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生产规模小、生命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导致其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普遍不高,加之缺乏厂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抵押,他们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经常处于融资难的困境(张伯友,2009)。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和升值空间,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的贷款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然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各种较大风险,导致这项业务的发展目前仍处于探索中,处于缓慢前进的状态。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状况

早在1995年我国颁布的《担保法》中,就对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作了明文规定,但主要由于知识产权评估难度大、不易变现,银行一直没有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直至2006年9月和10月,工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才分别首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打破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坚冰”。可是这次的贷款对象并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而是一些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科技型企业。直到2008年下半年,少数银行才开始接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为了推广和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并在实践中积累相关经验,我国知识产权局共推出了多批次的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第一批是在2009年1月,启动了包括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第二批是同年9月,启动了包括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在内的试点单位;第三批是2010年7月,试点城市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江苏镇江市、湖北武汉市。试点单位将主要承担起九大任务,包括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评估专业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这些试点单位经过几年发展,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也各自发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例如“北京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武汉模式”,均对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拓展和完善我国担保体系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

二、北京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武汉模式比较分析

(一)三种模式简述

北京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直接质押贷款模式。在该模式下,交通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特别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展的“展业通”业务,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带来了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并引领了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快速、全面展开(克伟,2009)。

早期的上海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银行,还包括政府机构即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该中心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直接介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并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

在北京模式和上海浦东模式的基础上,武汉推出了混合模式并在实践中进行创新。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二)三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1.参与主体的角色分析

上述三种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模式主要包括四大参与主体:银行、政府、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但银行、政府、中介机构这三个参与主体在这三种模式中的角色不同。

北京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机构并没有直接参与到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的法律关系中,而是仅以局外人的身份对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给予贴息支持。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携手专业评估机构,积极主动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早期上海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机构以担保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个特点在于早期上海模式未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而是由政府机构综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简单评估。

武汉模式的特点在于结合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的同时,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不仅减轻了间接模式中政府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

2.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虽然上述三种模式中政府、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的角色各不相同,但从模式运行过程而言,这三种模式面临的风险均包括: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信贷风险。这些风险的形成原因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而言,评估环节和交易环节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阶段,正确的评估及活跃的交易平台有利于银行降低信贷风险以及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然而,我国现阶段评估机构数量少,服务水平有限,同时缺少完善的交易平台。从微观而言,知识产权自身的时间性、地域性、一定范围的非排他性以及社会、经济、技术对其自身具有的产生经济价值能力的影响导致的评估风险。知识产权权属风险、权利的不稳定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登记问题等易形成法律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客户稳定性差、产品单一易被市场淘汰的问题并且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实际上是虚拟的占有并非实际控制,这样就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

3.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

北京模式实现了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的相对市场化,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平台。据数字统计,截至2011年4月,北京市已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50多亿元,200多家中小企业从中受益,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占绝大部分。北京模式的缺点在于,由于缺少政府机构作为担保人,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时为保证风险可控往往设置严格的贷款条件,贷款对象一般是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且具有还款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难以获得贷款。

早期上海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政府机构作为担保人,增强了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的信心,推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据了解,截至2010年6月份,通过该模式的运行,为3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近3亿元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来看,这一模式存在较大弊病,即政府机构承担巨大风险,一旦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则政府机构作为担保人必须向银行清偿债务,这无疑加大了地方财政的债务危机。

武汉模式作为一种混合式模式,在理念上还是比较创新的,但是由于武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客观上难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工作大规模开展。据统计,截至2012年3月末,武汉地区银行机构共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46笔、贷款金额达7.58亿元,今年第一季度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4笔、金额1.41亿元。从数据上可知,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上表现出的效果不如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因素制约了武汉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但是武汉市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的积极创新尤其是引入科技担保公司,具有很大的推广价值。

三、北京、上海浦东、武汉模式的启示

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与教训,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使这项业务真正惠及全国各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目的所在。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种种困难,但各试点单位迎难而上,结合所在地发展情况,探索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在某些方面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尤其是北京、上海浦东、武汉模式。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这三种模式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不断进行完善。以下结合这三种模式谈谈其对今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几点启示。

(一)优化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知识产权变现难的问题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因素之一。优化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仅能够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的问题,也能提高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建立了41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很多省市也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其中北京的中国科技交易所,从2009年成立以来至2011年,累计实现了130亿的技术交易额。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质押评估、流转等功能平台,大力推进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就全国而言,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知识产权交易形式单一、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还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等原因,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旧缺乏活力。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除了变现风险,还包括评估风险。准确评估质押物的价值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都离不开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和支持。可见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然而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评估行业发育还不成熟,权威的评估机构不多,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促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发展,探索适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方法,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设立担保基金,分担财政补贴负担

为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单位包括上海、北京、武汉等地区基本上都采用政府贴息、费用补贴、给予银行一定额度的放贷奖励等财政补贴措施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存在弊端。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发展初期还需政府机构保驾护航,但长此以往容易让企业产生依赖感,无法建立成熟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因此可以设立担保基金,需要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愿原则投入一部分资金到该基金账户中,利用这些资金对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予以担保,同时也能分担部分财政负担。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核心为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无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如何完善,如果缺乏高价值的知识产权,那么这项业务也只能裹足不前。如何提高自身研发能力,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在管理中鼓励创新、在招聘时选择更有能力的员工、在资金上增加对研发的投入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开发出科技含量更高的、更能得到市场认可的知识产权,再把这些知识产权用于贷款质押,就能够得到银行的认可,筹得的资金也会更多。同时,知识产权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生产前到有关部门做好登记工作,确定权属关系,避免日后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利用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重要手段,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改变当前我国传统信贷模式的突破口,是充分利用社会知识经济资源的有效途径。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打造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对资信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贷款贴息,借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经验,还要在目前评估方法未能有效准确地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情况下, 通过制度创新和设计给金融机构提供分散风险的渠道, 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增强融资者开展业务的意愿。

[1] 张伯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解与风险控制[J].知识产权, 2009,(110):30-34.

[2] 克伟.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确定 [N].中国证券报, 2009.

[3] 邬立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探析——以上海模式为例[J].中国风险投资,2011,(4):28-31 .

[4] 周春慧.北京政府资金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建立[J].电子知识产权,2010,(11):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