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盼盼 钟于民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一、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现状

根据有效回收调查问卷总结,农村民事纠纷多数与邻里关系之间、人身之间、财产之间有关。有54.24%的人会选择和解,有30.39%的人会选择调解,有7.51%的人会选择仲裁,有7.87%的人会选择民事诉讼。无论村民采取何种方式解决身边的纷争,最后有91.89%的人对纠纷解决后感到满意,但也有8.11的人感到不满意。就其原因,具体包括:第一,选择和解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因,一是认为依靠自己力量或其他私人资源可以充分解决纠纷;二是法律知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三是不愿意事情公之于众,对簿公堂,如果这样,总是有种撕裂脸皮、撕毁熟人社会的感觉;四是认为采取此种方式经济成本最低。第二,选择仲裁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因,一是认识到仲裁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二是认识到仲裁的高效率、低成本;三是厌诉心理支配;四是经济利益考虑;五是迫于诉讼前置程序规定。第三,选择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原因,一是受本地普法宣传的影响,村民的维权意识增强;二是相信司法制度的公平与正义;三是经济条件允许;四是争议较大,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不足以得到令自己满意的结果。

通过总结上述纠纷类型和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笔者认同顾培东教授在《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中的观点①,即“纠纷的解决是尊重文化的多元性、民族风俗的多样性,对问题进行化解和消除、对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进行维护,减少社会的冲突性,增加社会的共同性”。

二、农村解决民事纠纷的自由性之价值

农村解决民事纠纷的自由性之价值主要指调解纠纷具有更强的灵活性,较短的滞后性。针对自由性,笔者基本围绕三个问题进行调查,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一)农村解决民事纠纷的自由性是诉讼制度的延续与创新

自建国来,对于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除了诉讼机制外,学界一直致力于不会让村民有撕毁人情社会的感受,并能够更快、更好的处理纠纷。各地基层组织也在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进行创新和发展。江西省基层人民法院在枫桥经验的基础上,尊重大调解格局,启动乡、村、组三级执行联动调解机制,于2018年2月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这为起诉、判决、执行的后遗症配了一剂良方。

(二)农村解决民事纠纷的自由性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

随着知识的普及,村民对专业知识的渴望,课题组对不同的行业进行了调查,并从两个方面探究村民对民事纠纷的态度。在有关“您认为法律和您的日常生活、工作紧密否”的问题调查中,认为关系密切占46.61%,认为关系不大占32.69%、认为没关系占9.69%。在有关“您在本地区发生家庭纠纷,会怎幺做”的问题调查中,有65.86%的人认为最好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将事情对簿公堂、撕裂脸皮,有24.7%的人会选择通过基层组织调解。通过前文我们可知,有90%左右的人在发生家庭纠纷,会选择诉讼外机制。随着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在考虑文化、经济、生态的兼容性,因此,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尊重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支持其选择解决纠纷的路径。

(三)农村解决民事纠纷的自由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应充分发挥农村的社会力量在解决农村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例如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村委会、“五老人员”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支持更多相关行业为农民提供有关农村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服务。通过这些措施形成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合力,使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司法、行政、民间调解相互配合的格局②,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需要。

三、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自由与冲突之表现

(一)厌诉与耻诉与法律介入的冲突

各地法院基本采用广州市中院的做法,即“庭审网络直播”,发现通过“天天有直播”的方式可以极大的促进当事人的和解。村民在厌诉与耻诉的心理支配下,不想将与自己有关的纠纷庭审公布与天下,也为了不撕裂熟人社会关系,更多农民会退而求此次选择和解或者调解结案。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重视中国农村的乡土特征,这种特征强调在村与村、户与户、村与户之间要注重法律外的因素对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影响。

(二)风俗习惯替代司法机制

农村社会关系更多是世世代代传承而来,面对因土地、山岭、树木、鱼塘、种植等方面的纠纷,在选择用法律维系权利时更多的会思考会不会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变为势不两立的仇人。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处理农村民事纠纷应处理好“以和为贵、道德容忍”与“法律”的关系③。

四、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自由与冲突之措施

(一)平衡民间法与国家法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冲突

我国不断地在农村进行普法教育,也称“送法下乡”,使得村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使得国家法在调整农村民事纠纷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但是,笔者通过调查认同多数学者关于农村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复杂性、多样性的观点,认同村规民约等“民间法”在农村贯彻、执行法律时的补充作用。根据苏力教授、田成有教授、梁治平教授等学者对民间法的概括总结,基本包括部落习惯、乡间族法、村规民约、自治条例、民族习俗、社会秩序、民间禁忌等。在一定意义上比国家法更有效率性,执行性也更好落实。只有在文化共同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促进纠纷的解决,更好的解决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平衡问题。

(二)减少阻碍农民接近司法的障碍

农村司法需求进一步增加,我们在依法治村的背景下,尽量为农民提供司法服务,减少阻碍农民接近司法的障碍。提高司法的公平与效率,特别是农村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平与效率的提高能极大的加深村民对法治的支持和法律的理解。更多的给基层村民一种认识,司法机制也可以是高效率、低成本、执结率高的,可以极大地减少阻碍其接近司法的障碍。

(三)深入理解法规政策对农村民事纠纷解决路径的影响

学界一直讨论有关农村民事纠纷解决路径的话题,基本上认可在司法之外,还应该给村民在面对民事纠纷时更多的选择解决方法,一般包括村干部、村委会、德高望重的老人、族长、村官、党员作为中间人斡旋两方矛盾。特别是为了填补农村民事纠纷解决路径的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特邀调解的规定》。《规定》直接用概括性语言肯定上述人员作为调解员的合法资格,符合资格条件的给予业务培训,目的为健全农村民事纠纷解决路径。

[ 注 释 ]

①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16.1.

②汪滢,梁彦斌.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价值与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7(3):36.

③郑红秀.从以和为贵的文化视角看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11):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