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楠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201602

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将会制约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甚至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度,因此,需要提高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面的重视,制定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完善立法、优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大大提高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效率,保障家庭成员的个体权益。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纠纷主要指的是基于婚姻法的权利保护应根据家庭内部成员的身份关系,帮助其解决纠纷,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整个过程中将会关系家庭的成立与结束,同时也影响着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会决定了父子关系的确定以及生育权的确定,此类事件的性质较为特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婚姻家事纠纷主要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婚姻家事纠纷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双方,甚至牵扯到整个婚姻家庭,导致其生活状态发生巨大变化,对其纠纷的原因做进一步分析,则可能牵扯许多潜藏的利益关系人,他们虽说未能呈现在整个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环节,但是却与之有着密切关系。在部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关系人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于部分事件时刻保持自身的意见,不愿做出相应妥协,尤其体现在离婚事件以及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他们在解决婚姻家事纠纷的过程中始终从个体方向阐述观点,认为自己是受害方,并且对于对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甚至认为对方存在恶意行为,但其实许多纠纷的产生都是由于误会未能及时解除所致。

第二,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家庭的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个家庭的进步关系着后代的繁衍与发展、以及对于后代的保护、长辈的赡养等多项责任,一个家庭的发展需要有和谐的环境作为前提,如若家庭不和谐或出现各类纠纷,那幺就会伴随着许多严重的社会性问题,其中包括青少年犯罪以及家庭暴力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关乎家庭的发展以及家庭环境的和谐程度,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以及国家的进步。这也体现了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公益性特征,因此,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应当根据纠纷的类型制定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家庭纠纷及时化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或问题。

二、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的理论基础

第一,婚姻家事诉讼中职权干预的合理性。婚姻家庭具有一定的社会行为,产生了婚姻家庭纠纷同样要通过社会行为予以保护,从根本上来讲,婚姻家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与社会性,只有这样方可使得家庭重新回归,进而发挥其社会性功能,其中包括哺育功能以及赡养功能等等,婚姻家庭关系的完善与否同时也影响了许多方面,其中涉及纠纷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等等,家庭是社会的所有,如若家庭存在严重的纠纷无法解决,那同样会给社会发展带来相应的影响,甚至制约了国家的进步。这也就间接地意味着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更加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与社会性,此时就要通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来进行相应的干预,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纠纷双方的利益,通过有效的干预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性与稳定,整个过程中,相关的干预者都要从维护公益的角度加以协调,体现协调与沟通的自由性与公平性。

婚姻家庭纠纷的审判过程中都会将其纳入到民事程序,整个过程较为复杂,在民事诉讼解决的过程中应能结合彼此双方的价值取向,而后依照法律基础,将维护家庭和谐作为基本原则,追求客观真实,在程序落实的过程中切实维护双方利益,给予双方以相应的法律保障,尽可能通过有效的协调维护家庭的完整性。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正对于家庭纠纷的解决都会从维护家庭和谐、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入手,减少对于家庭生态的影响,确保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有效衔接,通过这样的处理方式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整个过程中法律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在婚姻家庭纠纷产生后,可以借助相关的法律条款要求当事人承担义务与责任,但是,同样要充分考虑家庭与社会文明之间的衔接关系,社会的进步需要有家庭的和谐作为动力支撑。

第二,便民服务的司法理念。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需要有法律作为有效的干预手段,民事诉讼理念的形成要求当事人了解并认知客观诉讼的必要性,以此为基础,形成完整的意识形态,在整个发展环节始终本着独立审判、诉讼民主的原则,将其作为思想指导的指南,有效地落实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同样要有完整的民事诉讼立法作为基础,方可使得婚姻家庭诉讼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当下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都市中各类婚姻家事纠纷得以显现,在面对复杂的案件,需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作为立法完善的重点,并在解决家庭纠纷的同时形成完整的诉讼程序,进而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方向指导。

第三,程序原理的交错适用。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的过程中都会通过婚姻法等维护个体权益,整个纠纷解决的环节,相关部门都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始终本着相对称的原则,不断进行制度完善与优化,最终形成完整且系统化的整体,促使程序更加合理化、规范化、秩序化。而程序原理的交错适用对于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具有一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法理,其中包括辩论主义、严格证明原则以及处分权主义。

第二,非诉讼法理。其中包括不公开主义、限制处分权主义以及职权探知主义等等。从传统的法理角度进行分析,可知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的落实,多会运用民事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以此为理论基础,有效解决家庭诉讼及非诉讼等各类事件,确保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从立法角度作进一步探讨,可知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多会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特殊对待,并提高对于家事审理方面的重视,以此为工作的重点,实施非诉讼法理审查。但是,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即可发现此类案件都体现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正因如此,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应用非诉讼原理交错适用理论已成为必然趋势。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主要针对婚姻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相关课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所作分析可为有关的业内研究人士带来借鉴,提高对于婚姻纠纷解决方面的重视,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引进先进的立法理论,使得婚姻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更加完善、更加全面、更为系统化,进而为社会的进步以及国家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