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辉

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江西 鹰潭 335000

对员工进行罚款一般是指企业对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员工,责令其向企业交纳现金,或者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的行为。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作为一项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中十分常见,但是在企业制定相关罚款的企业管理规章时是否考虑了该项制度的合法性。

对于企业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这一制度是否合法在事务和学术界都存在着争议,下面便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来探讨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这一制度的合法性。

首先,对认为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不合法的观点进行探讨。

1.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为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的法律依据没有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罚款”二字检索,《劳动法》中六处,《劳动合同法》中两处,但都是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是否可以对违纪员工罚款这个问题进行回避。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分别作为了黄晶森与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汉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欧阳建平劳动争议一案认为企业可以对违纪员工罚款的法律依据。

2.承认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具有合法性容易使得弱势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承认企业可以对违纪员工罚款有可能造成企业滥用罚款的制度来侵犯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会加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虽然劳动法规是倾向是保护劳动者的,但也不是完全不顾及企业的利益。大部分企业管理者认为运用违纪罚款制度可以更好的管理公司。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很好的引导这项制度,不但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滥用该制度,而且有利于公司的管理,给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受益的还是劳动者。

然后,对认为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合法的观点进行探讨。

1.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契约的一种体现。对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的经济性处罚更多的具有惩罚的性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违纪员工的违纪行为对企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如汉池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欧阳建平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劳动者旷工而给予的三倍工资的罚款,所以,罚款不等同于损害赔偿。如果将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定性为合同双方的约定,那幺罚款就应定性为违约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约定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这三种情况才能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违反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并不能成为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所以将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定性为契约的体现有些不妥。

2.国外立法,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职工行使罚款权,但此种罚款权的行使应受到比例、数额等方面的严格限制。日本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在违纪员工月工资的10%的限度内可以进行罚款。在瑞士,也同样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员工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这些地方行政法规使得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有法可依,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权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这些地方行政法规的推行是否合法便值得商榷。

虽然我国的法律对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这一制度的规定有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但是从国际上看,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违纪职工进行罚款。例如,在日本,就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在员工月工资的10%的限度内可以进行罚款。在印度,颁布了《企业雇佣标准法案》,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了规定。在瑞士,也同样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

现在大部分的司法判例认为企业对违纪员工的罚款无法可依,但是在现实中对违纪员工罚款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出台的地方行政法规也使得不同地区对于此类案件的执法口径并不相同。所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个合法性问题就显得极其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