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语东

摘要:近年来,广西南丹县主动引进县内实力雄厚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五一”矿改制重组,在改制的形式、资产重组、职工身份置换及安置等方面做了大胆的创新。改制后,企业经济效益显着增强、国有资产实现大幅增值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非公企业;国有企业;改革;案例研究

广西南丹县2006年以来,主动引进县内实力雄厚的南丹南方有色冶炼公司、广西堂汉锌铟公司、广西吉朗矿业公司等3家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南丹县国有企业“五一”矿改制重组。改制重组工作始于2007年3月,完结于2013年6月,前后历时六年。历经多次重组和调整后,企业改制重组全面完成,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活力和影响力。南丹县非公企业参与“五一”矿改制重组的成功案例,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精神作了很好的诠释和示范。

一、南丹县“五一”矿实施改制重组的背景

南丹县“五一”矿始建于1966年5月,属资源型国有企业,主要产品有锡、锌等有色金属,年生产量锡500多吨(金属量)、锌1300吨。2007年在册职工共有451人,其中:退休职工有162人,在岗及待岗职工有289人。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五一”矿生产经营效益日趋下滑,生产经营成本压力大,负债包袱沉重。根据南丹县财政局清产核资结果显示,至2007年3月底止,“五一”矿拥有总资产6758万元,负债总额为5721万元;净资产1037万元。由于负债累累,导致企业生产设备陈旧,技术改造资金缺乏,待岗人数增多,职工整体生活水平下降。在多重压力下,企业改制重组势在必行。

二、南丹县非公企业参与“五一”矿改制重组的主要做法

(一)改制的基本思路

遵照国有资产有进退调整的原则和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精神,南丹县人民政府在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政策对企业进行改制,鼓励县内实力雄厚的南丹南方有色冶炼公司、广西堂汉锌铟公司、广西吉朗矿业公司等3家非公企业参与 “五一”矿改制重组,组建混合制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运行机制。3家非公企业共同负责“五一”矿企业改制的所有费用,并对“五一”矿具体组建新的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占新组建企业的76%的股份。

根据南丹县实际情况,“五一”矿依照现行法规,实行引进战略投资,用引进的资本彻底置换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身份,再通过资产重组,组建新的产权明晰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的企业保留12%的国有股份,保留五一矿的所有企业证照、名称不变,实行两个名称,一套班子的管理形式。由于考虑到国有企业职工的贡献和鼓励职工投股组建后的企业,因此设定“五一”矿职工投股比例为12%。入股职工成立持股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二)改制后的资产重组和企业管理

1. 企业改制后,由企业股东代表组建董事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名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实行由南丹县“五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丹县“五一”矿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五一”矿生产经营的管理模式。

2. 改制前(2006年9月底前)所签订的涉及联营生产、经营有交合同、协议原则上基本维持不变。企业改制后,原来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领导,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在合同期内,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合同。

3. 南丹县“五一”矿改制重组严格按照《公司法》进行资产处置,明晰各方的产权关系。考虑到新公司今后涉及矿产开发经营方面政策的法规的局限性,继续保留“五一”矿国有企业名称,净资产作为企业国有股份。

(三)改制后的职工身份置换及安置

1. 兑现身份置换补偿金。签字同意参加企业改制的在职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给予解除原与“五一”矿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职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参照2006年南丹县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五一”矿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和的平均数作为职工1年工龄的补偿标准计算。企业的289名在职职工全部领取身份置换补偿金,并与企业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补缴社会保险费。按政策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足额缴清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退休职工每人10年社会化管理费。

3. 支付职工住房补贴。参照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干部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精神,对符合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条件的职工支付职工住房补贴。

4. 职工就业安置承诺。“五一”矿企业改制重组后,由新成立的企业安置愿意继续上岗的职工的再就业,并签订就业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五一”矿职工子弟。

5. 制定额外安置政策。一是除按照国家改制政策规定所给予的补偿外,由县政府协调投资组建新企业的3家民营企业股东给予“五一”矿职工入股补助金,入股补助金标准为:矿长属经贸局副局长兼任,不予持股;副矿长级3万元/人,中层干部2.5万元/人,普通职工2万元/人;二是未享受单位集资建房或房改房的职工,可享受一户一套的政府组织兴建的集资建房。

另外,对“五一”矿聘请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死亡职工遗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日常生活救济补助金,并关注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对长期有病和病重的职工给予一定的救济补助。

三、南丹县非公企业参与“五一”矿改制重组取得的成效

(一)企业经济效益显着增强

改制重组后,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后劲和活力,企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经济效益显着增强。如在改制前的40年中,企业上缴税收最高年份上缴的税收也仅为460多万元,而在改制的第一年即2007年,企业当年就实现工业总产值9045万元,上缴税金667万元;2008年上半年就实现工业产值3587万元,实现缴纳税金309.80万元,全年缴纳税金超过1000万元。

(二)国有资产实现大幅增值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的无外乎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会成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五一”矿改制重组过程中,不仅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问题,而且还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据统计,改制重组后,该企业实现国有资产增值21807395.40元,增值幅度达到72.23%。(详见表1)。

(三)企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妥善安置了原南丹“五一”矿职工。在改制的过程中,为安置好职工,投入政策内及政策外合计累计改制费用高达5300万,人均安置费用及工龄平均安置费用均超出国有企业改制法规中职工安置费用计提标准。截至目前,该企业未发生一起在职职工上访事件。另一方面,企业也为全社会各类劳动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据统计,改制后企业解决就业用工达1200多人,相当于原在岗职工4倍。

(四)企业形成的生态效益增加

“五一”矿改制重组前,因企业效益不佳,技改资金投入很少,无力解决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问题,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

改制重组后,经济实力明显增强,技改投入有了大幅提高。随着大批技改项目的完成,企业生产加工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也有了进一步改善。

四、“五一”矿改制重组对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一)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维护职工权益政策制度

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五一”矿改制重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实现了杜会各方利益的均衡。

首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五一”矿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主管部门和县总工会从始至终进行监督和指导,解答职工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和改制宣传工作,并在公司建立新的企业工会组织。

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顺利推进国企改制的进程,参照当地相关文件,新企业为退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经费,每人按35000元/10年计缴;为每人缴纳10年的社区管理费,800元/年。 企业职工个人需缴交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在职工的月工资发放时给予扣除,或者在置换职工身份职工领取补偿金时扣除。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竞争力

只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奠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推动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五一”矿改制重组后,着力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首先,重组后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按协商股比持有现南丹县“五一”矿的产权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四家持股比例设定为南丹县“五一”矿和“五一”矿职工持股会持24%;南方公司、南丹县堂汉锌铟公司与津泰公司和吉朗铟业公司共同持殿76%。改制职工安置费用用改制企业部分净资产溢价转让所得支付,财政不需任何费用。

其次,“五一”矿改制重组是依照现行法规,结合“五一”矿具体实际情况,用引进的资本依法依规彻底置换企业和干部职工身份,在资本、资产重组的基础上组建新的产权明晰的有限责任公司,保留相应的国有股份,保留南丹县“五一”矿的所有企业证照、名称不变,实行两个企业名称,一套管理班子的改制形式。

最后,“五一”矿改制重组是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使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转为私有或个人持股,国家只是保留少量股份甚至完全退出。国家财政负担明显减轻,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得以建立,政企不分现象基本消除,企业效益明显提高。

(三)坚持信息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非公企业参与“五一”矿改制重组,坚持信息公开透明,禁止借改制重组之机变卖或者转移、私分国有资产。

首先,“五一”矿改制重组过程中遵循集体领导、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的原则,对涉及财政、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等重大事项和其他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须经县改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其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政策法规对“五一”矿进行清产核资,以作改制依据,避免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承包“五一”矿部分区域和项目期间,所产生的承包金要如实兑现“五一”矿,保证财务债权债务的清晰度;“五一”矿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给予确认明晰,不给改制工作留后遗症。

最后, 职代会充分发挥沟通桥梁作用,在改革总体方案的形成、职工持股认购额度分配等关键环节,每一项改革决策的酝酿与形成都要交职代会表决通过。职代会的监督既有效避免了国资流失、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出现,也增强了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

参考文献:

[1]姚毓春,张舒婷.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阐释[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04).

[2]刘华南,唐清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M].群众出版社出版,2005.

[3]苗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J].求是,2013(22).

(作者单位:中共河池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