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雪莲 袁铭 彭伟辉

【摘 要】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重要路径。研究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对丰富“两山”理论研究以及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文章在阐述森林生态产品概念及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上,将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分为森林生态补偿、森林碳汇交易以及森林生态产业,并总结分析国内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中相关模式的运用,剖析了我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存在的现实困境,从明晰森林生态产品产权、统一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创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融资模式和健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森林生态产品;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模式; 双碳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05-0087-06

一、引言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正式提出了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产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抓手,在落实“两山”理论、实现“双碳”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森林生态产品不仅提供林产品、非林产品等物质产品以及森林观光、休闲等文化服务产品,而且具有固碳释氧、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等调节服务功能,需要不断探求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的路径和机制,切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是其价值实现的具体方法和研究重点,研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对于“绿水青山”如何有效转变为“金山银山”有着重要意义[2]。本文总结了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研究进展,归纳了各类模式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中的应用,梳理了当前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促进我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创新和模式优化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支撑,有助于丰富“两山”理论研究以及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二、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学者对森林生态产品的概念基本形成了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指森林生态系统为社会提供的无形的生态服务,包括清新的空气、纯净的水源、优美的景色以及宜人的气候条件等[3-4]。广义的理解指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孔凡斌等[5]将森林生态产品分为物质产品、调节服务产品以及文化服务产品。于丽瑶[6]将森林生态产品分为具有竞争性或排他性的经营性森林生态产品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性森林生态产品。本文认为,广义的理解符合全方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促进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及价值实现。鉴于此,本文将森林生态产品定义为:依托森林生态系统为人类生活提供的一切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包括自然生产的森林生态产品以及加入人类劳动的森林生态产品。

在一定的时期内,森林生态系统与人类共同发挥作用,为人类的福祉提供最终的产品和服务。森林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经济特征,生物生产和人类劳动是森林生态产品所凝聚的价值的核心[6]。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逐渐显现。人类为了保护和建设森林生态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将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紧密结合。森林生态产品含有其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生态价值以及加入人类劳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其价值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就当前我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而言,其价值实现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开展:一是基于森林生态产品的自然属性,考虑其生态价值,坚持生态优先,为解决森林生态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由政府主导开展森林生态补偿;二是基于其经济属性,考虑其带来的经济价值,使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资本化,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生态产业化,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和森林碳汇交易(图1)。

三、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研究及运用

结合前人相关研究,将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分为森林生态补偿、森林碳汇交易以及森林生态产业。总结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出的林业改革发展典型案例中的相关模式运用,为地方推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参考。

(一)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

1.森林生态补偿

森林生态补偿本质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市场机制失灵所带来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问题[7]。森林生态补偿通过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范围和主体的确定、补偿方式的划定等一系列流程实现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图2)。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林农的赔偿满意度以及政府以外的支付主体的意愿[8-9],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生态资源等相关因素,制定一套合理的激励和竞争机制,并建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等级[10]。森林生态补偿涵盖政府、生态保护者和生态保护的受益者三个主体。为推进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产品的补偿,应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方参与的森林生态建设投融资体系、完善森林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财政对林业发展的支持以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和区域性森林生态补偿标准[11-13]。现阶段,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成本高,财政压力大,以市场为主导的生态补偿模式等相关研究亟待开展。通过明晰产权机制,健全投融资体系以及全力推进森林标志产品的建设工程等措施,激活森林生态补偿市场[14]。从长期来看,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补偿是必然趋势,但有一些外部性非常明显的领域,市场机制往往难以生效,公共财政的介入仍是必不可少的[15-16]。

2.森林碳汇交易

森林碳汇交易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对森林碳汇产品的优化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森林碳汇交易可以分为碳权交易模式和碳汇融资模式(图3)。碳权交易模式是指森林碳权在碳交易制度下进入市场交换。通过建立林业碳汇标准体系和权威有效的第三方机构,搭建碳权交易平台,规范碳权市场秩序,使碳权交易统一运行[17-19]。现阶段,我国推进多种类型的林业碳汇项目,从而实现森林生态产品货币化。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市场是国际市场中交易量最大、应用范围最广的项目。VCS在提升碳信用的环境完整性、注重项目的协同效益、搭建交易平台的标准化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国内方面,目前主要通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对林业碳汇进行开发和交易。林业碳汇融资指采取林业碳汇债券、林业碳汇股权融资、林业碳汇金融衍生品等方式以活跃森林碳汇市场[21-22]。

3.森林生态产业

森林生态产业是指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环境的林业体系。发展森林生态产业,需要通过林地的确权,以林权抵押、购买收储、林地托管、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进而按照市场交易完成森林资源的增值以及价值形态的转化(图4)。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在权责明晰、保护严格的背景下,人力与财力的投入方会增加,资源存量得到有效配置,进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23-24]。首先,通过明确森林资源的产权归属、放宽经营权以及规范林地的流转制度来激发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是森林生态产业发展的基础[25]。其次,借助林权抵押贷款,林业资产得以转化为林业资本,从而实现林权使用价值的最大化[26]。赎买收储、托管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有力缩小了营林边际成本,实现转入户的营林效益增加,同时还可以增加林农的租金收入,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27]。最后,在此基础上,开展造林抚育和集约经营。通过实施造林抚育计划,优化森林的树种结构和空间布局。通过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林产品制造与加工、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开展森林集约经营,实现产业融合发展[28]。

(二)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运用

1.森林生态补偿

2020年新修订的《森林法》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和推动地方建立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近年来,地方积极开展了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表1)。2018年,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实施横向生态补偿提高森林覆盖率工作方案(试行)》,依照方案有效建立了基于森林覆盖率指标交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允许无法完成目标的区域向森林资源丰富的区域购买指标,有力促进辖区范围内生态与经济的平衡和良性循环。湖北省鄂州市对生态环境良好的梁子湖区开展各类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按照生态产品服务高强度地区向低强度地区溢出生态服务的原则,核算市内各区应支付的生态补偿金额,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逐步畅通,森林生态产品供给不断增加。山西省探索开展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在权属证明、质押登记、账户监管等方面大胆创新,以点带面,层层推进,有效拓宽了林业企业及农户的融资渠道,促进了林权的流转。

2.森林碳汇交易

2020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双碳”目标。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市。2021年12月,《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在“双碳”目标引领下,地方对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展开了广泛而深刻的探索(表2)。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创新碳汇质押的担保模式,通过“预期碳汇收益权+”的形式拓宽还款资金的来源,发展碳汇金融,释放碳汇经济效益。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减排量核算,采取网上公开招标等措施开展公益林碳普惠项目,构建政府市场双向发展、多方参与、共赢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福建省三明市将林业碳汇试点与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林业碳汇试点,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实践了林票、林业碳汇等价值实现路径,逐步打通森林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渠道,促进碳汇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在减排交易体系中自愿登记温室气体减排量,对包括林业碳汇在内的项目的减排量进行量化认证。2012年3月到2017年3月,我国CCER市场共运行了5年时间。其间,CCER价格长期在20—30元/吨左右。碳汇价格偏低造成林业碳汇项目收益回报偏低,一些林业碳汇项目经营开发成本远高于其收入。2023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意味着CCER向重启迈出关键一步,也将为林业碳汇项目打开全国市场。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全国CCER交易市场提供了建设框架和管理规范。

3.森林生态产业

近年来,各地通过探索林地股份合作经营、林地托管经营、林权购买收储以及林权质押贷款等方式促进森林生态产业发展。福建省沙县创新集体经济经营模式,按照强化管理权、盘活林地经营权、明晰收益权的原则,将集体账内林地交由经济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实现资产股份化,重点建设穿山龙、黄山倒水莲等沙县小吃草根炖罐原料种植基地,同时发展森林旅游等康养产业,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湖南省溆浦县实行林地托管的运营模式,信托公司与林农达成林地信托管理协议,进而承接、集中、整理林地流转给林业企业/合作社,并从事林业开发经营,规模种植天麻、玉竹等中药材以及高山雾菁茶和青钱柳茶,大力发展油茶林特色基地,增加林农和村集体财产性收入。安徽省旌德县森林生态资源丰富,当地按照“政府搭台、市场运作、农户参与、企业主体”的模式,将分散化的森林生态资源聚合起来,流转农户的林地,发展种植香榧、白茶等,从整体上保护和经营森林生态资源。湖南省会同县等地区借助质押贷款独特的运作方式,满足林企林农发展林业产业的资金需求,有效盘活森林资源,建立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开展中药材加工、健康食品研发以及医药康养与乡村旅游等项目建设,使林企增加效益,林农享受实惠。

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困境

(一)森林生态产品产权不明晰

通过多次修订《森林法》,我国不断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20年新修订的《森林法》着重规定了不同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权属证书的核发等。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了山林资源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推动林权确权和流转的林权改革实践创新,但整体推进仍然不足。由于林地保障功能的限制,林权流转面临着高昂的成本、低意愿和过程复杂等困境,造成我国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和生态补偿合作机制推进难度较大,森林生态补偿工作的执行和纠错成本升高。森林碳汇交易作为一项外部性显着的活动,必须确立明确的产权结构。目前,我国碳汇林产权尚不明确,导致交易后期会产生产权纠纷和收入纠纷等潜在风险。产权不明晰使得森林生态产业的正负效益都存在溢出问题,很难进行边界界定,存在责任分散导致无人负责的问题,从而无法实施科学管理,不利于森林生态产业的发展。

(二)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未统一

2020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和《陆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指南》相继发布,为我国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和价值评价提供了相应依据。2022年,国家林草局和国家统计局开展了森林资源价值核算试点。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尚未能有效开展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科学核算。虽然近年来大部分省份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但由于公益林的管理成本远高于该补偿标准,使得森林生态效益的转化受限,造成林农经营意愿较低,森林生态产品供给不足。碳汇交易方面,虽然我国部分地区采用碳汇交易均价来解决碳汇价格定价难的问题,但交易过程中尚未形成统一的价格机制,导致森林碳汇生态产品难以实现跨区域交易。

(三)森林生态产品资金支持不足

林业投资不足是造成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滞缓的重要原因。2021年,我国林业投资占GDP比重仅占0.34%。投融资主体以政府单位为主,政府投资占林业投资总额的56.2%,市场化程度较低。目前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森林覆盖率指标交易以及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做法,为其他地区开展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由于各地相关制度建设和市场建立程度不一,全面推进尚需要时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以及双碳目标的提出,财政补贴的范围不断扩大,对于森林生态补偿的财政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同时,森林碳汇交易主要由政府推动,致使现有碳汇融资机制缺乏市场调节能力。由于碳汇林更注重生态效益导致森林碳汇缺乏融资渠道。当前,学术界对森林生态产业化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森林生态产品的市场制度尚未完善,金融机构尚未充分了解和参与森林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导致我国森林生态产业发展不畅。

(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完善

由于森林生态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导致“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谁受益、谁补偿”模式难以推行。当前,一些地方探索通过推行公益林碳普惠等项目引导多方参与森林碳汇交易,但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健全森林碳汇交易机制,森林碳汇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相关制度仅见于行政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并且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仍为地方与全国市场并行,地方碳排放权市场由相关地区自行设立和运行,彼此之间独立运行,导致森林碳汇市场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碳汇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长期以来,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以及对短期利益的盲目追逐,导致我国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一产业一直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第二产业的发展则存在着明显的短板,主要集中在初级加工阶段,技术水平相对滞后。随着我国不断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林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逐渐加快,但仍存在产业链不完整、产品整体附加值低、缺乏区域特色等问题,影响森林生态产业的发展。

五、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对策建议

(一)明晰森林生态产品的产权

明晰产权可以促进有效激励机制的建立,从而激励所有者自发地调整自身行为,以寻求最优的资源配置方案。改革现行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首先确立一套明确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该制度应具有清晰的所有权归属、明确的权责、严格的保护措施、顺畅的流转流程以及有效的监管机制。其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建立全面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机制,并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完善相关林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实时掌握林地资源产权变化情况。最后,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需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并明确流转的相关主体、程序和流程。

(二)统一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

积极培育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统一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以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助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针对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同路径,构建区域性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在此基础上,推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践结合,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提高林农的经营意愿。考虑不同地区森林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建立完善的森林碳汇定价机制,建立覆盖各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统计制度以及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的森林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形成跨区域一体的森林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框架,为实现跨区域森林碳汇产品的交易奠定基础。

(三)创新森林生态产品的融资模式

针对森林生态产品的资金支持不足的问题,应着眼于森林生态产品的金融路径创新。创新森林生态产品的融资模式,如探索发展森林生态产品的股权、森林生态产品期货以及森林生态产品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使森林生态产品和金融工具融合发展。逐步提升在森林生态领域对产品经营开发主体的贷款政策支持,着力于提升金融服务效能,优化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政策倾斜,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多元主体进入。同时应该加大对森林生态产品金融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大力发展相关专业人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推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到森林生态产品的相关项目中,增强森林生态产品的融资力度,为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提供更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完善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着力完善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首先,应健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协调各方利益,促使政府外的森林生态受益者参与森林生态补偿,保护森林生态保护者的利益。在生态补偿工作推进过程当中,应将公益林分类界定与补助政策相结合,统筹分配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其次,要优化完善我国森林碳汇交易制度,建立森林碳汇产品市场交易法律法规以及健全统一的森林碳汇产品交易平台。国家参与和监督森林碳汇产品的市场交易,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最后,健全森林生态产业发展机制,发展森林生态产业时要借助森林生态系统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拓宽产业链,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复合生产经营,发展多元化林下经济,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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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贵州践行‘两山’理论和绿色发展能力建设研究”(2023GZGXRW167)

【作者简介】 杜雪莲(1981— ),女,土家族,贵州思南人,博士,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源环境与生态经济;袁铭(1999— ),女,河北邢台人,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经济;彭伟辉(1983— ),男,内蒙古赤峰人,博士,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绿色技术创新