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羽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一、共享经济的崛起对人民生活的改善

所谓共享经济是“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一种,有利于整合线下闲散物资和个人劳务,将供需两端精准匹配,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共享从纯粹的无偿分享走向了以获得一定报酬为目的,向陌生人暂时转移私人物品使用权或是提供个人服务的共享商业模式,实现了从共享到共享经济的蜕变。①在当今中国,各种共享经济产品已经进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随之而来的就是共享经济规制不严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

而所谓的“弱势群体”在本文中指的是“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②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具体是指群体中的一个少数群体比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文化、智商、体能、处境各个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在法治社会中,法治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持社会运行的公平性,给予每一个场景里弱势群体以足够的关怀,以保证总体上弱势群体和其他人的权利在机会公平的维度里达到平衡。

共享经济相比普通经济模式确实能给用户更好的体验,这是时代发展、科技进步带给普罗大众的福利,而所谓的“弱势群体”当然也有权利成为这种“福利”的享有者。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弱势群体从共享经济中可以得到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然而与此同时,弱势群体也更容易从由监管漏洞而产生的行业乱象中受到伤害。如果法律在对共享经济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无法对弱势群体进行全面的保护,那最后的结果就是这一更加脆弱的群体不再使用共享经济产品,失去享受社会发展福利的机会,这对他们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共享产品使用中弱势群体权利受侵害现状一览

所谓的弱势群体在上文中笔者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包括但不限于深夜使用顺风车快车服务的独身女性(其力量相比于男性司机处于弱势),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的快车司机(其力量相比于平台属于弱势),未成年人等等。事实上,这些弱势群体在使用共享经济产品时经常处于权利遭受侵犯而投诉无门自救无门的处境中,而他们本身因为这方面的监管松懈所付出的代价是十分惨重的。

(一)顺风车男司机劫杀、奸杀女乘客

女性相对于男性司机,在体力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劣势,而许多平台对于服务者一方的不加审核,直接导致了许多不怀好意的服务者涌入平台,而反馈机制的不健全又导致这些人长期在平台接单,伺机而动,对许多女性乘客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女性群体如何在使用快车类共享服务时保证自身的安全,不受相对于他们体力上更占优势的男性司机的骚扰和伤害,是一个值得立法者格外关注的问题。

(二)快车司机缺乏相关法律常识被公司拒赔

许多选择成为网约车司机的服务者并不具备很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其并不明确其和快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一旦发生事故自己和家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更是一无所知。一方面,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居间关系,不具有这些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因而一旦司机卷入交通事故中受伤甚至伤亡,将无法获得平台的赔偿;另一方面,由于网约车实质是将私家车用于商业用途,许多保险公司在事故后可以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将网约车司机陷于艰难的处境之中。

(三)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

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相比于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其使用共享单车应当在平台和成年人的共同监护之下,2017年以来,因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发生的意外事故屡屡增多。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了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得骑车上路,而平台却没有做好防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车上路的相关措施,相关部门对于孩子监护人的宣传教育也存在漏洞,应当是未来监管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三、对共享经济领域目前缺乏监管的方面进行的总结

(一)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平台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不足,消费者仅凭借对于提供服务者在平台上体现出的只言片语无法完全判别对方的专业性,无法抵御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加之目前对于司机的评价体系尚不完善,目前平台缺少尤其是女乘客对于男司机的评价这一评价维度。最大的问题是,平台对于服务者的准入门槛放得太低,缺乏必要的审查,这也是许多惨案酿成的根本原因。

(二)共享经济模式的劳动法意义的监管存在缺陷。③以快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为例,快车司机与平台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有一些学者认为符合居间关系中“居间人为委托人介绍第三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这一特点,而另一些学者却认为由于乘客在签订合同时是与平台签订合同,并非与司机直接签订,车费也是直接交给平台,因此并不符合居间人不介入合同这一特征。但不论如何,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尚存在争议,许多司机面临事故后得不到平台赔偿,也没有保险赔偿的困境。

(三)共享平台对低龄用户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共享单车公司将车辆投放到公共场所中,却在一开始的设定中没有考虑到如何防止十二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自行车,也没有给用户以警告,更没有在每次扫码时验证用车人的身份和年龄,对单车的管理也存在疏忽。

四、“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路径

要想让“弱势群体”可以公平地享受到共享经济带来的福利,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立法部门要加快制定法律法规的进程,重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目前我国共享经济方面的立法,以网约车为例,存在立法理念落后,规制手段不够有效,对共享经济市场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对上文所提及的现象进行强有力的规制,也能使得以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对于准入门槛的监管

对于各种共享平台进行准入制度的全面建立,以网约车为例,要明确对于网约车辆的要求(车型,新旧程度,年检情况),对驾驶人员的准入门槛要提高,聚焦于其职业素质、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维度的考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司机的犯罪记录、吸毒记录、以往行驶记录(有无违章)包含在内,这也就对上文所提到的针对女性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回应,减少了这种风险。

(二)加强对于共享经济用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要建立平台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是要加强平台的支付安全保障。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平台收取押金的,须设认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企业不仅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也应当保障消费者的资金的合理退还。再次,加强对用户人身安全,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用户的保障。政府应组织专门的机构对共享产品的质量和投放进行监管,对未成年用户尽到应尽的提示义务;最后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保险的覆盖范围,对《保险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全面保护。④

(三)立法明确共享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目前法律对于服务提供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无定论,虽然各种学说都支持“若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则平台应当负连带责任。”但一日不明确这种法律关系是什幺,则一日这种赔偿义务就有可能被推诿,消费者则一日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对于这种法律关系予以明确,以确保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方便一旦事故发生后的赔偿。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当前共享经济表面上一片繁荣的大好局面之下,隐藏的可能是无数弱势群体因为监管不严而深受其害的隐情。如果我们在对于共享经济的规制上有所松懈,所有的消费者甚至是部分服务者都会受害,但是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人对于这种伤害更无招架之力、更脆弱,受到伤害后更难以恢复,那最后可能就会导致本应从共享经济中获得最大幸福感、获得感的弱势群体放弃使用这类产品,失去了享受时代红利的机会和权利,这对他们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制这一行业,最终使得人人都能享受到这样的服务,这也是法律规制的根本意旨所在。

注释:

①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5).

②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前线,2001(5).

③唐清利.“专车类”共享记得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6(4).

④田明远.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