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黎

2017年3月腾讯公布了2016全年财报,据显示微信及We Chat月活跃账户达8.89亿,同比增长了28%。 随着微信用户日益增多,微信也逐渐成为一个营销平台。准入门槛低,没有强制登记及资金方面的要求,只要注册微信号就可以在朋友圈宣传商品,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交易。因此微商营销模式发展迅速。

一、微商合同概述

微商交易中买卖双方缔结的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众多合同形式的一种,但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微商销售模式下,卖方通过朋友圈将商品的各种信息发布,朋友圈好友与其通过聊天窗口进行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对商品的价格、性能等信息进行磋商,最后通过微信平台完成商品的付款。因此,微商合同主要是以微信平台为基础,以微信好友为合同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窗口订立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为目的的财产性协议。

二、微商合同订立程序中的要约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需要符合要约人特定性、约束力、内容具体确定等要件。虽然《合同法》暂时没有专门针对微商合同的具体规定,但既然属于合同的一种,微商合同的要约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微商合同中要约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对要约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民法总则》第 116 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 117 条还进一步规定了非对话方式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生效时间。其主要采取了解生效和到达生效并存的原则。

基于微信聊天窗口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多种方式交流的特点,如果是文字方式发出要约,清晰明了且易保存,适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如果通过语音或视频聊天的方式发出要约,就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了解的层面。受相对人理解沟通能力的影响,语音要约到达相对人,有可能相对人并不一定理解要约的具体内容。另外,网络顺畅度也是视频聊天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如果一致沿用到达生效主义,对相对人来说就不太公平。这时适合采取了解生效原则。

(二)微商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 17条及《民法总则》第 119 条的规定,要约在生效前可以撤回。

在微信平台发出要约,只要不存在网络障碍,瞬间就能到达受要约人的微信账户,到达生效非常迅速,基本没有给相对人留下撤回的空间。关于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确立了要约撤销为原则、不可撤销为例外的规定。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只有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才能达到撤销的效果。因此要约人要在受要约人回复前发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但是,微信具有两分钟内“撤回”消息功能: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对方手机之后两分钟内可以撤回。按照法律关于要约撤回和撤销的规定,要约已经到达生效,但事实中要约人又通过平台功能“撤回”消息,对于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应做要约撤销对待。

三、微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问题

承诺作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而且内容必须与要约相一致。

(一)微商合同中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关系着合同成立时间,按照《合同法》对意思表示采到达生效主义,以及《民法总则》116、117条的了解和到达生效并存的原则,结合微商合同中要约人可通过微信平台多种方式发出要约的特点,参照上述关于要约的生效规则,承诺生效也应采取了解和到达生效主义并存的原则。

(二)微商合同中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只能撤回,不可撤销。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要约人收到承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针对要约的回复通过平台及网络传输,到达要约人那里非常迅速,从现实角度撤回会比较有难度,但如不保证当事人撤回承诺的权利又会造成不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应保证微商交易中承诺的撤回权,只是这种撤回权通常适用在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了解生效的情形。

四、结语

微商这种营销模式具有特殊性及新颖性,但微商合同的订立不能完全适用现行的《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条款来解决微商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