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惠仪

中共清远市委党校,广东 清远 511500

一、新阶段中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时代,党中央对法治的重视前所未有,因此法治发展的成绩也有目共睹。

(一)依规治党取得初步成效

近年来中央对党的治理最直观的感受要数一系列的反腐败举措以及制定、修改一系列的党内规章制度,务求将反腐力度最大化。目前,我党已形成了完善的党内治理体系,该体系思路清晰、规范明确、结构完整、分类齐全。

(二)依宪治国得到进一步落实

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导致宪法权威及地位受损。自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尊严的举措一项接着一项,包括修改宪法、设立宪法宣传日、宪法宣誓制度等等,使得民众对宪法的权威及地位又有了新的认识。

(三)坚持科学立法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着眼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意志,以宪法为总领,民法、商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四)切实推动全民普法工作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强调国家机关是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的主体,同时承担着宣传普及法律的重要职责。实施国家机关执法责任制,这是执法工作的重大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

(五)地方法治建设卓有成效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力下放到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法规。这使得地方法治的活力被大大激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自下而上地推进法治建设。地方法治已成为全面推进法治的最积极、生动的力量。

(六)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已初具规模

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建设其实可以归类为法律宣传普及工作。因为当普法工作到位后,全民学法、守法、用法,自然而然会形成法治文化、法治氛围,进而达到法治社会的标准。

二、新矛盾在法治方面的具体表现

虽然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显着,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并且基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我国法治上的主要矛盾也在变化。

(一)法治新矛盾的内涵

1981年提出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十九大提出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与过去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相比,美好生活需要有两个特点: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范围。其中,更广泛的范围意味着人们开始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方面产生明显的要求,且它们仍不断增长。

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人民在物质文化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需要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因此,二者之间构成了矛盾。新的矛盾并不意味着这种矛盾在此之前是全新的,而只是说这种矛盾以前并不是一个主要矛盾,也没有凸显出来。那幺对于法治方面而言,十八大之前,人们同样追求公平正义。但这些都不属于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并不是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但是十八大以后,随着美好生活需要的逐渐凸显,因此法治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引起人们注意。

所以,笔者认为新矛盾在法治方面的表现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和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二)法治新矛盾的表现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联系点,我们所面对的物质世界和它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普遍联系的。此外,不平衡不充分结论的得出需要参照物,参照物不同结果也不同。因此,对于新矛盾在法治方面的具体表现并不能人为地割裂成不平衡和不充分两个方面,而是根据习总书记提出的最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法治的主要问题。

1.立法方面。第一,部门法之间发展差距较大。我国于2017年国庆节才正式实施民法总则,目前为止完整的民法典尚未编撰完成。相比之下,早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届会议就通过了系统的刑法。到目前为止,刑法已经进行了10次修改。虽然追溯于历史,我国刑法确实较早出现,但是社会生活最常用的却当属民法无疑。一边已是十次修正,一边尚未形成法典,可见我国部门法之间的发展,差距非常大。第二,区域之间立法差距较大。比如清远和广州。清远市于2015年正式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第一个地方实体法《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清远市第二部地方实体法《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相比之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于1996年7月1日就实施了,比清远早20多年。第三,存有不少法律空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新问题涌现,存有不少法律空白,如:冷冻胚胎的性质民法里没有确定;犯罪分子的生殖权利、“同妻”的离婚诉请等都是法律的空白点。法律空白并不可怕,怕的是没有及时地修改法律、填补空白。

2.执法问题。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问题受到人们的批评,暴力执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于是文明的柔性执法成为了公众渴求的执法方式。柔性执法是非强制性行政的一种具体表现。非强制性行政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主动发出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方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行政授予,行政调解和信息服务等非强制、可选择的维护权力方式。这种方式具有适用范围广、适用幅度宽、实施成本低等优点,是艺术化处理矛盾的手段之一。

3.司法问题。司法的活力在于正义,而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主要指的是裁判过程的公正性(相对于裁判的结果)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相对于实体的结论)。程序正义问题存在于各类案件中,尤以刑事案件最突出。因为一旦造成冤案、错案,后果是难以挽回的。比如: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案件都说明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因此,实体正义是目标,程序正义是保障,两者都是正义的必要条件,是不可或缺的。

4.守法问题。这是法治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当前,我国政府是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和发展的,但是公民的法治意识仍较薄弱,尤其是一些较为落后的地区、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的人们。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违法犯罪之后通常都会辩解“我不知道这样做犯法了。”的确,知法才能守法。但也会有人说“法律从来都是公开的,每个人都能查阅、学习。”言下之意,你不学习,不能成为你触犯法律的理由。由此得出,普法工作一定不能软。

三、新征程上依法治国的实践深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建设作出了详细规划,具体举措有: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科学立法的关键是掌握和遵守立法法律,确保所制定的法律符合理性原则。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纳入立法的全过程,认真研究法律调整的范围,调整方法,科学评价法律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防止立法“强人之所不能,紧人之所必犯”。更加注重适应法治的实践需要,从法治的实践经验中进行改革和废除,完善立法政策。

民主立法的关键是拥护人民、依靠人民、反映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期盼。坚持以人民为本,应适当加强人民生产生活领域的立法,用法律保护人民的幸福生活。有条不紊地拓宽公民参与立法进程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渲染公众感情、提高公众意愿、凝聚人民智慧。完善基层联络点制度,使立法落到基层,紧贴群众,深入生活。

依法立法的关键是根据法定权力和程序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权威。明确立法权力界限,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和本土化的趋势,切实防止利益转移和利益集团实施立法干预。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履行并科学设置政府职能,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职能的规范化、法定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督察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举措。

(三)深化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

司法改革具体举措包括进一步优化司法权力配置,深化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协调内部机构改革和新型办案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司法管理监督新机制,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使司法更加公正;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运用现代技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努力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落实干预、过问案件的问责制度,维护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加强司法判决的执行。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努力使司法系统更具权威性;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

(四)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个跨学术的概念,法治是对法治文化内涵的限定,但同时文化又影响着法治文化的结构表现。法治文化是指由法治价值、精神、理念、思想、理论等组成的法治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建设法治文化有助于树立法律价值论思想、有助于法的精神建设、有助于法治思维社会化。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建设法治文化首先应当用宪法文化引领、统筹。通过重申宪法地位,来树立宪法权威;通过完善宪法文化理念,来加强理论研究;通过完善宪法文化更新机制,来加大发展力度。

进入新时代,法治发展替代了法制建设,在了解二者内涵区别的同时,分析其主要矛盾的变化是找到建设法治国家突破口的重要路径。俗话说“对症下药”,法治发展亦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