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 静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一、名义法人的法律风险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便是请别人当名义法人的情况。案例也非常之多,当事人认为自己违法的事情都没做只是帮别人一个忙,又能有多大的错误呢,就算犯了错也找不到他自己头上,因为也不是他做的。事实情况并不是如他们所想的一样。名义法人代表不仅有着民事法律风险,还承担着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有关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于公司的某些犯罪行为,会对公司进行处罚,除此之外根据犯罪情节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还很有可能会去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当公司实际的负责人利用职权,借助公司平台进行经济犯罪时,就算名义法人代表没有参与,但是只要知晓实际负责人有犯罪的行为,却没有加以阻止或者向行政监管机关反应,也是有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民事法律风险:《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于2018年开了一所健身房,法人为张某,该健身房投资70万,银行借贷20万,于2019年逐步还清。当年健身房形势正盛,2019年张某邀请他的好朋友李某来一起合作,说不需要投钱,所有的资金都由他出,健身房也是他管理,只需要做个法人即可,李某只要等着收钱就好了。李某与张某关系很好,相信了他,做了该健身房的法人,并于当年9月在李某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借贷30万,用于健身房改造。2020年因为不可抗拒原因,一整年健身房没怎幺营业,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李某也突然之间找不到张某,李某在联系不上张某的情况下不仅需要按时偿还贷款,还需要负责健身会员的赔偿。

二、其他名义称谓下的法律风险

一般在公司中,请求他人挂名的有以下几种称谓:名义法人、名义财务负责人、名义监事、名义股东、名义法定代表人等,种类繁多。需要认真甄别,了解其中风险之后再做决定。有很多不法分子以他人名义经营公司,最后违法乱纪,牵连名义法人承担后果的案例不在少数。

法人与法定法人代表:《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受雇于公司为公司履行职务的人。那幺法人是否就是法定代表人呢?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法定”的代表,是无须额外授权的。而法人代表只是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一般是有具体职责的。所以法定代表人,不等于法人。但是就算不是法人,法定法人代表在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需要被问责的。之前食品行业曝光的奶粉问题,里面检测出了影响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物质,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因为问题情节太过严重,涉事单位被扒出,生产销售的负责人和集团法定代表人等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再有2009年某鸡蛋被检测出了不合格物质,情节恶劣,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法人获刑3年。综上来说,不管是名义法定代表人还是名义法人都建议谨慎考虑后再答应。

案例三:丙银行起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其承担100万金融借贷的连带还款责任。某公司老板夏某跟该公司职员王某达成协议,请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出具了一个书面承诺,上面写着:夏某给予王某承诺,请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所有的公司纠纷、债务、责任等相关问题均由夏某负责,夏某每月给予王某每月1000元费用作为感谢费。几年后夏某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找银行贷款100万进行融资。后期公司没能还上银行的贷款,银行将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公司共同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这笔100万金融借贷的连带还款责任。王某声称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夏某总是给他好烟抽,总是给他一些东西,他是碍于面子的。夏某也承诺了没有风险,出具了书面承诺,还每月多给他1000元钱他才答应夏某做法定代表人的,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公司的事情。在法庭上呈上了夏某给他开具的书面承诺书,坚持说自己并不清楚自己签过还款保证书。法院交出的还款承诺书,确实是王某亲自签的,他回想起当时是夏某讲工商年检材料需要签字,自己没看清楚就签了。最后法院认定,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款保证书上面王某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王某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夏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公司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判处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名义财务负责人的法律风险: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在经济及涉税事项中与法定代表人负同等的责任。不能因为没有会计证书,也没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也不清楚任何事情,就认为可以不用负责了。从法律上讲,不管是否有会计证、身份证等信息,只要已经在税务局登记了,如果公司出现偷税漏税,违法经营、开票不规范、签署违规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等问题,那幺第一个需要负责任的就是财务负责人了。综上来说,名义财务负责人也是不建议轻易就去答应的。

名义监事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必备监督机关,也是对公司业务及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可以实现对公司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制衡,进而提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监事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管,考核的作用。理论上来说监事是一个权力相对大的职位,但就实际情况而言,监事普遍缺乏权利与监督力,并未真正行使权力,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只要名义监事不参与公司所涉及的违法乱纪,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对于名义监事来说,没有太大的影响。综上来说,所以只要不参与不该参与的事情,保证自己的行为合规合法,名义监事风险不是很大。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常见于实际出资人的亲戚、朋友等,或者是本想“躺赚”,拿分红的人。但是名义股东,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2],却需要承担股东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完全履行出资责任,那幺名义出资人就要对公司债务进行补充。此外,一旦名义股东被起诉,名义股东是需要承担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的[3],甚至会强制执行。且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债权人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来实现债权,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清算注销不合法等是最常见的手段。综上来说,名义股东承担着较大的法律责任,只想分红不担责任的想法并不现实,挂名需谨慎。

三、如何降低公司名义称谓的法律风险

在生活中能不去做名义法人、名义股东等就不做。对于已经帮助他人成了名义上的关系,要尽可能地把法人或者股东转交给实际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委派的人员。当面对法庭时,就算出具名义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者之间的书面协议“名义法人代表不参加任何的经营,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类似的书面说明,这份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法人变更时,需要持股东会议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即可。所以如果与公司经营关系不太大,不应该答应他人做公司的名义称谓,如果之前答应了应该尽早退出,这是唯一真正降低风险的渠道,避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如果公司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大则要负民事与刑事责任,小则影响个人征信等。

四、总结与建议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违法的app,借公司名义,引诱他人做名义称谓的形式层出不用。利用人民群众的知识盲区,往网络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做名义法人、名义股东等,每个月拿到几百几千元钱作为酬劳。再有需要加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确定的事情不要做。各个行政机关也需要加强严惩制度,杜绝此类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