诉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事实为查明的核心目标,原被告都要举证证明债务的实际用途。

三、立法完善

针对目前出现大量涉及起诉夫妻双方,要求承担共同债务的诉求,针对借条、欠条等证据只有夫或者妻一方签字,仅仅依靠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夫妻债务新司解释”来做依据是远远不够的,避免简单的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这需要我们的司法审判人员合理运用法律规则、要求原被告双方各自对借款用途进行举证,并结合对其生活经验的判断后综合做出判定。为了避免审判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基本相同的事实、相类似证据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书,需要我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完善此条,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保障夫或者妻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夫妻债务新司解释”有利于引导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充分尊重另一方的意愿,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债权人要注意审查义务,防止债务风险。但这一条款需要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共同实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此条的立法本意,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